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在案例1和案例2中,就适用冲突规则的问题来说,法官本应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但是法官却运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从法律选择来说,第126条第2款会指向中国内地法律,和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是一样的。这表明法官并不是为了适用法院地法而滥用裁量权。之所以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问题可能出在法官没有很好地理解我国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相关规定,没能对《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优先《法律适用法》第41条适用理解到位。
在案例5和案例6中,就适用冲突规则的问题来说,应当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3条来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对于案例5,我国法律没有明规定如何界定船员劳务合同中的劳动所在地。船舶是船员的主要劳动地,目前国内的通说观点是,[26]将船旗国作为船员的工作地,但是法官却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最终适用了中国法律。这样一来,法官既适用了错误的冲突规范,也选择了错误的准据法。据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有,逃避适用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国际私法法规了解不够。
在案例4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援引了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可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是中国法律。结合相应法律得知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不是为了逃避适用外国法,因为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会是法院地法。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法官认为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选择中国法律不符合《法律适用法》第41条对协议选择的规定。
在案例7和案例8中,就适用冲突规则的问题来说,应当优先适用的是《法律适用法》在其第41条中所进行的特征性履行规定。选择不同的冲突规范会有不同的法律选择结果。在案例7中,根据特征性履行,特征性履行地是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应当适用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规,但是法官却忽略了特征性履行规定,也没有考虑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等有关因素,直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中国大陆地区法律为准据法。因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是,没能理解特征性履行规定。
在案例9中,卖方在一审的过程中过世,卖方的三位继承人加入诉讼,中国是卖方的经常居所地,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应当适用中国法律。但是,不动产所在地是新西兰,三位继承人在新西兰定居,是新西兰的公民。因此,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当是新西兰,而非中国。法官这时不应当根据特征性履行来选择法律,而应当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新西兰的法律。如此,可能会有忽视特征性履行的嫌疑,但法官如果根据最密切联系来选择法律是正确的,可法官却认为中国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因为合同缔结地、履行地都在中国。买方主张在中国签订的合同,卖方予以否认,法官在没有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即认定中国是合同缔结地有失偏颇。涉案合同是不动产买卖合同,即使合同履行地(即支付款项的行为)在中国,但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却是发生在新西兰的,法院仅认定中国是履行地,而没有提及新西兰,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与事实也不相符,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可能是想要规避适用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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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涉外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该案中,涉案各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都表示接受适用我国的法律审理案件,但法院却以最密切联系为由,适用我国的法律。......
2023-08-17
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一)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前述已经提及,笔者在分析之后认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认可规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的,[19]最密切联系原则只能在规则运行成本很高的少数情况下适用。不应允许各级法院直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援引判决中的具体法律规定。随着国际私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标准的出现,其适用的频率降低,但是并未完全消失。......
2023-08-17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取消意思自治中的默示选择,将其并入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默示选择与最密切联系地的考虑因素有相同之处,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等于无条件的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存在牵制着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只有当合意选择的法律违反法院地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才会被限制。......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4]由此可见,这些条款均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并被运用于奥地利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补充性原则,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加以适用,且采取该做法的国家并不少。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倘若因法律适用而引发案件结果未能体现公正性,则可依据相应理由改适用更为密切的法律来调整法律关系。......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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