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其后,富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处理了另一侵权纠纷案件——“贝科克诉杰克逊案”[37],指出了传统侵权法律选择理论的不足。该案成了美国侵权领域的代表型案例。本案的案情是:1960年,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邀请同城的贝科克小姐一同到加拿大旅行。在途经安大略省的时候,杰克逊先生驾驶的车辆失控发生了车祸,贝科克小姐严重受伤。贝科克小姐在纽约州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在非营利性的运载途中,任何人遭受损害,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富德法官认为,解决案件的关键在于究竟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还是适用纽约州的法律,该判断是明确贝科克小姐是否可以得到补偿的重要标准。根据美国的传统冲突法理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审理案件,即安大略省法律。然而,在冲突法革命的过程中,学者们对于传统“既得权理论”的批判非常尖锐,他们认为,该理论忽视了除侵权地之外的与案件具有利益联系的法域。虽然根据该理论能够保证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但是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灵活的解决。因此,富德法官没有适用传统理论,而是以“关系集聚地、重力中心地”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他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受害者能否得到补偿,而不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由于双方住所地、法律关系成立地、车库所在地、车辆保险所在地都是纽约州,因此纽约州的法律与案件的联系更为密切,应当优先适用。从富德法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纽约州的政府政策是以保护乘客为先,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地的偶然性而不顾及乘客的利益。此外,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纽约州原告遭受侵害,其地址是在安大略省。于是,原告便向对纽约州法院发起诉讼,诉讼称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不给予原告补偿,安大略省的政策利益也无法实现。关于补偿,纽约州与案件的争议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富德法官认为,关于侵权行为的标准问题应当适用安大略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但并非案件的所有问题都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本案中,针对贝科克小姐的补偿问题,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即纽约州法律。
该案产生的影响有:“质”是衡量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标准,即分析政府政策和利益。除了法院地的政府政策之外,适用的法律能否实现公正的目的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分割法的运用,能够区别对待案件中的不同问题,对于不同的争议适用不同的法律。“奥廷诉奥廷案”使法院冲破了传统冲突规则的枷锁,但并没有说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方法,法院在选择法律时便会缺少依据。“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则提出最密切联系地是与案件之间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地方,同时提出只有与案件具有联系的因素才值得被考虑。应当说,其进一步发展了“奥廷诉奥廷案”中的最密切联系分析法,为法律选择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审判理念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追求了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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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据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有,逃避适用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国际私法法规了解不够。因此,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当是新西兰,而非中国。因此,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与事实也不相符,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可能是想要规避适用外国法。......
2023-08-17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或从属地位基础之上,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完全被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是不同的。部分学者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范围比意思自治原则更大,因此基于前者确定的法律涵盖了当事人的意愿所倾向的法律,或这一法律被当作和法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从适用主体立场分析,意思自治原则是由争议当事人执行的,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执行者则为法官或仲裁员。......
2023-08-17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这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作出回应,《法律适用法》也没有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补充。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在这两个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增加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比如美国、英国、德国、《罗马条例Ⅱ》等。......
2023-08-17
连结点重叠的重要性由连结点的顺序来表示,这是“质量”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体现。以此为据进行推理,在国际私法的修订或编撰过程中,我们能够在冲突法国际公约中获取更多的版本,也许会有新的版本来吸取优点,随着时代的需要而出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繁荣必然是不可抗拒的。......
2023-08-17
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面,《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作出规定:“本法等未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进行规定的,则适用的法律应是与该涉外民事关系存在最为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事实上,多数国家均没有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基本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有系统、有层次的,不应被单一地归为某一原则或规则。列出客观连结点能够提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可预见性。......
2023-08-17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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