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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应用限制

【摘要】: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种选择。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遵循指导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特定领域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应当遵循的连结点。特征性履行理论的出现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依据,进而起到了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

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种选择。然而,国际私法制定的初衷不只是局限在法律适用结果是否公正方面,还需同时确保所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明确、可预见以及一致,以此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国际秩序。然而,传统冲突法理论没有办法很好地确保这一系列要求都逐一得到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特征不仅能够使传统冲突规范中连结点过硬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也能够让法官运用恰如其分的自由裁量权以保证判决结果更加公正。同时,灵活性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也是缺点。过于灵活会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呈现过度适用法院地法的趋势。法官自然对法院地法更为熟悉,在运用裁量权时,主观上容易将法院地法认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法。因此,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许多国家都会做出一定的限制。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遵循指导性原则。例如,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6条列举了7项原则,指导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此同时,该法也能够有效地规避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况的发生。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特定领域时,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应当遵循的连结点。例如,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45条规定了侵权领域中的连结点。举例来说,即当事人居住的处所所在地、当事人的国籍所在国、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公司经营的所在地、损害发生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第188条规定了合同领域中的连结点。举例来说,即合同缔结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随后指出,必须对这一系列连结点同特定问题彼此间存在直接关联的重要程度加以权衡。简而言之,便是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制。

采用遵循先例这一方式对法官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遵循先例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司法制度历来便是将先例作为后案判决的重要参照。除此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普遍设立有判例报告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甚至可以制定法律。这些都影响着整个审判过程,既能保证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一致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特征性履行理论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既没有先例传统,同时也未设立判例报告制度。如果不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很容易造成法官权力膨胀,使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成为案件中法律适用的主流。特征性履行理论的出现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供了依据,进而起到了限制法官权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