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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研究:域内视角与警察概念

【摘要】:此外,有留学人士以日本学者的著作为蓝本,编写体系性的行政法著作,其中亦包含关于警察概念的讨论。时至今日,警察概念的泛政治化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警察法学的研究以及中国的警察实务。由此,“警察”不再具有传统公法上作为一种统合性概念的意味,而转变为一种身份化了的概念。

1.近代中国的警察概念

近代中国警察概念的形成深受日本之影响。晚清时期,日本法学著述经由翻译在中国广为传播。如留学生迻译的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讲义,包含了颇具影响力的清水澄的《行政法各论》一部,其中指出,警察乃是内务行政当中同时具备“强制的限制人民之自由”以及“维持公共之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之要素的部分。此外,有留学人士以日本学者的著作为蓝本,编写体系性的行政法著作,其中亦包含关于警察概念的讨论。如晚清状元夏同龢编写《行政法》一书的“警察之观念”部分,便参考上杉慎吉的《行政法原论》,指出所谓警察,乃是“在内务行政之区域,为增进公共之幸福,限制人之自由,用强制以行政”。

20世纪30年代之前,我国警学界通说认为警察的概念仅限于消极之目的,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并不包含促进社会公共福利之目的。然而伴随着时局变换,社会持续动荡,统治当局基于其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逐步将强制性行政权力的触角一步步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违警罚法》对警察机关处罚职能规定的不断扩张即可窥得一斑。一部分学者由此也将积极增进福利作为警察概念的另一目的要素,比如范扬在其1940年出版的《警察行政法》一书中提出,判断警察之观念应以其法律上的性质为标准,凡具有命令强制性质的行为,无论是以除去障害为目的,抑或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增进福利为目的,皆属于警察,如为谋都市之美观而限制建筑、撤去广告物,为谋畜产之改良而命令去势、检查畜种,为谋农业之发达而取缔肥料、检查蚕种等积极为谋社会福利的行为,皆应视作“转化意义”上的警察。

2.新中国的警察概念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许多传统的法学概念被弃用,有关警察的概念也被重新予以构建,警察概念呈现两个明显的特点:“泛政治化”和“身份化”。对于前者,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就指出:“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这一论断一方面契合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即警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强力工具”以及“特殊的、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相异化的武装队伍”;另一方面也是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反映。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利用警察力量大肆破坏中国共产党的地下组织体系,扮演了革命的反面角色。195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该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时至今日,警察概念的泛政治化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中国警察法学的研究以及中国的警察实务。

警察概念的“身份化”则是指“警察”这一术语特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相应地,“警察行政”“警察行为”与“警察行政法”专指被称作“警察”的执法主体的行政活动以及调整此类主体行政活动的法律。由此,“警察”不再具有传统公法上作为一种统合性概念的意味,而转变为一种身份化了的概念。当代国内行政法研究者不再以“警察行政”概括食品安全、药事、环境、建筑、医疗卫生等各个行政领域当中防止危险、排除妨害的行政活动,而是以公安机关等组织法意义上的警察机关的行政活动为对象,将“警察行政法”作为一种独特的部门行政法加以对待。

目前我国各公安院校通用的《公安学基础理论》教材对“警察”概念的界定是:“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行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