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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制度:物证与冤狱的避免

【摘要】: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涉案人员的口供,即言辞证据,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包括实物证据和书证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犯人已经供认犯罪事实,也要查找相关证据,以免造成冤狱或牵连无辜。宋代对证据特别是物证的重视,突破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证据观念,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狱的形成和牵涉无辜,反映了宋代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

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在中国古代,涉案人员的口供,即言辞证据,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司法机关为了获得口供,往往对涉案人员进行严刑逼供,造成许多冤假错案。有鉴于此,宋朝政府除了制定一些措施来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利外,还把物证的地位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证人是案件的知情人,在宋代以前,司法机关为了获得证人的口供,往往肆意逮捕、拘禁、拷问证人,牵涉无辜,骚扰百姓生活。宋朝政府为了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从法律层面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首先,各司法机关如需要证人到庭做证,不得擅自派人拘拿,必须要将证人的详细情况及案件通报证人住地的主管机关,得到许可才能带人。其次,司法机关录完证人口供之后要及时释放证人。徽宗宣和元年(1119)规定,羁押证人最多不得超过五日,否则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体现了宋代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文明的进步。但在实际审案过程中,“州县多将干证无罪人与正犯一例禁系,动经旬月”[11],随意迫害证人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包括实物证据和书证两种。在宋代,书证包括契约、遗嘱债券、簿历等,主要用于民事案件。实物证据则有犯罪工具、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宋刑统》规定,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罪犯的口供,也可以根据物证定罪,表明物证的效力已经超过了口供。宋代一些法学著作中也对物证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如南宋法学家郑克的《折狱龟鉴》,书中极力强调物证在审案过程中的重要性,提出了物证优于人证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犯人已经供认犯罪事实,也要查找相关证据,以免造成冤狱或牵连无辜。如仁宗时,张亦为洪州观察推官,属县发生了一起盗贼纵火案,一直未能破获。三年后,官府抓到一名盗贼,其承认前案是自己所为。但官府并未就此定罪,而是继续追查他的纵火工具,由于发现案犯提供的纵火工具与实际不符,最终查明前案并非他所为。这是宋代重视物证的一个典型案例。

宋代对证据特别是物证的重视,突破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证据观念,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狱的形成和牵涉无辜,反映了宋代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