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不当得利纠纷调解原告徐某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某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王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王某的儿子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某,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某。徐某自愿给王某5000元以示酬谢。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精神,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因此花费的医疗费用。......
2024-01-20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法律本座说”理论一度盛行,通常发生侵权问题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融合,各国的交往愈发密切,新型的侵权问题陆续出现,一味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已无法满足需求,所以我们不应当墨守成规。追求公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较为灵活,能够胜任此项任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必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立法可以以例外条款的形式来设置最密切联系原则,除非有真正意义上的、更密切的法律出现,否则依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此外,还可以设置一些连结点,比如营业地、住所地等,以限制法官的权力。《法律适用法》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设置了意思自治原则,遗憾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并没有被引入。从逻辑上来说,先有主观连结点,再有客观连结点,但意思自治这一主观连结点却被放置于客观连结点侵权行为地、共同经常居所地之后,有些不妥。当事人无法协调一致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公正,也较为合理,但由于法律自身的严谨性,应当设置例外条款以应对突发情况。同样,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领域也只是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而没有设置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方面立法上的进步能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共同属人法原则”可以被包含在最密切联系这一法律选择方法中。该领域通常牵涉到发生地的公序良俗,适用发生地的法律是传统冲突法的做法。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发生地情况多变、不易确定,适用发生地的法律未必是合理的。当然,这一法律选择方法由来已久,我们既不能完全抛弃,也不能完全幻想有一成不变的冲突规范来解决越来越复杂多变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设置具有灵活性的、最密切联系的例外条款,给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
【注释】
[1]郭玉军:“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反思及其完善: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2]杜新丽:“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立法变革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3]徐伟功:“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5]刘想树:“论最密切联系的司法原则化”,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6]马志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思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7]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5页。
[8]参见[美]西蒙尼德斯:“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还是退步?”,载宋晓译,黄进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9]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10]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
[1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
[12]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
[13]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
[1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
[1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四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16]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外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1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
[1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84号民事判决书。
[1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
[2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
[2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2]徐冬根:“国际私法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法哲学思考”,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23]黄黎玲:“最密切联系在冲突法中的法律地位”,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24]徐妮娜:“关于中国国际私法实践困境之反思”,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5]戴霞、王新燕:“关于《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争议及评析”,载《前沿》2013年第1期。
[26]彭先伟、瞿国忠:“外派船员雇佣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27]参加沈涓:“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情况”,载陈泽宪主编:《国际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28]徐伟功:“美国法律适用中回家去的趋势及我国法律适用中的法院地法倾向”,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29]刘仁山:“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适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30]刘想树:“论最密切联系的司法原则化”,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3期。
[31]马志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思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32]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London:Stevens and Sons,1980,pp.509~531.
[3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3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3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
[36]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00页。
[37]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38]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桂民四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39]沈涓:《合同准据法理论的解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111页。
[40]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苏中民三初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
[41]王慧、戴庆康:“对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再思考”,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42]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4~355页。
[43]参见齐湘泉:“日本2007年《法律适用通则法简介》”,载黄进、肖永平、刘仁山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4]参见郭玉军、徐锦堂:“从统计分析看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的发展”,载黄进、肖永平、刘仁山主编:《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5]孙南中、杜涛:《当代国际私法研究:21世纪的中国与国际私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46]A.Ehrenzweig,Jayme,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Comparative Treatise on American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Law,Including the Law ofAdmiralty,Oceana Publications,1973,p.31.
[47]张美红:“冲突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法律适用法》生效前后之对比”,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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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0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依法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与本案涉及的追偿权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中国内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上述两个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都没有明确说明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由,虽然在管辖权的获得方面做了解释,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法官并没有就为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做出分析,判决书也没有任何体现。......
2023-08-17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合同、侵权等特定领域,或者仅适用于个别冲突问题的解决。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综合分析方法。在实践中把握和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度”是十分困难的,它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不能随意背离的。任何偏离或者超越“度”的行为都会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造成阻碍。......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4]由此可见,这些条款均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并被运用于奥地利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补充性原则,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加以适用,且采取该做法的国家并不少。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倘若因法律适用而引发案件结果未能体现公正性,则可依据相应理由改适用更为密切的法律来调整法律关系。......
2023-08-17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回应,《法律适用法》也没有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补充。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在这两个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比如美国、英国、德国、《罗马条例Ⅱ》等。......
2023-08-17
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僵硬联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关注法律关系或行为的持续发展。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和限制将成为这一原则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应该通过明确规定的方式来限制这一原则。[4]为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和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形式的明确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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