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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成果

【摘要】:贝科克小姐在纽约州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则提出最密切联系地是与案件之间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地方,同时提出只有与案件具有联系的因素才值得被考虑。“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审判理念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追求了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

其后,富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处理了另一侵权纠纷案件——“贝科克诉杰克逊案”[37],指出了传统侵权法律选择理论的不足。该案成了美国侵权领域的代表型案例。本案的案情是:1960年,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邀请同城的贝科克小姐一同到加拿大旅行。在途经安大略省的时候,杰克逊先生驾驶的车辆失控发生了车祸,贝科克小姐严重受伤。贝科克小姐在纽约州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在非营利性的运载途中,任何人遭受损害,车辆的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富德法官认为,解决案件的关键在于究竟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还是适用纽约州的法律,该判断是明确贝科克小姐是否可以得到补偿的重要标准。根据美国的传统冲突法理论,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来审理案件,即安大略省法律。然而,在冲突法革命的过程中,学者们对于传统“既得权理论”的批判非常尖锐,他们认为,该理论忽视了除侵权地之外的与案件具有利益联系的法域。虽然根据该理论能够保证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但是不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灵活的解决。因此,富德法官没有适用传统理论,而是以“关系集聚地、重力中心地”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他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受害者能否得到补偿,而不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权。由于双方住所地、法律关系成立地、车库所在地、车辆保险所在地都是纽约州,因此纽约州的法律与案件的联系更为密切,应当优先适用。从富德法官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纽约州的政府政策是以保护乘客为先,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不能因为事故发生地的偶然性而不顾及乘客的利益。此外,根据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纽约州原告遭受侵害,其地址是在安大略省。于是,原告便向对纽约州法院发起诉讼,诉讼称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不给予原告补偿,安大略省的政策利益也无法实现。关于补偿,纽约州与案件的争议具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富德法官认为,关于侵权行为的标准问题应当适用安大略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但并非案件的所有问题都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本案中,针对贝科克小姐的补偿问题,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即纽约州法律。

该案产生的影响有:“质”是衡量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标准,即分析政府政策和利益。除了法院地的政府政策之外,适用的法律能否实现公正的目的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分割法的运用,能够区别对待案件中的不同问题,对于不同的争议适用不同的法律。“奥廷诉奥廷案”使法院冲破了传统冲突规则的枷锁,但并没有说明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方法,法院在选择法律时便会缺少依据。“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则提出最密切联系地是与案件之间具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地方,同时提出只有与案件具有联系的因素才值得被考虑。应当说,其进一步发展了“奥廷诉奥廷案”中的最密切联系分析法,为法律选择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审判理念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追求了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