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朝北盟会编》是记录宋与辽、金政权交涉、和战的一部史书。《三朝北盟会编》的作者是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按时间顺序编排材料,在每事之前又加入类似于标题的提纲,后附有关资料,实际上是在按年编排的同时又以事分类,兼备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的特征。《三朝北盟会编》广泛收集了当时官方和私人有关宋金关系的言论和记述。《三朝北盟会编》所征引的大多数著作的原本今天已经失传。......
2023-08-19
宋代是一个重视法制的朝代,统治者总结前代以来的历史经验,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14]。因而宋朝建国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些法律条文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15]。以至“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16]。在颁布大量法典的同时,宋王朝十分重视加强对官吏进行法制教育,在中央设律学,培育专业的法律人才,提高官吏执法水平。同时,朝廷将官员的任用升迁与其法律水平的高低结合起来。神宗熙宁年间规定,凡进士及诸科出身之人都要先考试律令大义或断案,通过之后才能授予官职;选人改官之前也要进行法律考试,合格者才能得到升迁。这些措施充分表明,法制在两宋政治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宋政府虽然重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官员法律素质的提高,但对法律在民间的传播和百姓习法却予以严格限制。南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下诏,“访闻虔、吉等州专有家学教习词诉,积久成风,胁持州县,伤害善良,仰监司、守令遍出文榜,常切禁止,犯者重置以法”[17]。宋朝之所以禁止法律在民间传播:一是担心百姓习法后会争讼不已,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统治的工具,“上执之可以御下,下持之可以犯上也”[18],从“愚民”的角度出发,使民不知法,由官方垄断法律,以便凭统治者的意志运用法律。
尽管宋王朝一再申严禁令,但依然遏制不住法律在民间广泛传播的趋势,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有直接的联系。宋代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致使各种经济纠纷显著增多,这就使得百姓迫切要求了解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宋代法律烦琐详密,稍有不慎,就会触犯律条;宋王朝又对民事诉讼做出了种种复杂的规定,稍不中规,就不予受理。因此,百姓必须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
为了满足平民学习法律的需求,宋代民间兴起了私办讼学,并发展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江西是私办讼学较兴盛的地区,当时江西民间有一本名叫《邓思贤》的书,专讲讼法,许多学校都把这本书当作教材讲授。乡村一些学校专以教习法律、讼学为业,“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19]。“江西州县有号为教书夫子者,聚集儿童,授以非圣之书……皆词诉语。”[20]可见民间学习讼学的不仅是成人,甚至有儿童从小就开始接受讼学教育,这些人学成以后,“更相告语以及其父子兄弟”[21],从而使法律知识得到广泛传播。
法律在民间的广泛传播,提高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不再用野蛮的武力行为来解决,而是倾向于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两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增多,显现“尚讼”风气。江西人好讼在当时已是全国闻名。宁宗时,江西崇真观女道士王道存与熊氏等十数家争讼地界,声称数家所居之地、所葬之坟皆是观中土地。因不满县主簿的判决,王道存又上诉至转运司。转运司判定其中一家应拆毁房屋归还道观,其余数家付给王道存租钱,王道存竟还“恃其澜翻之口舌,奔走于贵要之门”[22],扬言要挖掘余登、谭太两家已葬数十年之祖坟。地方官黄榦书写判词时也不得不感慨,“江西之俗,固号健讼,然亦未闻有老黠妇人如此之健讼者”[23]。宋代其他地区的“健讼”之风也不逊于江西,如江南东路的歙州(今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狴牢、就桎梏犹冠带偃箦,恬如也”[24]。又如婺州东阳,“习俗颓嚣,好斗兴讼,固其常也”[25]。可见宋代民间“尚讼”已不是一州一县的个别现象,而几乎是遍及全国的普遍现象。南宋宁宗开禧年间,“州县之间,顽民健讼,不顾三尺。稍不得志,以折角为耻,妄经翻诉,必欲侥幸一胜。则经州、经诸司、经台部,技穷则又敢轻易妄经朝省,无时肯止。甚至陈乞告中,征赏未遂其意,亦敢辄然上渎天听,语言妄乱,触犯不一”[26]。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义利双行”甚至“重利轻义”的财富观取代了传统的“重义轻利”的观念。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经济纠纷,人们更注重维护、争取自己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宋代民间的“尚讼”之风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社会心理变动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然而,统治者并没有看到民间“尚讼”的真正原因,而把这种现象归结于顽劣之民的无事生非,或者是一些奸猾之徒的教唆挑拨。“大凡市井小民、乡村百姓,本无好讼之心,皆是奸猾之徒教唆所至。”[27]民间诉讼之所以增多,“皆是把持人操执讼柄,使讼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28]。宋朝统治者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把民间这种“尚讼”之风看作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此多持批判态度。
事实恰好相反,“尚讼”之风的出现,反映出来的正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百姓遇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更多地求助于法律,这种意识的出现在封建时代是非常可贵的。百姓健讼并不会引起社会不安,引起社会不安的是官府有法不依、知法枉法的行为,“其由在上者自紊其法……政不廉,法不平”,百姓自然会“纷纭于下”“口不可塞也”。[29]百姓知法懂法,就可以对官府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官府也不敢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30],而要精心审理,倍加关注,从而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司法公正的实现,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在宋代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宋人陈亮在总结本朝与前朝法律之不同时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31]陈亮把宋朝完全视为一个法治社会。这种说法当然是不合适的,宋朝毕竟仍然处于帝王时代,皇帝的意志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人治”的因素要远远大于“法治”的因素,但无论如何,两宋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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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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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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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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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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