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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廷诉奥廷案:法律选择原则研究及效果分析

【摘要】:“奥廷诉奥廷案”[36]是于1954年由富德法官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奥廷夫人在得知该情况后找到奥廷先生协商两人的纠纷问题。初审以及上诉两次庭审均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驳回了奥廷夫人的赔偿请求,支持了奥廷先生的申辩。但该案的争议是奥廷夫人在英国提起的诉讼是否会使协议失效,从而使其丧失获得生活费的权利,即关于奥廷先生履行义务的争议。

“奥廷诉奥廷案”(Auten v.Auten)[36]是于1954年由富德(Fuld)法官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后来,该案成了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著名案件,它否定了美国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该案的案情如下:

20世纪10年代,奥廷夫妇于英国完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并一同生活在英国。1931年,奥廷先生同妻子、孩子分居。1932年,奥廷先生于墨西哥同奥廷夫人办理离婚手续,并与另一女子完婚。奥廷夫人在得知该情况后找到奥廷先生协商两人的纠纷问题。1933年,奥廷夫妇达成协议,协议中商定,奥廷夫人要回到英国,两人依然分居,并且不可根据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法律以离婚后再婚为理由向奥廷先生再次发起诉讼请求。奥廷先生每个月向奥廷夫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以便维持生活。签订协议后,奥廷夫人回到英国,但是奥廷先生并没有按期支付费用,奥廷夫人和孩子的生活陷入窘境。1934年,奥廷夫人在英国法院对奥廷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分居,法院分别于1936年和1938年先后两次传讯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基本生活费。基于奥廷夫人维权角度,这是唯一一个在强制协议条件下获取基本生活费的法律途径。但是,1947年,奥廷夫人发现其在英国法院提起的诉讼并无法律效力,并特意赶到纽约州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奥廷先生承担原告的基本生活费。奥廷先生在承认协议的同时认为,奥廷夫人以协议提起诉讼就是在否认协议的效力,她已经丧失了获得生活费用的权利。初审以及上诉两次庭审均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驳回了奥廷夫人的赔偿请求,支持了奥廷先生的申辩。富德法官的观点是,《冲突法重述(第一次)》明确指明,合同的签署生效应与合同缔结地的法律相适应,关于合同的履行应当适用合同履行地法,但是本案应当按照另外的方式来处理,即“关系集聚地”的方法。在这种法律选择方法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尚未结合合同缔结地的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意愿等因素,应用的是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法律。富德法官在考察相关因素后发现,纽约州仅是协议的缔结地,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联系,因此这种联系带有偶发性。至于英国,双方当事人都是英国人,在英国结婚生子,共同在英国生活14年,且奥廷先生的遗弃行为也发生在英国,因此英国与该案的联系最为密切,英国法律与案件具有利益联系。最终,法院适用英国的法律来审理该案,支持了奥廷夫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之前,在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当事人已选择了准据法,则法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除此之外,主要适用《冲突法重述(第一次)》中的“既得权”方法,即首先对合同纠纷的类型进行界定,或是合同履行争议,或是合同成立、效力等争议。合同履行争议是合同履行地法的适用内容之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效力的争议是合同缔结地法的适用内容之一。这是对传统法律选择规则“合同争议适用合同缔结地法”的发展。硬性冲突规则的运用较为方便,也有利于实现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

在该案中,富德法官采用“关系集聚地”理论的影响有:首先,以“分割法”确定案件的争议,考虑分析与案件有关的连结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往往是寻找到切合完整合同的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或者区域法律。但是,富德法官却利用合同分割的方法,寻找到与合同争议而不是合同整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或者区域法律。就此案例而言,该地的法律是此次案例适用的准据法之一。从表面来看,英国、纽约州与合同之间的联系是相近的:双方当事人在英国居住,合同在纽约州订立,奥廷先生长期居住在纽约州,奥廷夫人履行地在英国,丈夫履行地在纽约州。但该案的争议是奥廷夫人在英国提起的诉讼是否会使协议失效,从而使其丧失获得生活费的权利,即关于奥廷先生履行义务的争议。解决该争议还应当考虑相关的婚姻连结点。例如,生活中心地、婚姻缔结地、住所地、居住地等都是英国;而纽约州只是偶然性的协议成立地。由于英国的重要性更大,因此本案与英国的联系最为密切。其次,分析和争议有关的法律背后的政府政策。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奥廷夫人在英国起诉的行为使她丧失了相关权利;英国的法律规定,虽然奥廷夫人违反了协议,但是依然能够行使协议中的权利。两国的法律目的都是保护在本国居住的人、调整本国人的夫妻关系。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在英国都有住所,纽约州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关系;英国和当事人之间有利益关系,适用英国的法律既可以调整夫妻关系,又可以保护妇女和孩子。最后,关注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当分析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望,判断是否合理,对因依赖合同条款而产生的期望应加以保护。若双方当事人就协议中规定的某项条款提出有效争议,法院应当推定当事人期望受到合同的约束。该原则往往会产生合同有效的结果。该案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既期望被告根据协议支付生活费,也应当意识到自身要受协议的约束而不能再对被告提起诉讼。同时,被告也期望通过协议阻止原告诉讼。富德法官认为,原告无法预见到适用英国法之外的法律来解决争议;按照英国法律的规定,原告无权起诉的约定对原告没有约束作用。但是,双方的协议中没有此类共识:原告的起诉,将无法享受到签署协议中规定的权益,针对无法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被告不必依赖,也没有值得保护的正当期望。

本案中的“重力中心说”奠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践基础;解决案件所运用的分割法,对不同方面的合同争议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比较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背后的政府政策和利益决定法律的适用。这些为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提供了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