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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其作用

【摘要】:由于国际私法没有规定相关的准则,也没有对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规定,这就导致法官难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此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可以对过失因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该原则,将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为适用法律。在纠正功能方面,《瑞士国际私法联邦法典》第15条明确指出:“在所有情况下,本法规定的法律适用,除非该案件显然仅与本法规定的法律松散相关,并且与另一法律关系更密切。”

该原则功能众多,较为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首先,在法律冲突时进行补充和辅助;其次,对硬性规定造成的非公平、公正进行纠正。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非常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正在迅速变化,因此如果没有变化,应对变化往往更加被动和不足。梅因说:“无论是社会需求还是社会意识一般都会排在法律前面。”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断地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但是整体的趋势是相对开放的,法律的稳定性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14]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冲突规则也是如此。在一般情况下,冲突规则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全部民事状况,特别是高新技术的革新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规模越来越大,由此便衍生出了诸多全新的法律关系,但是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规则。因此,必须要拟定出对应的规则来填补相应的空白,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官最好的选择。比如说,在合同领域,一方违反诚信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且存在过失,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这种过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方式的规定各不相同。由于国际私法没有规定相关的准则,也没有对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规定,这就导致法官难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此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法官可以对过失因素进行分析,同时依据该原则,将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为适用法律。在纠正功能方面,《瑞士国际私法联邦法典》第15条明确指出:“在所有情况下,本法规定的法律适用,除非该案件显然仅与本法规定的法律松散相关,并且与另一法律关系更密切。”也就是说,在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中都应当优先适用现有的冲突规则,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后,如果现有的冲突规则不够公平、合理,那么就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便使最终的结果趋向于公平、公正和合理。[15]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批评、对它们简单机械的联系的极度不满以及艰苦的探索中蓬勃发展。土耳其的《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5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应适用于非合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若侵权行为衍生出的法律关系与其他国家联系更紧密,那么应当适用该国法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总的来说,如同双方之间的商业关系一样,合同应受管辖。如果合同显然与本条规定的合同适用法律以外的法律更密切相关,则该合同受另一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