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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中的平衡原则:秩序和公平正义

【摘要】:法律体系要想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就必须兼顾秩序和正义。准确地来说,法律的价值追求应当是秩序和公平正义。所以,当过去的价值判断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的需要时,追求公平正义和遵循先例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就显得任重而道远了。换而言之就是,由目的论指导的力量,旨在保持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的平衡。现代国际私法更多地关注公平和正义,但是两者并没有在秩序和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

法律体系要想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就必须兼顾秩序和正义。准确地来说,法律的价值追求应当是秩序和公平正义。通俗而言,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构建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由于法律寻求提高社会秩序的价值,它必须注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概念。众所周知,社会生活中的秩序与人类行为或行为模式的构建有关,只有行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行为模式才能够被有效构建。如果法律没有能力制止混乱,那么,造成的结果就是更加混乱,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无人能够有效预知未来发生的事情。所以,参照成文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遵循先例原则就变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除此之外,在执行法律的过程当中,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必要时也会有其他的考量。正义期待的平等并不代表过去同现在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不仅应是时间上的(an equality in time),更应当是空间上的(an equality in space)。通俗而言就是说,要平等地对待各种人和物。所以,当过去的价值判断已经不符合现在社会的需要时,追求公平正义和遵循先例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在两者之间找到一种有效的平衡就显得任重而道远了。遵从法律规则的原则,所反映的法律的有序功能有一种僵化法律和坚持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趋势。这增强了法律固有的追溯力和惰性,借助于整个司法行动从内部纠正劣势的难度很高,要想纠正甚至是克服它必须要从外部入手。可以说,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构建出相对公平的制度,通过该制度来实现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完善。比如说,英国的公平制度其实就是一种补充和修正。它有效地克服了传统冲突法僵化和保守的缺点,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正义的价值追求。换而言之就是,由目的论指导的力量,旨在保持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的平衡。传统国际私法通过固定连结点追求的形式正义归根结底就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同法律适用相匹配。基本上,传统国际私法始终在追求一种和谐、有序的国际民商事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涉外民商事案件都能够以冲突规范为基础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现代国际私法更多地关注公平和正义,但是两者并没有在秩序和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点。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旧有的僵化方式的打破和颠覆,在成文规则和自由裁量权之间实现了一种和谐,是两种价值取向逐渐达到平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