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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古代警察制度-人人为警的探析

【摘要】:百夫长或许是英国历史上对警察的最早称呼。128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温彻斯特法令》,并由此建立起了三项在英国警察史上颇具影响的制度。这些守夜人在夜间巡逻时有权逮捕形迹可疑之人,并交由治安官予以处置。以此为开端,“巡逻与守卫”成为城市警务工作中最为基本的一项任务。

世界历史的长河中,英国的文明史并不长,英伦三岛长时期处在部落社会时代。从公元前1世纪开始,古罗马人、盎格鲁-撒克逊人先后看中了这块风水宝地,并陆续成为这块土地的征服者。比之于岛上的土著居民,这些征服者的文明程度要高出许多。因而,一些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及实践经验也随之被带入了不列颠。比如罗马军团仿照希腊管理城市的做法,在英伦三岛指定特定的代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在这种指定制度下,每个人都有可能要担负起所在区域秩序维护的职责,即任何人都有机会去履行属于自己的警察职能。这种人人为警的机制为不列颠地区以自治为主的警务风格确立了最初的基调。

公元8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入侵后,在英国建立起了一种教区治安制度——太兴制(Tything):每十户人家组成一个太兴组,选举一个太兴官负责管理;十个太兴组构成一个百人组,设百夫长(Constable)一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百夫长或许是英国历史上对警察的最早称呼。百夫长之上是国王任命的代表其管理由若干个百户区组成的郡的郡长(Shire-reeve)。由此,一个结构严谨的基层社会管理和控制体系得以构建。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挥师西进,成为英伦三岛的新主人。他在为不列颠带来先进的封建制度的同时,也创建了另外一种基于太兴制的新的治安模式——“十户联保制”。按照这个制度,十户区内的所有户主都负有防止本区内发生犯罪之义务,并承担抓捕居住于本辖区内的犯罪嫌疑人且将其送交法官审判之职责。若是犯罪嫌疑人未能被拘捕并出庭,则十户长和百户长就要承担连带之罪。“十户联保制”中尽管出现了十户长、百户长和郡长,但正式的警察力量仍然没有形成,警察并没有从民众中分离出来专门从事警务工作。但该制度以维护当地的法律和秩序为目标,并以集体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为原则,是西方警察历史上首次把社区成员完全融入社区的警务工作之中,为现代社区警务概念的形成奠定了最初的实践基础。

及至中世纪,十户长逐渐演变成了各个教区的治安官员,他们的职责是帮助地方诸侯维护社会安宁,但他们既非专职,也非带薪。1285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温彻斯特法令》,并由此建立起了三项在英国警察史上颇具影响的制度。

1.巡夜看守制

为弥补传统治安员仅在日间巡逻而无暇顾及其他时段基层秩序维护的漏洞,规定可以由治安官从当地城镇中挑选16位诚实能干的成年男性担任守夜人,并在每个城镇的出入口设卡盘查。这些守夜人在夜间巡逻时有权逮捕形迹可疑之人,并交由治安官予以处置。守夜人的出现使得“日夜巡逻与守卫”制度(Watch and Ward)得以建立,并基于此形成了守夜人的三项职责:一是日夜在城镇各街道开展巡逻,以确保城区内治安秩序良好且无游手好闲之人四处游荡;二是清理街道垃圾、救火及日落后点亮路灯;三是刑事执法。以此为开端,“巡逻与守卫”成为城市警务工作中最为基本的一项任务。

2.恢复了擂鼓鸣金制

这个制度最早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了应对负责巡夜的看守在逮捕陌生人遭到拒捕时的一种传统做法,它要求居民在发现和追捕罪犯时必须同时大声呼喊,听到的人则须立即停止手上的工作加入追捕,否则会被视为支持逃犯而遭到逮捕。

3.武器保有法令

该法令要求每个15—60岁的男性公民必须在家中保有武器,政府有专人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以此夯实民众自我警务的基础;同时创设了警务官,由百户区的居民推举出两名守法居民作为警务官,带领居民和巡夜看守维护本地区的法律和治安。

帕尔缪托(Palmiotto)对这一时期的“人人皆警”做了如下描述:“在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中,维护国家的内部秩序是最为重要的。每位自由人都必须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理论上所有的人都是警察,为了方便管理才出现了某个人充当十户长。他对邻居们负责,在必要时还得依靠邻居们才能开展工作。‘秩序’这个词在此具有最广义的含义,破坏‘秩序’的行为包括犯罪、制造骚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建立在此原则基础上的警察制度,其性质基本上是防御性的。”[10]因而,英国的警察制度从其萌芽时起,便确立了由地方负责法律和秩序的自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