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僵硬联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关注法律关系或行为的持续发展。这要求法院全面考虑和分析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不仅包括与法律关系主体相关的原因(例如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住所、居住地、国籍、公司所在地、营业地、订立地、履行地和合同内容),还包括与法律关系对象相关的因素(例如标的物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同时也包括各种关联因素。[3]通过综合考虑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因素,我们可以揭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素之间的“重心”,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最佳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获得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也得以实现。因此,一些学者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质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虽然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和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之间的妥协,但其精神实质上的弹性因素使其难以摆脱不可动摇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对该原则的规范和限制成了其繁荣过程中的必然趋势。笔者试图分别阐述这两种趋势,但后来发现这两种趋势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坚持分类和划界,便似乎只是形式而已。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标准化体现在通过立法技术对各国立法中的原则所做的各种修正中。这些修正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是尽可能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弹性因素的应用空间,从而规范法律的适用并实现最密切联系。该原则的实质体现在具体的操作冲突规则中。
当法律文明的发展趋于稳定和健康发展时,更多的冲突法学者开始以更理性的方式看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在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对这一原则的改革会像美国那样具有革命性风格。从客观事实出发,以微妙的方式分析和解决具体问题,修正和改进是合理的方式。最密切联系原则将成为未来各国国际私法中的一部分,即一项在审判中可以被灵活适用的案件审理的原则及解决方案。然而,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自由裁量权是否能够受到合理限制,是否可以被恰当地掌握,合理度的把握将直接影响原则初衷的实现。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和限制将成为这一原则发展的趋势。在具体的规范和实践过程中,我们应该主要采取自由裁量权和规则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英美法系国家应该通过明确规定的方式来限制这一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应该在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审判的最后环节发挥法官的作用并作出判决。判决的理由和依据非常详细,可作为今后指导类似案件的依据。同时,随着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我们应该充分利用二者的结合,以限制合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方式主要通过制定规则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平公正的应用结果。拉克·克莱默教授认为,冲突规则不仅对于结果的可预测性而言不可或缺,而且对于追求最佳有形结果而言也不可或缺。[4]为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和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形式的明确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有关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的文章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4]由此可见,这些条款均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并被运用于奥地利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补充性原则,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加以适用,且采取该做法的国家并不少。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倘若因法律适用而引发案件结果未能体现公正性,则可依据相应理由改适用更为密切的法律来调整法律关系。......
2023-08-17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依法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与本案涉及的追偿权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中国内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上述两个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都没有明确说明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由,虽然在管辖权的获得方面做了解释,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法官并没有就为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做出分析,判决书也没有任何体现。......
2023-08-17
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将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能够推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之一,而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帮助法官衔接法律与法律事实,这就是凭借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的内容。有学者反对最密切联系地成为连结点,其自身的灵活性既是优点也是缺点,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确定性,因此系属公式不应当包含最密切联系原则。......
2023-08-17
尽管中国仅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原则,但互补充分说明,如果某个法律条文对某个问题没有作出相对明确规定,就能够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法律。这可能会导致在不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区适用该原则。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不适用于扶养领域。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灵活度更强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控制立法成本,而且在不造成更多司法成本的情况下拖延了立法。......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合同、侵权等特定领域,或者仅适用于个别冲突问题的解决。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综合分析方法。在实践中把握和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度”是十分困难的,它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不能随意背离的。任何偏离或者超越“度”的行为都会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造成阻碍。......
2023-08-17
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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