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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判例制度限制法官裁量权

【摘要】:[43]这些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成功适用判例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笔者认为,应在国际私法领域内进行改革,设置判例制度,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挥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及法律选择方法的作用。

我国冲突立法不够成熟、技术参差不齐,虽然出台了司法解释补位立法上的缺失,但大部分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变通规定,是变相立法,不是对一些抽象性的事项进行细化,超越了司法的囊括范围,部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自由裁量权作为舶来品在国内的理论根基不深,若法官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不当,很容易违背该原则的初衷。判例法在监督司法机关、限制法官权力、维护执法公正方面具有较好的统一性,也有利于法律的稳定,这同样是现代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判例制度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对冲突立法的不足起到补缺作用,逐步完善立法。判例制度的本质是敦促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遵循先例,降低因诱惑而进行偏见性判决的概率,这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正确的适用,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判例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是天然的,判例制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内容的丰富与发展扮演着重要角色。当然,判例的作用力不是永恒的,如果一个判例与现行的法律价值相悖,法官便可以拒绝适用。遵循先例在美国并不是必须执行的命令,各法院都拥有抛弃先例的权力,除非遵循先例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动用这项特权。一旦旧的先例被抛弃,法院就要创设新的先例,打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局限性,维护法律的稳定、社会的公正。

虽然判例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渊源,但国际私法领域可以允许例外存在,比如德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就很注重判例的作用;日本法院将国际私法学者们编撰的判例集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参考,这样的“活法”非常受欢迎,同时在立法上也给判例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以便于与移植法律进行更好的融合。[43]这些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成功适用判例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笔者认为,应在国际私法领域内进行改革,设置判例制度,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挥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及法律选择方法的作用。成文法并不是判例法的对立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设置判例制度并不是推翻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也不是照搬英美法系,而是对我国的冲突立法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