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英美法系国家硬化处理研究成果

英美法系国家硬化处理研究成果

【摘要】:可以说,在美国,人们的反对意见是通过尽可能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条款被采纳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美国采用了案例法体系和法律条款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强化。在英国,为了规范和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在合同与侵权领域均适用劳务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体法理论。

在立法阶段,为了对各种冲突法进行整合,美国司法体系做了各种尝试,甚至包括科里和阿伦茨。可以说,在美国,人们的反对意见是通过尽可能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条款被采纳的。本书需要考虑的连结点因素的实践在这一原则上取得了质的飞跃。其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且影响深远。根据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宪法的制约下,法院应始终遵循该州现有的成文法。如果在选择适用法律时不具有这样的书面参考资料,那么法院应对以下影响因素做必要的考量:国家与相关国际体系的客观所需;与法院地法有着密切联系的政策;合法期望的保护;非一般法律领域所实施的基本政策;适用法律所具有的确定性、适用性等。[24]针对上述几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里斯教授并未明确提及。他认为,在不断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法律选择需要将实现当代冲突法中的重要原则视为最终的发展目标。此时,我们意识到,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往往会有所不同,且法律规范的选择需要对这一既定事实予以遵守和适应,并持续推进。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最密切关系原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加强,以实现对该原则的修订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强化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依据是以前的判例。先例是英美法系适用法律和规则的基础,先例即为法。从法律层面来看,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拥有法律约束力,且为类似案件的审理做了必要的铺垫。此时,“遵循先例”原则的实施有助于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目的的实现。不可否认,英美法系中与法律选择有关的规定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的一致性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在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美国采用了案例法体系和法律条款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强化。也就是说,美国在以往先例的基础上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且在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对该原则进行了强调。其第6条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了详尽的说明,同时明确了其适用范畴,不允许超出框架予以行使。举例说明,1954年,发生在美国的“奥廷诉奥廷案”和“贝科克诉杰克逊案”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随后的司法审判中,该原则实现了更新和完善。在英国,为了规范和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在合同与侵权领域均适用劳务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体法理论。只是,在实践活动中,英国学者并未通过《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来制约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与侵权领域内的发展。究其原因在于,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梳理,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在对法律选择规则制定过程中所考虑的问题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同时,上述因素并不是以实例为基础而出现的规则,其适用性较差。[25]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可知,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了客观的限制和制约,其也给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预留了相应的空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具有自由裁量式特点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