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核心问题,与案件有联系的主客观因素有很多,有的联系紧密,有的联系稀疏。这也是部分国家在对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确定时以价值判断作为参考的原因。即便如此,传统的合同缔结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地位依然逐渐动摇,出现了新的连结点并据此来对最密切联系地进行确定,从中找到相应的且合理的适用准据法。......
2023-08-17
对移植法律制度、原则的吸收、理解需要一定的时间,但司法实践犹如吸水海绵,需要尽快汲取先进法律制度、原则的精华,这在无形之中加重了法官的担子。个别法官的专业素养确实很高,能够正确理解、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普遍而言,法院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分析存在不妥的现象。
首先,对管辖权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没有作出正确的区分。在“达飞轮船公司与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33]中,法官将管辖权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相关因素之一,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法院有管辖权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的法院显然是混淆了二者的关系。再如在“温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34]、“某街道办事处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35]”等案中,法官对于案件的分析是,双方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在法院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所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院地法。将享有管辖权作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定因素是不当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管辖权规范与法律适用规范都是两个问题,一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并不必然适用法院地法。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显然是将二者混为一谈了。
其次,关注连结点的数量而忽视连结点的质量。对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以数量多少为标准、以质量高低为标准,把数量与质量相互结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先看案件是否与中国的联系最为密切。[36]但是由于每个连结点对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重要性有所不同,简单的数量相加不一定得出真正的最密切联系地,因此仅以数量标准来判断可能会使案件有失公允。其实,连结点的质量才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之处,也就是“案件重力中心”所在地。法官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需要对连结点与案件的紧密性作出分析论证,以确定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在判断连结点的数量时,一般考虑合同缔结地、履行地、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例如,在“创基集团、深圳市永基物业顾问公司与陈某新居间合同纠纷案”[37]中,法院认为合同缔结地、履行地以及当事人住所地都在中国,因此确定本案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法律。也有些判决仅凭某一个连结点就认定我国是最密切联系地。例如,在“广西粤林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谭林与广西梧州市亿能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38]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且合同履行地是中国,因此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来处理案件。
最后,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包含意思自治原则。有观点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应当包括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或者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被视为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9]作为法律选择方法,二者都具有主观性、灵活性,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二者的区别: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官、仲裁员实施,意思自治原则则由当事人实施;最密切联系原则追求正义和秩序,而意思自治原则追求的是自由与效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选择带有司法性,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私权性。因此,绝不能将二者一概而论。在“河南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最初没有选择法律,后来同意适用法院地法,最终法院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处理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法院地法,就等于当事人在法律适用方面达成了一致,即直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另外,在“Blue Cove Pte.Ltd与江苏杨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除非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否则即便有当事人对准据法有异议,只要该法与案件具有密切联系,就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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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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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或从属地位基础之上,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完全被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不同的。部分学者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范围比意思自治原则更大,因此基于前者确定的法律涵盖了当事人的意愿所倾向的法律,或这一法律被当作和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从适用主体立场分析,意思自治原则是由争议当事人执行的,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执行者则为法官或仲裁员。......
2023-08-17
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形成初期,欧洲国家对于美国如火如荼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运动持谨慎态度。在这样的心态下,欧洲国家没有盲目地追随美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旧保持了传统的成文法典形式,因此欧洲援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带有保守特点。在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其地位也在世界各国持续提升,欧洲国家在立法的过程中慢慢走向原则化的发展轨道。......
2023-08-17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回应,《法律适用法》也没有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补充。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在这两个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比如美国、英国、德国、《罗马条例Ⅱ》等。......
2023-08-17
连结点重叠的重要性由连结点的顺序来表示,这是“质量”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体现。以此为据进行推理,在国际私法的修订或编撰过程中,我们能够在冲突法国际公约中获取更多的版本,也许会有新的版本来吸取优点,随着时代的需要而出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繁荣必然是不可抗拒的。......
2023-08-17
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面,《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作出规定:“本法等未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进行规定的,则适用的法律应是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存在最为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事实上,多数国家均没有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有系统、有层次的,不应被单一地归为某一原则或规则。列出客观连结点能够提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可预见性。......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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