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未选择最密切法域联系-研究成果

未选择最密切法域联系-研究成果

【摘要】: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应当适用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以及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国法律。未正确选择联系最密切的法域,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法官也运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是最终选择了错误的联系地。

案例9:“林某珠、林某婷、林某腾、陈某合同纠纷案”。[17]陈某与林某明口头达成由陈某收购林某明所有的“新西兰奥克兰市171 Murphys RD Flit Bush Auckland”地块30%股份的协议。陈某通过广西银丰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股份转让款转入林某明指定的福建新融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同日,林某明向陈某出具了《收条》。随后,陈某向林某明发出了《关于限期履行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函》,要求林某明限期办妥股份转让手续,否则将单方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后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向法院起诉。2009年7月2日林某明在福清市因病死亡,法院查明林某明亲属情况:父亲林某松(于2005年3月23日死亡)、母亲陈某钦、妻子林某珠、女儿林某婷、儿子林某腾,依法追加林某明的继承人陈某钦、林某珠、林某婷、林某腾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林某珠、林某婷、林某腾三人为新西兰公民,本案属涉外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本案诉争的转让协议,虽是关于土地份额的转让,但陈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项,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同时本案诉争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应以中国法律为本案准据法。

案例10:“徐某艳、徐某环合伙协议纠纷案”。[18]徐某环、徐某艳系姐妹关系。黄某柱与徐某环系夫妻关系。娜缇公司通过温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公司”)通过海运向莫斯科发送凉鞋和单鞋,此后,娜缇公司又陆续通过东风公司以公路或铁路运输方式向莫斯科徐某艳发送货物。此外,娜缇公司分别通过宏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绥芬河市缘泉经贸有限公司、温州市巨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徐某艳发送货物。徐某环分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西站支行向东风公司、绥芬河华宇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并存有书面证明。后来,徐某环与陈某英,黄某柱与陈某英、陈某英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月,恒迅公司与徐某环、黄某柱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徐某环、徐某艳均确认,双方合伙经营俄罗斯售鞋生意,徐某环负责在中国国内组织货源发送至俄罗斯,徐某艳负责在俄罗斯销售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环、黄某柱与徐某艳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部分事实发生在俄罗斯,故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应当适用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以及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中国法律。

未正确选择联系最密切的法域,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法官也运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但是最终选择了错误的联系地。在案例9中,合同是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争议所涉土地位于新西兰奥克兰市,且林某珠、林某婷、林某腾均为新西兰公民,案件与新西兰的联系显然最为密切。在案例10中,当事人在俄罗斯,即合同主要履行地从事售鞋生意,货款的支付地也在俄罗斯,因此与案件关系最为密切的地域应当是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