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文化中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相关的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官专业素养,该原则的灵活性要求法官能够透彻地掌握法律、拥有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以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此才能达到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效果。其次,没有设定相关的客观因素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一步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23-08-17
我国冲突立法不够成熟、技术参差不齐,虽然出台了司法解释补位立法上的缺失,但大部分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变通规定,是变相立法,不是对一些抽象性的事项进行细化,超越了司法的囊括范围,部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值得商榷。自由裁量权作为舶来品在国内的理论根基不深,若法官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不当,很容易违背该原则的初衷。判例法在监督司法机关、限制法官权力、维护执法公正方面具有较好的统一性,也有利于法律的稳定,这同样是现代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判例制度引入国际私法领域,对冲突立法的不足起到补缺作用,逐步完善立法。判例制度的本质是敦促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遵循先例,降低因诱惑而进行偏见性判决的概率,这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有效举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正确的适用,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判例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渊源是天然的,判例制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内容的丰富与发展扮演着重要角色。当然,判例的作用力不是永恒的,如果一个判例与现行的法律价值相悖,法官便可以拒绝适用。遵循先例在美国并不是必须执行的命令,各法院都拥有抛弃先例的权力,除非遵循先例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否则法院不会轻易动用这项特权。一旦旧的先例被抛弃,法院就要创设新的先例,打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局限性,维护法律的稳定、社会的公正。
虽然判例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渊源,但国际私法领域可以允许例外存在,比如德国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就很注重判例的作用;日本法院将国际私法学者们编撰的判例集作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参考,这样的“活法”非常受欢迎,同时在立法上也给判例留出了足够的空间以便于与移植法律进行更好的融合。[43]这些国家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成功适用判例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笔者认为,应在国际私法领域内进行改革,设置判例制度,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挥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及法律选择方法的作用。成文法并不是判例法的对立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设置判例制度并不是推翻我国的成文法体系,也不是照搬英美法系,而是对我国的冲突立法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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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文化中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直接相关的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官专业素养,该原则的灵活性要求法官能够透彻地掌握法律、拥有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以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如此才能达到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效果。其次,没有设定相关的客观因素帮助法官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一步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023-08-17
③法官惩戒,即对于达不到弹劾严重程度的法官的不良行为,根据《法官身份保障法》第2条之规定,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组成合议庭给予告诫或一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制裁。根据《日本法院法》第49条之规定,法官违反职务上的义务、怠慢职务或存在有损品位的行为时,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以裁判的方式给予处分。[8]参见金邦贵主编:《法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316页。......
2023-08-04
中国近现代意义的“公安”应是辛亥革命前从日本传入中国的。[28]这是目前国内文献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公安”的记载。戊戌变法之后,中日交流增多,通过东游日本的官绅作品以及留日学生创办的报刊、书籍等途径,“公安”一词进一步在中国流传。[29]这是清代法律法规中第一次正式出现“公安”一词。......
2023-08-19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制度与技术促进经济发展”这样的论调仍旧属于一种静态的解释。我们若将某一时序中的因素进行拆解,那么我们便可以辨认出其中每一个因素、事件或过程在该时序中的“时机”,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时序和时机是无法截然分开的。在本章中,“时机”所指的就是一个国家在何时拥有何种东西。......
2023-08-16
笔者拟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法官任职的要求,我国法官任职制度的现状及亟待完善之处等入手,探讨通过借鉴年长、经验、精英[3]的法官任职资格模式,逐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官任职制度。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较之于英美法国家的法官,显得较为年轻,有时也显得缺乏工作和社会经验。最高法院的法官,任期10年后,在众议院议员举行选举时,应交付国民审查,以决定其是否合格。......
2024-01-21
在探视人由于需要佩戴假肢、氧气瓶、轮椅或其他医疗设备而无法进行充分搜查的情况下,也应当进行非接触性探视。监狱可能基于探视人或受刑人的行为会对监狱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安保需要或者秩序管理造成危险而结束探视,因上述行为而结束探视者,其探视权利可能被暂时剥夺或者限制。......
2023-07-29
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在法院专门行使审判权的职业法官,并不包括法院的其他组成人员。在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集体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审案法官则负责适用法律。因此,一般的陪审团成员基本上是普通公民,在此角度上,陪审团成员不应成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之规定,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023-08-04
改革开放时期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办学任务是双重的,即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2011年度,国家法官学院共举办各类法官培训班72期,培训法官达12869人;全国各级法院共培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4.2万人次。近年来,国家法官学院还大力发展网络培训,通过互联网学习和答问,扩展了受训者规模,降低了教育培训成本。......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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