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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突出法律关系的本质

【摘要】: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理论的应用价值在于了解法律关系同某个国家、某个地域存在的关联度。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关系本座说”有着明显的继承性。确定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只是它的理论体系。

最密切联系原则既保留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基本理论结构,又在最大程度上矫正了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机械性、僵化性,它是美国冲突法革命中“联系分析法”的具体表现。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源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理论的应用价值在于了解法律关系同某个国家、某个地域存在的关联度。最密切联系理论正是因此而诞生的。该理论的表现是直接的、全面的,并且总体是以此主体法律关系为起点,以探寻连结点为中间点,以便使法律关系“到达”合适的国家或地区。

其次,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重要理论基础。该理论的内容可被表示为“法律关系+连结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在此基础上得到了积极发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并不是一无是处,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学说理论、实践经验造就了固定的法律关系本座,即连结点。应当说,从普遍的角度出发,同一个案件的诸多关系便是法律的连结点。譬如,合同签署后,其适用的通常是合同缔结、履行、侵权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该法律有且仅有单一、唯一的连结点,只有这个连结点具有偶然性时才有可能出现“虚假冲突”,即其同案件形成的捏造、伪造的联系,最终形成的往往是非正义、非公正的结果,但我们不能就此完全抛弃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通过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对传统冲突规范进行升华,改造固定、单一、机械的连结点,能够赋予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全新的生命力。一些硬性冲突规范逐渐出现在国际私法中,并呈现递增的趋势。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导下,这些硬性冲突规范依然采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基本结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表现、重要内容,说明最密切联系原则同传统冲突规范已经密切、充分地结合在了一起。

最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关系本座说”有着明显的继承性。“本座所在地”和“最密切联系地”相似度颇高,二者都要对多个连结点进行考虑衡量,以便指导人们分析判断连结点同具体案件是否存在真实的联系。“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明的正是这种真切的、真实的联系存在,且其存在于本座、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也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中提及的“联系”。[9]英国法学家诺思(North)、戚希尔(Cheshire)均主张,虽然英美法排斥逻辑,以经验为基础,但是从客观层面来说,司法实践中法院选择准据法的方法与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方法是一致的,即考虑分析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找出最具意义的联系的法律体系,以便适用合适的法律。[10]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一传统理论现代化的结果,二者在思想上、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11]但是,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居于具体冲突规则背后的,是形式上的。确定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只是它的理论体系。而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既可以居于身后,又可以走到台前,既可以统帅全局,又可以迎头赶上。此外,在最密切联系原则面前,所有的具体冲突规范的法律效力都是不确定的,由它们指引的准据法很可能会被其他的、更具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取代。[12]因此,哪一个“本座”最为重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