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高利贷在农村和寺院大量活跃,对社会再生产产生积极作用

高利贷在农村和寺院大量活跃,对社会再生产产生积极作用

【摘要】:北宋中期,韩琦指出,乡村上三等主户中许多都开设质库,放贷给佃户。高利贷的厚利还吸引了出家的僧侣,许多寺院都经营高利贷,他们开设的质库通常被称为“长生库”,在南宋鄱阳等地,寺院放债现象非常普遍。开封的花灯生产者也是靠借贷来购买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因此,高利贷资本对社会再生产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宋代,人们的生产、生活与货币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货币的需求量增加,因而高利贷资本得以快速发展。

宋代商人往往将一部分资本投入借贷经营,南宋绍兴年间的商人裴老,既经营各种商业,又开设质库牟利。地主在收取地租的同时,也进行高利贷经营。北宋中期,韩琦指出,乡村上三等主户中许多都开设质库,放贷给佃户。放债取利之风在官僚和军队将领中也十分盛行。北宋开国功臣石守信之子石保吉,“好治生射利”[5],有人借了他的债,因还不起利息,只得以女儿为质。军队将领则多在士兵中放债,北宋初,定州(今河北省定州市)禁军大多饥寒贫困,原因就在于将校放债营利,习以成风。南宋一些将领甚至假冒百姓名义,私放军债,危害军政。高利贷的厚利还吸引了出家的僧侣,许多寺院都经营高利贷,他们开设的质库通常被称为“长生库”,在南宋鄱阳等地,寺院放债现象非常普遍。

宋代还有大量专门的高利贷者,称为“库户”或“钱民”,他们以放债取利为生,其中不乏资本雄厚者,北宋青龙镇的陈晊,靠经营高利贷发家,积累起资本后勾结官府,连家中的奴仆也十分凶悍刁蛮。可以肯定,多数高利贷从业者不具备雄厚的实力,他们属于中小型放债者,著名诗人贺铸晚年退居吴下,就靠放贷谋生。

除了民间放债,宋朝政府也从事高利贷经营。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的青苗法和市易法,本质上就是政府贷款行为。青苗法是一种农业信用,每年夏秋两熟之前,普通民众青黄不接,由各州县地方政府,两次发放现钱或实物给农民,等到收获之后,分别随同夏秋两税还款,利率为40%。市易法则是在城市中对商贩的贷款,属于抵押信用,办法是商人以田宅或金帛为抵押,如无抵押就要有三个保人,向政府的市易务请求贷款,利率为20%,过期不输息,每月罚钱2%,称为保贷法。

宋代的高利贷资本,一方面由于其高昂的利息,对小生产者必然会有冲击和破坏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宋代许多小农、小手工业者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借贷来实现其再生产的。北宋哲宗时,浙西一带春夏之际,几乎家家“举债出息以事田作”[6]开封的花灯生产者也是靠借贷来购买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因此,高利贷资本对社会再生产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