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华盛顿会议与中国-杨东莼文集·专著卷(上中下)

华盛顿会议与中国-杨东莼文集·专著卷(上中下)

【摘要】:华盛顿会议,主要的在讨论太平洋问题,所以又叫做太平洋会议。华盛顿会议,是由英国建议美国而由美国发起的。八月十三日,美国对参加国发出正式请柬,各国先后答覆承认。开会期定为十一月十一日,会议地点定为华盛顿。四国新银行团由是成立,并由四国公使于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这是华盛顿会议之前,英、美打破日本在华独占权的企图。等到华府会议开幕,中国问题便成为会议中的重要问题了。

华盛顿会议,主要的在讨论太平洋问题,所以又叫做太平洋会议。原来在欧战期间,日本已成了远东的霸主,打破了列强在华的均势局面,并且巴黎和会之后,德属太平洋中赤道以北的岛屿,又委任它统治,使它在太平洋上的势力继长增高。这自然是英、美诸国所难容忍的。特别是美国,欧战后,其金元势力,已支配全世界,太平洋上霸权的争取,在它看来,不仅含有经济上的意义,并且要扩张海军,太平洋又是最好的根据地。英国是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欧战以前,早在东方夺取了广大的殖民地,并且对东方的贸易和投资,它素来又居最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太平洋上,英国纵不打算再进一步的进取,但保障已有势力,却于它是必要的。这样一来,英、美、日三强在太平洋上的冲突,就展开起来了。欧战后,美国首先添造战舰,分全国海军为太平洋、大西洋、亚西亚三大舰队,把实力移至太平洋上;接着日本便有八八舰队计划,英国又有四大无畏舰计划〔62〕,以与美国相抗。这军备的竞赛,不但在国内增加人民负担,妨害战后经济的恢复,并且竞赛的结果,将不免于一战。因此列强一方面在制造战争,他方面却又在避免战争:这一矛盾,便是华盛顿会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华盛顿会议,是由英国建议美国而由美国发起的。民国十年六月,美国议会通过召集国际大会,商榷限制海陆军案。七月十日,美国大总统哈定(W.G.Harding)致通牒于中、英、法、日、意,征求各国同意;各国政府,除日本略有磋商外,余均立即赞成。八月十三日,美国对参加国发出正式请柬,各国先后答覆承认。十月四日,又补请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三国加入,参加国遂变为美、英、法、日、意、中、荷、比、葡九国。开会期定为十一月十一日,会议地点定为华盛顿。会议的主要目的,在调整英、美、日三强在太平洋和中国的冲突,在限制各国的军备。十一月十二日,会议开幕〔63〕;十二月十日,英、美、法、日四国因欲确保一般和平,维持太平洋上各自占有岛屿及领有岛屿,于是缔结《四国协约》〔64〕。并规定1911年(宣统三年)七月十三日在伦敦缔结的《英日同盟协约》,在本约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消灭。根据这《协约》,英、美、日、法四强在太平洋既得的权利,各自得着保障,而英、日同盟的取消,则不但于英国有利,即美国也从此可以不因英、日同盟关系而感受英、日的共同抵抗。会议中第二个重要问题,就是限制军备。英、美、日、法、意五强,对于陆军的限制,都无诚意,所以在大会中只缔结《五国海军条约》,规定英、美、日、法、意五国主力舰的比例为五、五、三、一点七五、一点七五,即英二十二艘,共五十八万吨;美十八艘,共五十七万吨;日十艘,共三十万吨;法九艘,共二十二万吨;意十艘,共十八万吨。又规定各国不得在太平洋岛屿新建要塞和军港。补助战舰,除航空母舰有相当的限制外,余多归失败。

