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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规范与限制分析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法律冲突从持续的空间适当性中解放出来,并将适用法律内容的适当性视为法律选择的主要目标。虽然限制的方式有所不同,但限制的目的是相同的,即确保法官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下使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法律。根据经济理论的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也隐藏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隐患。这也符合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趋势。

(一)正义方面的分析

如前所述,根据传统的硬冲突规则选择适用的合同法具有清晰、稳定和可预测的优点,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冲突法追求的冲突正义。然而,传统僵化的规则只强调法律选择在空间取向上的适当性,并将法律选择视为立法者的特权,法官在他们面前没有什么事可做。相反,他们只能沿着预先设定的路线图找到适用的法律,没有询问,现代冲突法追求的真正正义就无法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法律冲突从持续的空间适当性中解放出来,并将适用法律内容的适当性视为法律选择的主要目标。它认为,法律冲突不仅应该成为一个里程碑,而且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规则,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期望。其功能目的是合理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公平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情况下,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期望是首要追求,其价值应该高于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5]正如英国学者莫里斯曾经说过的:“冲突法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它能够实现交易或事件各方的合理合法期望。”通过赋予法官在法律选择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使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合法期望,从而实现法律冲突所追求的实质性正义价值。在没有选择合同法的情况下,双方通常期望通过合同相关国家的法律调整合同关系,这种期望与合同相关的密度和质量成正比。很难想象一方会根据一项与合同无关或没有特殊选择而只是附带关系的法律进行交易,并根据该法律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符合人们的习惯性思维习惯,更符合当事人的合法期望,从而符合冲突法中实体正义的价值取向。[6]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过程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指导的。在很大程度上,它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不仅要定量地判断一组连结点,还应该定性地分析每个环节的重要性。按照标准,在同一案件的指导下,导致相同的原则,各国法官将适用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条款,且当事人的命运与法院的选择息息相关。因此,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限制,仅在这一点上,最密切联系原则便难以保证实质性正义、法律适用的一致性,通过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实现的正式正义则更难以保证。[7]也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美国、欧洲联盟和其他国家或地区需要立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限制的方式有所不同,但限制的目的是相同的,即确保法官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下使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法律。准据法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预见性,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期待,从而实现法律冲突的正义冲突和实质正义价值。

(二)效率方面的分析

从效率角度阐释最密切联系原则,它是把能以最低的成本解决争议、实现相关资源有效配置的法律适用于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的法律适用原则。[8]如前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传统刚性冲突规则的扬弃,它吸收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合理因素,但同时认为“本座”不仅是一个,而且取决于具体情况。这使得法院没有必要坚持固定的形式并严格复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分析联系因素,从而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对于法律来说,这肯定会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成本投资,法院提高了法律应用的效率。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它支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标准来确定最密切相关的地点。质量标准是根据连接因素的数量和重要性来确定案件的最近接触地点。如果有更多的联系因素集中在某个地方,它可以用作合同的重心或合同所发挥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所在地。如果合同对国家的经济影响也很大,则该地与案件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因此,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最适合调整特定争议的法律,并且可以以尽可能慢的速度交付。易于使用的成本提供了相关的问题,它们的应用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和交易成本。

然而,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密切联系地或缺乏如何确定的具体方法,在提供指导的情况下,选择最密切联系地完全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酌情决定。根据经济理论的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也隐藏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隐患。[9]一方面,由于法律适用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关各方无法预见其自身行动将导致资源分配的变化,为了确定适用的法律,各方便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信息搜索费用,这会使各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承担的费用增加,从而减少各方获得的利益,导致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低效运作。另一方面,因为法律总是反映某些利益和政策,法官熟悉国家的法律,其在适用法律时,如果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适用当地法律的趋势就会更加明显。因此,这反过来可能会鼓励当事人选择法院,因为当事人通常都会知道在不同法院的起诉会收获不同的结果。[10]法院的选择会给当事人带来更高的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也就是说,在每个国家的司法主权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将各自诉讼的结果提交给不同国家的法院,从而有可能导致平行诉讼,使同一案件成为可能。重复审判,由于管辖权辩护或重复诉讼将产生额外费用,这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更高的诉讼成本,对于审判法院来说,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低效运行。所以,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司法机构有必要在立法阶段对最密切联系地予以确定,且对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做必要的约束,从而增加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带来的好处。这也符合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立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