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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创新:解读宋代黄金时代

【摘要】:宋初,朝廷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建隆重详定刑统》,后简称《宋刑统》,这是宋朝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2]宋代立法浩繁,较之唐律已有很大不同。神宗时开创的敕令格式统类合编体例存在着法典条目繁杂等缺点,同一事类因敕令格式不同而分散于各篇,使用起来非常不便。

宋初,朝廷以后周《显德刑统》为基础,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建隆重详定刑统》,后简称《宋刑统》,这是宋朝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但随着社会的变化,《宋刑统》很快就不再适应现实的需要,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补其不足之处。其后,各代皇帝也相继颁布了大量敕、令、格、式。从适用范围看,这些法令既有通行全国的综合性编敕,也有省台寺监的部门编敕,还有一路、一州、一县的地方编敕。据粗略统计,从宋太祖到宋理宗时期就颁布了二百四十二部法典。[1]法典规模也不断扩大,宋真宗《咸平三司编敕》仅六卷,至神宗时期,《熙宁三司敕式》就达到了四百卷。宋人毕仲游评论说:“建隆敕者不过数百条,而天圣编敕,则倍于建隆;庆历编敕,又倍于天圣;嘉祐编敕,复倍于庆历;至于熙宁、元丰之敕,乃益增多于嘉祐几千条,而续降敕令,与夫一司、一路、一务、一州、一县者,复防万条,而引用此例以相附著者,至不可胜纪。”[2]

宋代立法浩繁,较之唐律已有很大不同。宋律体例多有创新,其主要表现之一是宋神宗时期编纂的《元丰敕令格式》。神宗锐意变法,深感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不足以周事情”,于是极力提高敕的地位,调整旧的法典体系,将唐代以来的律令格式变为敕令格式,打破了单纯依律分门的旧制,开创了敕令格式统类合编的立法体例,这对综合性法典的编纂形式的改进和创新有着相当积极的意义。二是南宋孝宗时期编纂的《淳熙条法事类》。神宗时开创的敕令格式统类合编体例存在着法典条目繁杂等缺点,同一事类因敕令格式不同而分散于各篇,使用起来非常不便。孝宗时期,为方便使用,宋廷将以前统编的敕令格式“随事分门”“别为一书”,[3]编成《淳熙条法事类》,首次确立了“条法事类”体例,这体现了宋代立法前所未有的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