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复杂侵权往往涉及多个地域,无法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69]根据里斯的观点,复杂侵权的适用规则结合了有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设置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复杂侵权的目标是统一对待受害者,如果适用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受害者会因不同的属人法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与统一对待受害者的目标是相悖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复杂侵权案件都要适用冲突规范,例如,空难赔偿。......
2023-08-17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有将其作为法律选择中基本原则的观点,有将其作为法律选择中补充原则的观点,还有将其作为一种法律选择方法的观点。《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对此也有相应规定。依据该规定,刘想树教授认为我国立法将最密切联系定位成“兜底规则”。[30]只有在该法或其他法律未就涉外民事关系应选择适用哪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的兜底性才能发挥作用,即使该法与其他法律发生立法位阶冲突,也不得适用。在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或者无法查明时,直接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通过最密切联系进行救济。由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仅仅是兜底救济规则中的一种。
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能够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引入国际私法的法理依据是,基本原则需要符合适用于一切领域及范围且贯穿始终不可更改的条件。不可否认,无论是法律选择还是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都会参与其中,但是我国冲突立法在不断完善,冲突规范调整的领域日益扩大,这便导致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用武之地被压缩。如此若将最密切联系上升为基本原则,实在是夸大了它的作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其想要达到基本原则的高度,确实有一定的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旦成为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就必须适用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不过事实与此并不相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在这基础上选择的法律,具有被否定的可能性,比如该地的法律违反了法院地的公序良俗。由于存在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基本原则的概率几乎为零,正所谓私法必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国学者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具有可预见性及稳定性,因而备受推崇,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多个领域,只要不违反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法院一般都会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其实,大多数国家也均未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例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回归传统,僵化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31]《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例外规定以达到衡平的目的。[32]
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是当事人仅在合同领域享有选择权,在意思自治原则的领域中,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起到补充作用,但在其他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有渗透,仅以此确定在国际私法中的“补充性”地位有些武断,值得斟酌。它不仅仅承担补充工作,比如上述提及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还有“奥廷诉奥廷案”。即便是在合同领域,也不是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法律。一些国家规定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关联,比如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这些连接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律也正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有系统、有层次的,不应被单一地归为某一原则或规则。
有关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的文章
但复杂侵权往往涉及多个地域,无法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69]根据里斯的观点,复杂侵权的适用规则结合了有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设置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复杂侵权的目标是统一对待受害者,如果适用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受害者会因不同的属人法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与统一对待受害者的目标是相悖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复杂侵权案件都要适用冲突规范,例如,空难赔偿。......
2023-08-17
在此之中,最能够彰显出合同功能的其中一方便可认定为特征性履行方。[14]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会综合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实现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其中第6条中的原则在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可以对司法实践给予有力指导。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与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法律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地的法律。......
2023-08-17
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种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遵循指导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特定领域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应当遵循的连结点。特征性履行理论的出现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依据,进而起到了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
2023-08-17
最初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表述,来自于20世纪中期美国和英国对于合同和侵权法律适用的判断。此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稳定的,也有充分的实践基础,不仅仅依靠法官的分析判断以及案件的审理结果。......
2023-08-17
1987年《民法通则》第148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扶养领域。具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包括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2011年正式施行的《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使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得到提升。《法律适用法》中还有间接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章节,即法律通过规定连结点的形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4]由此可见,这些条款均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并被运用于奥地利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补充性原则,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加以适用,且采取该做法的国家并不少。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倘若因法律适用而引发案件结果未能体现公正性,则可依据相应理由改适用更为密切的法律来调整法律关系。......
2023-08-17
由于立法水平有限、法官们对国际私法不够了解,以至于很难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致使法官们无法确切地领会国际私法的内涵。应当说,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而行使的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逃避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在现实面前,才会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国际私法的衡平精神要求法官公平地对外国内外法律以及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念,以该国与案件的联系为出发点,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2023-08-17
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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