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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律法:国家法典和单行律,创造综合性法规

【摘要】:宋代的律有两种,一是国家法典,二是少量的单行律。太祖建隆三年,乡贡明法张自牧、判大理寺事窦仪等人相继上书,建议重新编修法典。窦仪等人还将唐律中“余条准此”的规定辑出,汇编在一起,别为一门,以避免在使用法律过程中有所遗漏,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

律是指国家用以正罪定刑的常法,是宋王朝基本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宋代的律有两种,一是国家法典,二是少量的单行律。太祖建隆年间颁布的《宋刑统》就是宋律的代表。

《宋刑统》是宋朝第一部系统的国家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封建法典。宋朝建国以后,主要因袭唐、五代法典。太祖建隆三年(962),乡贡明法张自牧、判大理寺事窦仪等人相继上书,建议重新编修法典。于是太祖命窦仪等人重修刑统,至建隆四年书成,定名为《建隆重详定刑统》,也即是后来所说的《宋刑统》,它总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

《宋刑统》是在《唐律疏议》《显德刑统》的基础上删修而成,虽然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与唐律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宋刑统》仍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体例上,《宋刑统》继续沿用唐律十二篇之目,但在篇目下又分为二百一十三门,根据适用对象的性质把相同或相近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个单元,标明其门类,这是唐律所不具备的。《宋刑统》又在律文之后,以“臣等参详”的形式新增“起请”条目三十二条,对原律文或敕令格式的内容进行解释,这些也具有法律效力。窦仪等人还将唐律中“余条准此”的规定辑出,汇编在一起,别为一门,以避免在使用法律过程中有所遗漏,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这些都是《宋刑统》在体例上的创新之处。在内容上,《宋刑统》增创“折杖法”,以臀、脊杖来折抵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取得了轻刑的效果;对盗贼的处理远重于唐律,而对官吏赃罪的处罚却明显减轻;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与唐律相比显著增多。

《宋刑统》颁布后,曾在太祖亁德四年(966)、神宗熙宁四年(1071)、哲宗绍圣元年(1094)、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进行过四次修订,但由于《宋刑统》乃“祖宗成法”,后代君主不敢轻易更改,因此内容上并无大的变动。内容的僵化不变使它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其常法地位逐渐被编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