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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的严格纪律-林树惠史学文集

【摘要】:在防御间谍上义和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倘若内部纪律不严,徇情偏袒,就很容易放走重要坏分子,因此纪律一定要很严格,而且更要严厉地执行,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在防御间谍上义和团作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倘若内部纪律不严,徇情偏袒,就很容易放走重要坏分子,因此纪律一定要很严格,而且更要严厉地执行,才能达到这个目的。义和团是一支反抗帝国主义的人民队伍,所以它的纪律是很严格的,领导者对于自己的部署管理十分严格,不许违反团的纪律,下面略举一些例子来证明:

1.“有阎阁寺村坛上执事者见池屯坛上做事不按坛规……为此亲到该坛申斥云:‘贵村(香河县池屯村)自立坛以来……外村的二毛子你去杀害,本村的二毛子反倒保证不杀,如果他村坛上义和团前来剿杀,贵村坛上脸面何在?”[39]

2.“该坛自成立以后,竭力保护本村(宛平县义堂村)奉教人。尔时义堂合村外教人……大家商议央求各村坛上团头师兄等将(教友赵)献周十一口留下不杀后,应许烧香背教,请各团吃席酬谢。……有庞各庄总坛蔡大师兄……说:‘不行,本师兄办的是公事。’……向保人厉声曰:‘不准,你们要再求,与二毛子一律同罪……’”[40]

3.“……事被宛平县张花村太子府两处拳匪访知,白家府坛上执事姚殿奎将奉教妇(即信天主教的孟杨氏)给伊内弟为妻,团头王惠川令崔清率‘匪’多名拥至南辛庄……立时将殿奎及杨氏一同捉住带去张花村坛上……(后处死刑)。”[41]

4.“行至(菜户营)村北关帝庙坛上,张海立时进庙叫出义和拳,将(张)文瑞捕获拉到坛上……二师兄说:‘他既然不烧香拜表,放他走吧!总算咱们不伤义气,本村不杀本村人……,言毕即将文瑞放走。此时坛上主事者张三,从外边回来……听闻大怒说:‘谁放的他,与一律同罪……快将他追回来!”[42]

从上面举的4个例子看来,直隶全省各个乡村的义和团的组织纪律是多么的严肃,它之所以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与拥护,主要是由于它反映人民的反帝意志和维护人民的利益所造成的。本文所举的例子1和4,反映了义和团的领导者反对旧的乡土观念,对于本村坏分子无原则地给予庇护。他们只问他是否是个坏分子,而不管他是否是本村人或外村人,在乡土观念相当浓厚的农村里,居然能有这么高的觉悟,实在是件了不起的事。

第二个例子反映了绝大部分的义和团,都是纯洁的爱国者,他们不但有强烈的责任心,而且对团里的人们要求很严,绝对不许接受贿赂,破坏了自己的纪律。

第三个例子更充分地反映它的纪律严明,义和团绝对不允许它的拳民利用机会抢夺妇女,特别是信天主教的妇女,对于违反这种纪律的拳民,处以死刑。义和团有了这样的组织纪律,才能在清廷向帝国主义屈服后,继续进行了始终一致的抵抗。

总体来说,义和团在1900年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有着巨大的贡献。为了保护华北平原和京津张的交通,他们在北京、天津、张家口间,向帝国主义的一些侵略堡垒进行了顽强而艰巨的斗争;其次,他们在反帝运动的高潮时,并没有忘记他们的主要任务,即反封建的斗争;最后,在清廷向帝国主义者屈服后,他们同时进行着反帝反封建方面的斗争,任务更加艰巨。但是他们在这些方面都有辉煌的成果,特别表现在抗捐方面,鼓舞了成千上万的农民们,形成了一支很大的革命力量,给封建统治者及帝国主义侵略者一个沉重的打击!

(原载《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

【注释】

[1]包士杰辑:《拳时杂录》卷十、十一,1919年北京救世堂铅印本,第7、9页。

[2]《拳时杂录》卷六,第1—20页。

[3]兰德尔撰:《中国与联军》册1,第94—6页。(Lander A.H.S,China and the Allies 2 Vols News York,1901)。

[4]《拳时杂录》卷十七,第61—64页。

[5]《拳时杂录》卷十七,第4页。

[6]《拳时杂录》卷十六,第59—63页。

[7]《拳时杂录》卷十三,第37页。

[8]《拳时杂录》卷十四,第38页。

[9]《拳时杂录》卷十八,第22页。

[10]尚希贤等纂:《威县志》卷十七,1929年铅印本,第8页。

[11]《成安县志》卷三,1941年铅印本,第5页。

[12]郭维成等纂:《宣化县新志》卷十八,1929年铅印本,第29页。

[13]李泰等纂:《阳原县志》卷十六,1935年铅印本,第6页。

[14]刘玉田等:《完县新志》卷九,1934年铅印本,第21页。

[15]刘鸿书等纂:《徐水县新志》卷十二,1932年铅印本,第87页。

[16]杨志震等纂:《满城县新志》卷十四,1931年铅印本,第16页。

[17](清)董涛纂:《重修曲阳县志》卷五,1904年刻纂,第25页。

[18]张林等纂:《平山县志集》,1931年铅印本,第174页。

[19]高遵辛等纂:《青县志》卷十三,1931年铅印本,第6页。

[20]刘树涛等纂:《南皮县志》,1932年铅印本,第44页。

[21]张鸿翔等纂:《昌黎县志》卷十二,1932年铅印本,第27页。

[22]《拳时杂录》卷十八,刊本第84页。

[23]《李文忠全集》卷26,1908年金陵刊本,第32页。

[24]《李文忠全集》卷三十八,1908年金陵刊本,第16页。

[25]《霸县新志》卷十四,1934年铅印本,第16页。

[26]崔汝襄等纂:《雄县新志》册8,1939年铅印本,第39页。

[27]王树等纂:《新城县志》卷二十二,1935年铅印本,第13页。

[28]《束鹿乡土志》四册,1906年抄本。

[29]《定县志》卷十七,1934年刻本,第23页。

[30]韩敏纂:《广宗县志》,1933年铅印本。

[31]《大名县志》,1934年铅印本。

[32]《南宫县志》卷二十二,1936年刻本,第11页。

[33]《新河县志》,1929年铅印本,第26页。

[34]《拳时杂录》卷十三,第50页。

[35]《拳时杂录》卷二,第23页。

[36]《拳时杂录》卷十三,第72页。

[37]《拳时杂录》卷五,第2页。

[38]《拳时杂录》卷五,第12页。

[39]《拳时杂录》卷十三,第78页。

[40]《拳时杂录》卷七,第87页。

[41]《拳时杂录》卷七,第9页。

[42]《拳时杂录》卷3,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