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中,最能够彰显出合同功能的其中一方便可认定为特征性履行方。[14]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会综合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理论,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能够实现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其中第6条中的原则在法官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可以对司法实践给予有力指导。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与第1款、第2款规定之外的法律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地的法律。......
2023-08-17
(一)“复杂侵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工业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交通方便、快捷,产品被广泛地销往世界各地,某一服务也会因信息的流通扩展到各地。在这样的背景下,某一服务或者产品的缺陷、瑕疵会给各地的成千上万的消费者带来伤害。[65]复杂侵权逐渐进入国际私法的视野,诸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保护、侵犯人权、反托拉斯、医疗侵权等都可以产生复杂侵权。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由同一性质的事实导致大范围的人们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特别是人身伤害。[66]复杂侵权具有受害人多、侵权行为地具有偶发性的特点,如果继续适用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即侵权行为地法),那么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性还需商榷。荣格认为,侵权行为地法只适合特定地域内的复杂侵权案件,例如空难。但复杂侵权往往涉及多个地域,无法直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67]里斯对荣格的主张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即便损害结果发生在特定的区域,仅仅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仍然会出现问题。例如,当飞机坠落在目的地之外的某一个区域时,该地和原告、制造商没有任何关系,纯属偶然。[68]里斯提出了在复杂侵权案件中选择准据法时需要遵循的规则:首先,该类案件需要的不是方法而是规则;其次,规则要有利于原告;再次,不应当适用住所地法,不仅会使相同遭遇的受害者无法获得相同的待遇,还会让法官承担更大的压力,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的争议焦点适用不同的准据法;最后,在一定条件下,原告可以选择准据法。[69]
根据里斯的观点,复杂侵权的适用规则结合了有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设置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且,复杂侵权的目标是统一对待受害者,如果适用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受害者会因不同的属人法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这与统一对待受害者的目标是相悖的。[70]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复杂侵权的法律选择规则。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复杂侵权案件都要适用冲突规范,例如,空难赔偿。《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条约,但具体到某些问题,公约却没有详细的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此外,对于空难造成的政府责任、产品责任以及第三人损害等,同样缺少国际公约的规制,常常会出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的情况。[71]没有公约规则的部分,将会面临管辖权冲突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于特殊环境侵权,有较为完备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核能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类侵权案件不用适用冲突规范。但一般类型的环境侵权仍然要适用一般的侵权冲突规范。总之,特殊的复杂侵权,其所适用的冲突规范和一般的侵权冲突规则不同,美国的《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草案》或许能够提供些许帮助。
(二)《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草案》
美国国会颁布的《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草案》针对复杂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进行了可操作性的规定,虽然该草案没有真正实施,但是有关复杂侵权的适用理论还是值得借鉴的。该草案第6章第1节规定了复杂侵权的法律适用,共有4条依次适用的冲突规范:①如果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属于同一法域,那么适用该法域的法律;②如果某一个侵权人和所有受害者具有共同的住所地,那么适用该地的法律,如果不是同一个住所地,且两地没有实质性的法律冲突,也视为具有共同的住所地;③如果所有受害者的住所地属于同一法域,且该地也是损害结果发生地,那么适用该地的法律,如果受害者的住所地没有实质性的法律冲突,那么视为具有共同的住所地;④如果有多个行为实施地,那么适用于该法律关系最密切的地方的法律。[72]这是复杂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规则的步骤。该条采用“拟制”共同住所地,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进行法律选择。该条款提出,当住所地不属于同一个地方,且没有实质性的法律冲突时,依然视为共同的住所地;这种情况属于“虚假冲突”。柯里的“虚假冲突”理论是当代利益分析方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以上的情形包含于虚假冲突,即便相关的法律不一致,也会得到一致的结果。但是,柯里没有进行明确的分析。《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对于当事人住所地不同,但是法律的内容相同的,也视为具有共同的住所地。[73]复杂侵权案件会牵涉众多的当事人,进行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识别有利于群体性诉讼。
但是,该条款也存在不足。首先,没有区分行为规则和损失分配的争议焦点,如果将6.01(c)(1)适用于行为规则,将6.01(c)(2)适用于损失分配,可能会比较完善。区分争议焦点的分割理论,来源于侵权实体法对行为规则和损失分配的划分,其追求的立法目的各有不同,抑制侵权行为和赔偿受害者。行为实施地与行为、安全标准的联系更为密切,能够实现规制行为的目的。当事人所在地更为关注受害者的救济问题,即损失分配。区分争议焦点可以平衡属人性和属地性的矛盾。不论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居所,只要该国与行为、安全标准有政策利益关系,就可以适用该国的法律。但有关损失分配的政策不能适用于非本国居民,但是可以适用于在他国居住的本国居民。即行为规则有属地性,损失分配有属人性。其次,6.01(c)(3)欠缺可预见性和较高的赔偿标准。该条是关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法的适用,前提是所有受害者的住所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一致。如果侵权人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地,且该地的赔偿标准比较低,继续适用该地的法律会形成侵权人“挑选法院”的局面,损害受害者的利益。从政府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地的赔偿标准比较高,则说明该地关注受害者利益的保护。相对而言,行为实施地的赔偿标准比较低,则说明该地关注侵权人利益的保护。怎样权衡真实冲突中的政策是一直存在的难题,根据柯里的理论,面对这种情形,他认为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向国会寻求帮助,由国会进行法律选择,这种做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此时,在提高损害结果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地平衡侵权人和受害者的利益,且侵权人能够预见损害结果发生地,是解决冲突的契机。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地的赔偿标准比较低,该地没有必要以减损本地居民的利益为代价而使侵权人获得利益。最后,6.01(c)(4)无条件地适用行为实施地法会给侵权人提供避难场所。西蒙尼德斯建议增加两个适用条件:一是仅适用于行为规则;二是规定较高的行为标准。[74]复杂侵权案件中的连结点通常具有偶然性,也容易被控制。例如,空难往往带有偶然性,但侵权人可以选择投放有毒物质的区域。[75]在一些复杂的跨国侵权案件(例如产品责任)中,一件产品可能带给来自不同国家的消费者以伤害,上述规则会使产品制造商在有利的地域内设立住所。[76]
《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草案》认识到复杂侵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且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草案存在没有区分行为规则和损失分配的争议焦点,没有平衡侵权人和受害者的利益,但是拟制共同住所的采用,能够有效地解决虚假冲突,有利于法官进行法律选择。对于6.01(c)存在的问题,可以尝试做出一些改变:首先,对于行为和安全标准。如果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属于同一个法域,那么适用该地的法律;如果两地的法律内容相同,那么视为同一个法域。如果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属于同一个法域,那么要根据法律的内容来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行为实施地有较高的行为标准,那么适用行为实施地法;如果损害结果发生地有较高的行为标准,那么只有在侵权人预见到该地是损害结果发生地时,才可适用该地的法律。其次,对于损失分配。如果某一个侵权人和所有受害者的住所地相同,那么适用该住所地法;如果住所地不同,但法律内容相同,那么视为具有共同的住所地。发生损害时,如果侵权人和受害者的住所属于不同法域,那么要根据情况来选择适用法律。如果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和侵权人或者受害者的住所地相同,那么适用该地的法律;如果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属于不同法域,那么通常会适用行为实施地法,但是如果受害者住所地在损害结果发生地,且该地有比较高的赔偿标准,侵权人也预见到该地,那么此时可以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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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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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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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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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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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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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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