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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产生与发展:概述

【摘要】:在警察的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监禁行为和审判行为的萌芽。私刑的普遍存在说明有权使用私刑者成为古代警察制度的阶级基础和补充力量,也意味着人身强制还没有完全集中于国家的警察行为。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此后,西方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警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起源观,由于警察所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是不断发展的,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警察的发展也随之显现出一定的阶段性。警察的发展一般分为萌芽期的警察、古代警察和近现代警察三个阶段,古代警察与近现代警察的有关对比见表1-2。

表1-2 古代警察与近现代警察对比

萌芽期的警察发端于从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氏族武装从全民不脱离生产的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听命于首领或贵族的、不参加生产的独立武装力量转化,氏族武装力量被用于干预氏族内部关系的功能逐渐增强,这就意味着警察力量的萌生和逐渐强化。在警察的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监禁行为和审判行为的萌芽。

古代警察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种不同社会形态的漫长时期。这一时期的警察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机关,是由军队、行政官吏、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二是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皇帝、“神灵”及长官的意志发挥主导作用,他们在决定警察行为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三是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私刑的普遍存在说明有权使用私刑者成为古代警察制度的阶级基础和补充力量,也意味着人身强制还没有完全集中于国家的警察行为。罗伯斯基和赫斯对这一时期的警务活动曾有过如下描述:在部落中,首领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并经常任命部落成员执行特殊任务(如担任保镖或进行执法)。罪犯的处置权交给了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家庭。此时,司法的观念是报复性的,即惩罚罪犯。

近代警察制度发端于西欧,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也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必然结果。较早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国王路易十六的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确立了保安官制度,即实行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警察制度。保安官制度下的警察不但有别于军队,而且与审判机关也有较大差异。在英国,基于时任首相威宁顿公爵的理念:“一个政权要依靠军队来维护国内秩序是很危险的,应组建一支不同于军队的、集中的、有力的警察队伍”,1829年英国通过了《伦敦大都市警察法》,并由内政大臣罗伯特·皮尔组建了伦敦大都市警察厅。此后,西方国家纷纷实行警察行政,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世界各国的警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警政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地方自治制以英国为代表,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中央集权制以法国为代表,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