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理论,学者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是该原则形成的基础。该理论的核心理念是要将某一领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同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联系,从而定位法律关系的本座。最后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本座。萨维尼认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本座通常为被继承人死亡所在地居住地,同遗产所处位置、是否为动产没有关系。......
2023-08-17
最密切联系原则既保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本理论结构,又在最大程度上矫正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机械性、僵化性,它是美国冲突法革命中“联系分析法”的具体表现。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理论的应用价值在于了解法律关系同某个国家、某个地域存在的关联度。最密切联系理论正是因此而诞生的。该理论的表现是直接的、全面的,并且总体是以此主体法律关系为起点,以探寻连结点为中间点,以便使法律关系“到达”合适的国家或地区。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重要理论基础。该理论的内容可被表示为“法律关系+连结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得到了积极发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并不是一无是处,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学说理论、实践经验造就了固定的法律关系本座,即连结点。应当说,从普遍的角度出发,同一个案件的诸多关系便是法律的连结点。譬如,合同签署后,其适用的通常是合同缔结、履行、侵权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该法律有且仅有单一、唯一的连结点,只有这个连结点具有偶然性时才有可能出现“虚假冲突”,即其同案件形成的捏造、伪造的联系,最终形成的往往是非正义、非公正的结果,但我们不能就此完全抛弃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升华,改造固定、单一、机械的连结点,能够赋予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全新的生命力。一些硬性冲突规范逐渐出现在国际私法中,并呈现递增的趋势。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下,这些硬性冲突规范依然采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基本结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表现、重要内容,说明最密切联系原则同传统冲突规范已经密切、充分地结合在了一起。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关系本座说”有着明显的继承性。“本座所在地”和“最密切联系地”相似度颇高,二者都要对多个连结点进行考虑衡量,以便指导人们分析判断连结点同具体案件是否存在真实的联系。“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明的正是这种真切的、真实的联系存在,且其存在于本座、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也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中提及的“联系”。[9]英国法学家诺思(North)、戚希尔(Cheshire)均主张,虽然英美法排斥逻辑,以经验为基础,但是从客观层面来说,司法实践中法院选择准据法的方法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方法是一致的,即考虑分析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找出最具意义的联系的法律体系,以便适用合适的法律。[10]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一传统理论现代化的结果,二者在思想上、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11]但是,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居于具体冲突规则背后的,是形式上的。确定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只是它的理论体系。而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居于身后,又可以走到台前,既可以统帅全局,又可以迎头赶上。此外,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面前,所有的具体冲突规范的法律效力都是不确定的,由它们指引的准据法很可能会被其他的、更具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取代。[12]因此,哪一个“本座”最为重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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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涉外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该案中,涉案各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都表示接受适用我国的法律审理案件,但法院却以最密切联系为由,适用我国的法律。......
2023-08-17
据此,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因可能有,逃避适用外国法律,对我国的国际私法法规了解不够。因此,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应当是新西兰,而非中国。因此,法院认定最密切联系地是中国,违背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与事实也不相符,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可能是想要规避适用外国法。......
2023-08-17
从宏观上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处理法律冲突问题的选择规则的凝聚。该条明确规定,在最密切联系的判断方面,具体依托的是标准特征性履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观点:有学者质疑合理性,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以前者来推定后者过于勉强,不合时宜。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因此,将合同履行地推定为最密切联系地是合理的。......
2023-08-17
早在19世纪,“最密切联系”这一概念就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判例和学者们的著作中出现了。《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是正式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法律成果。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是在美国法律选择方法上颇具指导性意义的一场革命。20世纪70年代,《冲突法重述(第二次)》明确指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定义,并重新阐述了冲突法。到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正式确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接受、承认。......
2023-08-17
现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模式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冲突规范相结合。为了实现平等,恢复良好的国际秩序,各国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表示认可和接受。尽管直接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强制性法律,不过其立法、司法的价值取向应该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致的。......
2023-08-17
法院的判决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类似,因此其通常是大陆法系主权国家适用的主要原则,也是最坚实的实践基础。综上,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国立法,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领域也有所不同。不同的案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不同。......
2023-08-17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取消意思自治中的默示选择,将其并入最密切联系原则。这种默示选择与最密切联系地的考虑因素有相同之处,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等于无条件的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存在牵制着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只有当合意选择的法律违反法院地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时才会被限制。......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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