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有,逃避适用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国际私法法规了解不够。因此,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当是新西兰,而非中国。因此,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与事实也不相符,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可能是想要规避适用外国法。......
2023-08-17
案例3:“黑石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翟某恩、郭某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1]巩义市振兴水泥厂与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巩义市振兴水泥厂贷款200万元,以及期限和利息,如遇国家利息调整而随之调整,逾期还款加罚利息,巩义农信社为上述贷款出具了《贷款担保书》。后来,振兴水泥厂更名为恩威水泥厂,并先后两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出具还款计划,但都未曾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数次向其催收。随后,银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信达公司又转让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最终转让给了黑石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并发布公告,予以催收。翟某恩同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恩威水泥厂的产权归翟某恩所有,全部债权债务由翟光恩承担,后工商机关据此将恩威水泥厂注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涉外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中国内地,故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以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案例4:“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钦州市华驭糖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12]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金通公司”)(债权人)与被告广西西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西江锅炉公司”)(债务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还约定债权人有权调整利率。当天,原告金通公司与被告西江锅炉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西江锅炉公司以梧州市龙圩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贷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被告余某远、华驭糖业公司、余某鹏、西江糖机公司、颜某、合安锅炉公司、合成机械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偿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余某远、余某鹏是加拿大籍公民,因涉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借款人、贷款人及部分保证人的住所地均在我国,且原告金通公司与被告西江锅炉公司、华驭糖业公司、西江糖机公司、合安锅炉公司、合成机械公司在开庭时均表示本案的审理以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故本案应以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案例3中三方当事人在庭审时援引了中国内地的法律,这表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应当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直接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而法院却认为合同与中国内地具有最密切联系,故而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同样的问题也体现在案例4中。在该案中,涉案各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都表示接受适用我国的法律审理案件,但法院却以最密切联系为由,适用我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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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有,逃避适用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国际私法法规了解不够。因此,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当是新西兰,而非中国。因此,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与事实也不相符,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可能是想要规避适用外国法。......
2023-08-17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理论,学者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该原则形成的基础。该理论的核心理念是要将某一领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同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联系,从而定位法律关系的本座。最后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本座。萨维尼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本座通常为被继承人死亡所在地居住地,同遗产所处位置、是否为动产没有关系。......
2023-08-17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理论的应用价值在于了解法律关系同某个国家、某个地域存在的关联度。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关系本座说”有着明显的继承性。确定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只是它的理论体系。......
2023-08-17
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一)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前述已经提及,笔者在分析之后认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认可规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的,[19]最密切联系原则只能在规则运行成本很高的少数情况下适用。不应允许各级法院直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援引判决中的具体法律规定。随着国际私法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标准的出现,其适用的频率降低,但是并未完全消失。......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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