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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金融制度:便钱汇兑与榷货务

【摘要】:太祖开宝三年,宋政府在东京开封府和西京河南府分别设立便钱务,专门办理汇兑业务。这种便钱汇兑方式受到商人的广泛欢迎,因而得以稳步发展。至迟到景德三年二月以前,除地方之间的汇兑业务仍由便钱务经营外,京师与地方之间的官营汇兑改由榷货务经营。在代替便钱务继续负责现金汇兑业务的同时,榷货务还承担着兑付各种信用证券和向地方政府拨款的任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区间的资金转移调拨日益频繁,而金属货币又不便携带,于是唐朝中期出现了类似于现代汇兑性质的“飞钱”,宋代继承并发展了这种汇兑业务。太祖开宝三年(970),宋政府在东京开封府和西京河南府(今河南省洛阳市)分别设立便钱务,专门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先将现钱交给便钱务,换取书填现金数额的“引据”,然后凭引据到指定州县即可取出现钱使用。这种便钱汇兑方式受到商人的广泛欢迎,因而得以稳步发展。太宗至道三年(997),商人入便钱达一百七十万贯,至真宗天禧五年(1021)又增加一百一十三万贯,达到二百八十三万贯。除了官营便钱,民间还存在私营便钱,但官府为了垄断汇兑业务,对私营便钱采取了压制政策。真宗景德二年(1005),诏令商人只能到官营汇兑机构——榷货务——便钱,禁止私下便换,这对民间便钱的发展无疑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至迟到景德三年(1006)二月以前,除地方之间的汇兑业务仍由便钱务经营外,京师与地方之间的官营汇兑改由榷货务经营。根据规定,州县地方政府必须上交京师内藏库的现钱,可以暂时先留存在地方,等待在京师榷货务入便的商人来当地兑取,兑取不尽的部分才运往京师内藏库。榷货务对入便商人有“加饶”“优润”“加抬”“脚乘”等名目的钱币支付,各时期数额不定,在入便总额的1%~2%间浮动。仁宗以后,边防吃紧,沿边诸州军费开支浩瀚,因而现金汇兑方向发生转变,之前商人入钱于京师,再到其他各州领取现钱,此后变为入钱于沿边,而于京师领取现钱。

在代替便钱务继续负责现金汇兑业务的同时,榷货务还承担着兑付各种信用证券和向地方政府拨款的任务。太宗雍熙二年(985)以后,为了满足边防军费需要,开始实行入中法,商人将粮草等军需物资运到边地后,由当地官府开具交引,商人持引到京师,由榷货务兑付现钱。榷货务还多次拨款给地方购买军需粮草。仁宗天圣七年(1029)七月,朝廷曾出内藏库、榷货务缗钱各十万,以为陕西、河北购买军需之用。神宗熙宁四年(1071)五月,再次从榷货务中拨付封桩银十二万七千两、绢一万七千匹,供应陕西转运司。

榷货务还负责货币兑换和回笼业务。徽宗崇宁三年(1104)钱引取代交子后,京师交子务合并于榷货务买钞所,由买钞所负责管理钱引,京师和京畿地区用交子兑换钱引者须到买钞所办理。南宋时榷货务又承办不同地区纸币的兑换业务。孝宗乾道二年(1166)规定,于两淮州县印发面值分别为二百、三百、五百、一千文的交子三百万贯,由于这种交子仅限于两淮使用,而江南地区使用的是会子,所以南宋政府拨给镇江、建康府榷货务交子、会子各二十万,“淮人之过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兑换,循环使用”[4],由榷货务负责会子和交子的兑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