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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选择中的发展趋势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僵硬联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关注法律关系或行为的持续发展。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和限制将成为这一原则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应该通过明确规定的方式来限制这一原则。[4]为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和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形式的明确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僵硬联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关注法律关系或行为的持续发展。这要求法院全面考虑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不仅包括与法律关系主体相关的原因(例如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住所、居住地、国籍、公司所在地、营业地、订立地、履行地和合同内容),还包括与法律关系对象相关的因素(例如标的物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同时也包括各种关联因素。[3]通过综合考虑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因素,我们可以揭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素之间的“重心”,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最佳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也得以实现。因此,一些学者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和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之间的妥协,但其精神实质上的弹性因素使其难以摆脱不可动摇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对该原则的规范和限制成了其繁荣过程中的必然趋势。笔者试图分别阐述这两种趋势,但后来发现这两种趋势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坚持分类和划界,便似乎只是形式而已。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标准化体现在通过立法技术对各国立法中的原则所做的各种修正中。这些修正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是尽可能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弹性因素的应用空间,从而规范法律的适用并实现最密切联系。该原则的实质体现在具体的操作冲突规则中。

当法律文明的发展趋于稳定和健康发展时,更多的冲突法学者开始以更理性的方式看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对这一原则的改革会像美国那样具有革命性风格。从客观事实出发,以微妙的方式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修正和改进是合理的方式。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成为未来各国国际私法中的一部分,即一项在审判中可以被灵活适用的案件审理的原则及解决方案。然而,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自由裁量权是否能够受到合理限制,是否可以被恰当地掌握,合理度的把握将直接影响原则初衷的实现。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和限制将成为这一原则发展的趋势。在具体的规范和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主要采取自由裁量权和规则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应该通过明确规定的方式来限制这一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审判的最后环节发挥法官的作用并作出判决。判决的理由和依据非常详细,可作为今后指导类似案件的依据。同时,随着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二者的结合,以限制合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方式主要通过制定规则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应用结果。拉克·克莱默教授认为,冲突规则不仅对于结果的可预测性而言不可或缺,而且对于追求最佳有形结果而言也不可或缺。[4]为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和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形式的明确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