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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选择中的定位研究

【摘要】:将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能够推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之一,而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帮助法官衔接法律与法律事实,这就是凭借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的内容。有学者反对最密切联系地成为连结点,其自身的灵活性既是优点也是缺点,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确定性,因此系属公式不应当包含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立法及司法的指导能够使二者融会贯通,是立法工作的客观参考因素,帮助立法者连接法律与法律关系以创设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是该原则的指导性体现。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主要目的,作为新生理论的宗旨不仅要指导司法工作,更重要的是指导立法工作。即便是非常完善的法律体系也很难满足日益更替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需要,更何况我国的冲突立法并不成熟,将最密切联系上升至指导性原则并设置在法律选择中,能够改善不完备的现行立法,维护涉外民事关系与冲突规则的衡平状态。对于法官来说,法律选择是一项主观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法官自然不能随心所欲,需要理论的支撑,引入带有指导性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辅助法官的工作是适宜的。在该原则的指导下,法官通过分析各客观连结点与不同法律背后的政策利益的关系,选择适用最适当的准据法。现有的司法审判表明法官已经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运用到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中,通过最密切联系这一指导性原则确定最具适当性的准据法。将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能够推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工作。

在法律选择中,有一种重要的方法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得到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充分支持,也是判定法律适用合理与否的标准之一,甚至以该原则判断冲突法的现代化程度。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之一,而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帮助法官衔接法律与法律事实,这就是凭借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的内容。由于最密切联系地这一连结点的主观性很强,与其他客观连结点相比,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有学者反对最密切联系地成为连结点,其自身的灵活性既是优点也是缺点,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确定性,因此系属公式不应当包含最密切联系原则。[41]对待任何事物都应当秉承辩证的态度,虽然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是法官以司法审判知识对相关连结点分析权衡的过程,就是在确定连结点,找出最适当的准据法。我们不能被传统连结点束缚,应当看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的指导性本质。[42]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系属公式规定在冲突立法中,相比于传统僵硬的连结点,引入最密切联系地这一连结点更能实现案件审判的公正,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法律选择中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