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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法惩治贼盗:追溯古代中国的黄金时代

【摘要】:“贼盗”罪指危害封建专制政权、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叛逆、谋杀、谋乱、强盗等行为。然而,严酷的刑罚非但未能制止“贼盗”活动,反而激起了更大的反抗浪潮。统治者深感旧的法律条文已不足以维护统治,于是颁布特别法,加重处罚“贼盗”罪。综观两宋时期的立法,重典惩治贼盗是宋王朝的一贯政策,也是宋代刑法中的一大特色。

“贼盗”罪指危害封建专制政权、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叛逆、谋杀、谋乱、强盗等行为。宋朝立国三百余年,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但小范围的农民反抗一直不断,统治者始终视“贼盗”为心腹大患,因而宋代有关“贼盗”的立法异常详备,朝廷甚至颁布特别法对“贼盗”进行重典惩治。

北宋建立之初,太祖为笼络人心,放宽了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刑罚,以示仁德,但“贼盗”罪不但不在宽限之列,反而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唐律规定,“强盗”伤人、杀人才处以死刑,即使是持械抢劫,只要没有获得赃物,就可免除一死;而《宋刑统》却规定,凡是持械抢劫者,不论抢劫是否成功,一律处死。这种不论情节、后果一概处死的判罚,明显要重于唐律。

然而,严酷的刑罚非但未能制止“贼盗”活动,反而激起了更大的反抗浪潮。仁宗时期,随着阶级、民族矛盾的加剧,出现了盗贼蜂起的严重局面。统治者深感旧的法律条文已不足以维护统治,于是颁布特别法,加重处罚“贼盗”罪。仁宗嘉祐七年(1062),政府颁布《窝藏重法》,将京畿地区划为重法地分,凡在这些地区窝藏贼盗者,皆加重处罚。在常法之外,针对某一地区、特殊犯罪制定相应法规,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它具有资产阶级特别法的性质,对宋代以后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此后,英宗、神宗朝又相继颁发《盗贼重法》,在“重法之地”对“重法之人”施以重刑。至哲宗朝,不仅重法区域扩展到全国大部分地区,而且《盗贼重法》取代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量刑之严酷远远超过前代。

综观两宋时期的立法,重典惩治贼盗是宋王朝的一贯政策,也是宋代刑法中的一大特色。在社会危机日益深重的背景下,统治者只能实施《盗贼重法》等特别法,借助于严刑苛法来达到维护统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