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38]例如,英国学者韦斯特莱克(Westlake)最先提出了“最真实联系学说”。在英国,应当从实质层面考虑选择适用使合同具有效力和效果的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与案件最具有真实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39]韦斯特莱克的最真实联系说是在萨维尼的法律本座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有相似之处。韦斯特莱克没有继续原本的默示推定,而是尝试寻找合适的、具有弹性的客观“公式”。吉尔克(Gierke)用“引力中心、重心”等概念代替“本座”,主张适用法律关系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该理论已经在萨维尼理论的基础上有所进步。
《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在编撰《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时候,整理、研究相关的司法判例,综合分析各种学说,尤其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在合理吸收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重要联系”这一概念,形成了最密切联系理论。丹麦法学家兰多曾说,1960年《冲突法重述(第二次)》草案中提到的“重力中心说”是在多数学者的理论之间选取了折中的方式。里斯反对机械地适用法律选择规则,赞同柯里的理论。同时,他也反对绝对化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提及了在法律研究过程中政府是如何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来矫正冲突规范的。[40]里斯提出,在明确准据法时,应当在明确分析个案与个案所处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基础上,寻找到同案件符合的法律切点。譬如,在某些司法个案的判决过程中,所涉及的侵权事件往往是不适用当地侵权行为法、劳务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甚至也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缔结地的法律。但是,在此期间最关键的便是当地的法律。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该理论保留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也接受了冲突法革命一些合理的内容。作为现代法律选择理论在传统法律选择理论基础上发展、融合、吸收的重要成果,[41]其使得传统较为机械化的法律选择方法更加具备灵活特性。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1981年,兰多研究分析了相关的美国司法判例,发现多数法院都适用了里斯的理论。[42]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理论方面及司法实践方面取得的成就是两者相互贯通的结果。[43]
有关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的文章
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将最密切联系作为指导性原则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同时能够推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司法工作。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国际私法中的系属公式之一,而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帮助法官衔接法律与法律事实,这就是凭借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的内容。有学者反对最密切联系地成为连结点,其自身的灵活性既是优点也是缺点,会给法律适用带来不确定性,因此系属公式不应当包含最密切联系原则。......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4]由此可见,这些条款均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并被运用于奥地利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补充性原则,并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加以适用,且采取该做法的国家并不少。法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准据法,倘若因法律适用而引发案件结果未能体现公正性,则可依据相应理由改适用更为密切的法律来调整法律关系。......
2023-08-17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依法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与本案涉及的追偿权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中国内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上述两个法院在处理案件时,都没有明确说明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由,虽然在管辖权的获得方面做了解释,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法官并没有就为何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做出分析,判决书也没有任何体现。......
2023-08-17
有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合同、侵权等特定领域,或者仅适用于个别冲突问题的解决。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种综合分析方法。在实践中把握和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中的“度”是十分困难的,它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不能随意背离的。任何偏离或者超越“度”的行为都会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造成阻碍。......
2023-08-17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质在于软化传统的僵硬联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关注法律关系或行为的持续发展。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和限制将成为这一原则发展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应该通过明确规定的方式来限制这一原则。[4]为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和发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形式的明确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当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
2023-08-17
尽管中国仅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原则,但互补充分说明,如果某个法律条文对某个问题没有作出相对明确规定,就能够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确定适用法律。这可能会导致在不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区适用该原则。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通常不适用于扶养领域。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灵活度更强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控制立法成本,而且在不造成更多司法成本的情况下拖延了立法。......
2023-08-17
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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