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表述,来自于20世纪中期美国和英国对于合同和侵权法律适用的判断。此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稳定的,也有充分的实践基础,不仅仅依靠法官的分析判断以及案件的审理结果。......
2023-08-17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在涉外合同领域中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存在合同争议时,在对该问题的解决上会涉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倘若当事人没有相应的法律选择,则应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1987年《民法通则》第148条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扶养领域。1988年,我国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包括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其中,住所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第182条)、外国人住所地(第183条)、扶养(第189条)、外国法的适用(第192条)等问题都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不管是1993年出台的《海商法》第269条的规定,还是1996年《民用航空器法》在其第188条所进行的规定,抑或是1999年出台《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都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外民商事领域,其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会与意思自治原则相结合适用。在合同领域,首选意思自治原则,但若当事人未选择相应的适用法律,那么适用的法律应为与合同存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法律。
2011年正式施行的《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使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得到提升。[1]《法律适用法》通过直接和间接的形式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其中5个法条直接提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分别是第2条(总则)、第6条、第19条、第39条和第41条。其中,第2条是概括性的规定,其他4条分布于民事主体以及债权等部分。间接提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章节有民事主体、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相关规定。经常居所地成了属人法最重要的连结点,以经常居所地取代之前的主要连结点——国籍与住所地。原因在于:经常居所地能够弥补国籍与住所地作为连结点的不足。最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交往日趋频繁的背景下,住所地和国籍国不再是当事人固定的生活中心地,离开原本的居住地到其他国家组建家庭等行为非常普遍。此时,与国籍、住所地相比较,经常居所地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2]这一改变体现了我国对以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的重视,符合国际属人法的发展趋势,在运用上也比较彻底。除此之外,《法律适用法》在物权部分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适用法》中还有间接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章节,即法律通过规定连结点的形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应当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法律规定连结点的依据,即在法律适用的立法上会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从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层次多且范围广;既具有灵活性,又有特征性履行,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兼顾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合理性。[3]
有关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的文章
最初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表述,来自于20世纪中期美国和英国对于合同和侵权法律适用的判断。此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稳定的,也有充分的实践基础,不仅仅依靠法官的分析判断以及案件的审理结果。......
2023-08-17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在这基础上选择的法律,具有被否定的可能性,比如该地的法律违反了法院地的公序良俗。由于存在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基本原则的概率几乎为零,正所谓私法必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有系统、有层次的,不应被单一地归为某一原则或规则。......
2023-08-17
但复杂侵权往往涉及多个地域,无法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69]根据里斯的观点,复杂侵权的适用规则结合了有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设置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复杂侵权的目标是统一对待受害者,如果适用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受害者会因不同的属人法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与统一对待受害者的目标是相悖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复杂侵权案件都要适用冲突规范,例如,空难赔偿。......
2023-08-17
在此之中,最能够彰显出合同功能的其中一方便可认定为特征性履行方。[14]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会综合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实现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其中第6条中的原则在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可以对司法实践给予有力指导。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与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法律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地的法律。......
2023-08-17
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种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遵循指导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特定领域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应当遵循的连结点。特征性履行理论的出现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依据,进而起到了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
2023-08-17
由于立法水平有限、法官们对国际私法不够了解,以至于很难正确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致使法官们无法确切地领会国际私法的内涵。应当说,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而行使的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逃避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在现实面前,才会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国际私法的衡平精神要求法官公平地对外国内外法律以及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念,以该国与案件的联系为出发点,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2023-08-17
据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有,逃避适用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国际私法法规了解不够。因此,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当是新西兰,而非中国。因此,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与事实也不相符,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可能是想要规避适用外国法。......
2023-08-17
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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