远东问题中,以中国问题为最重要,因为这是各帝国主义者利害冲突最厉害的所在。欧战期间,日本单独侵略中国,打破了列强在华的均势。战后英、美提出中国铁路统一之议,由中国另起新债,将旧债分别偿还;其用意即在打击日本在华建筑铁路的独占权。八年五月,英、美、法、日四国在巴黎开会,组织新银行团,订立《草合同》,规定:一、除实业事务(铁路在内)已得实在进步者外,现存中国的借款合同及取舍权,均归共同分配;二、联合办理将来各种借款事务。后因日本提出满、蒙除外条件,未有结果。九年,美国银行团代表赴日,和日本银行团谈判,日乃放弃洮南、热河和洮、热间一地点至海口两铁路,而承认《草合同》。四国新银行团由是成立,并由四国公使于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但因当时全国未能统一,所以借款之事,并未进行。这是华盛顿会议之前,英、美打破日本在华独占权的企图。等到华府会议开幕,中国问题便成为会议中的重要问题了。那时中国赴会的全权代表施肇基、顾维均、王宠惠、伍朝枢诸人,因大会对于远东问题分作基本问题和特殊事件两项来讨论,所以我国代表于十一月十六日,向远东问题委员会〔65〕,对基本问题提出十大原则〔66〕,大会搁置不议,而通过美代表罗德(Elinu Root)所提出的四大原则〔67〕,并于十一年二月六日,由美、英、法、意、日、中、比、荷、葡缔结《九国公约》如次:一、缔约国除中国外约定:甲、尊重中国的主权独立及领土与行政的完全;乙、给中国以最充分而无障碍的机会,俾得自行发展并维持有效力而稳固的政府;丙、以其势力认真建设,并维持各国在中国全境内的工商业机会均等主义;丁、不得利用中国现状,营求特别权利或特别利益,致妨碍友邦人民在中国之权利,并不得为妨害此等友邦人民安全的行动。二、缔约国约定:不得相互间,或单独或会同与他国缔结足以违反或妨害第一条所述原则的任何条约、协定、合同及了解。三、为使各国在中国商工业门户开放或机会均等主义得更有效之实用起见,到会各国除中国外,不得营求或助其国民营求:甲、任何协定之足于私利本位上有关中国领土某特定部分商业及经济发展的一般优越者;乙、独占权或优先权之足以侵夺他国人民在华合法经营、或参加中国政府及地方当局各种公企业之权利者;或其范围有效期间及地理关系,足碍机会均等主义之实施者。但本条上列的规定,不能解作禁止取得因经营特别工商各业或鼓励发明所必需的财产或权利。中国承认以本条上列规定的原则,应付外国政府或外国人民对于经济权利及利益的请求,不问该外国是否本《公约》的当事国。四、缔约各国不得扶助其人民相互间因企图创设势力范围,或规定于中国领土特定部分享受共同排他的机会,而缔结任何协定。五、中国承认中国境内所有铁路不得实行或容许各种不正当的差别待遇:如关于运费及方便,不得以乘客的国籍、或乘客来去的国家、或货物的原产地或所有人、或货物来去的国家、或在中国铁路运输前后搭载此等乘客或货物之轮船或他种运输机关的国籍或所有人为理由,直接间接为差别的待遇。中国以外各缔约国,对于上述铁路,有因让与权、特别协定、或其他原因,处于或其国民处于管理的地位者,应负担同样的义务。六、中国以外各缔约国约定对于将来中国不参加的战争,完全尊重中国的中立权,中国声明中国为中立国时遵守中立的义务。七、缔约国约定无论何时遇有一种情形发生,经缔约国中一国认为有关本《公约》规定之实施,并须为实施之相当讨论者,缔约国应为完全且恳挚之交涉。八、非本《公约》签字国的国家,凡有经签字国承认的政府,且与中国有条约关系者,应邀其加入本《公约》。为达此目的,美国政府当对于非签字国为必要的照会,并以所接之答覆,通告各签字国。任何国家的加入,自美国政府接到加入通告时起发生效力。九、本《公约》应依缔约各国宪法所定手续批准之,自批准书全部寄存华盛顿之日起发生效力。美国政府当将批准书之认证謄本,分送其他各缔约国。本《公约》用英、法文作成,存储于美国政府档库,其认证謄本当由美国政府分送其他缔约国。关于特殊事件,我国代表向远东问题委员会提案,有:山东交还中国,撤废二十一条中、日协约,撤废领事裁判权,关税自主,退还租借地,取消势力范围,撤退外国驻华军警,撤废外国邮局,撤废外国无线电台,尊重中国战时中立,中国条约问题诸项,而美国代表所提出的,还有:公布中国条约问题及中国铁路管理统一诸项。现在把各案解决的情形,分述如下:

1.山东问题。山东问题,自巴黎和会经我国代表拒绝《对德和约》签字后,即成为悬案。华府会议前,日本知我国必将山东问题提交大会解决,因于十年九月七日,又向中国外交部提出《山东善后处置大纲》,并声明这是日本的最后让步。中国政府因全国反对,遂于十月五日,驳覆日本,拒绝交涉,并声明保留遇适当机会谋解决此案之权。十月十九日,日本又向我国提出直接交涉的节略;十一月三日,中国政府再行驳覆。华府会议开幕后,中国代表即将山东问题提出大会,日本代表表示反对,并说这是特定国间的问题,不能在大会讨论,倘若移至华盛顿来解决,也只能由中、日两国代表直接交涉。后来英、美出面斡旋,决定山东问题在会外解决,而演成变相的直接交涉。于是在英、美代表监视之下,卒于民国十一年二月四日,由中、日两国全权代表缔结《解决山东悬案条约》二十八条,其大要如下:一、收回胶澳租借地,由中国开放商埠,允许外人自由居住,经营合法的工商业。日本不设专管租界或公管居留地;二、收回青岛海关,归中国政府管辖;三、日本放弃德国在山东所取得的优先权;四、公产原属中、德的,无价收回;日本占领时所获得或建造的,酌给原价数成收回;五、修筑济顺、高徐两铁路用费,归新银行团承借;烟潍铁路,由中国自建,若用外资亦由该团承借;六、胶济铁路沿路日本军警,俟中国派警接防时即撤,至迟不得过六个月;七、青烟、青沪海底电线,交还中国,惟该两线的一部分,为日本政府用以安设青岛、佐世保间的海线,不在此例;青岛及济南的无线电台,于日本撤兵时交还中国,由中国秉公给价;八、淄川、坊子、金岭镇三矿,交由中国政府特许的中、日合股公司承办;该公司的日本资本,不得过于中国资本之额;九、胶州湾海岸盐场,由中国备价赎回;十、胶济铁路估价,约日金三千万元,由中国用国库支付券赎回,分十五年清偿,但五年后,以先期六个月的知照,得随时为全部或一部的偿还;在偿款未清以前,用日人一人为库务长,中、日各一人为会计长,均归局长统辖;局长用中国人

2.废弃二十一条问题。我国代表将废弃二十一条案提交大会后,即说明该约完全由压迫而成,破坏中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与机会均等各原则,要求大会废弃该约。日本代表当即声明拒绝讨论,认为该约是特定国间的问题,系已成事实,不在大会讨论范围之内。并且认为该约由中国全权代表签字,元首批准,完全由中国主权之所发动,并未违反尊重中国主权的原则。这样一来,该案遂搁置不能进行。后来美国代表许士从中操纵,中国代表更无机会和日本代表争辩,直到十一年二月二日即大会闭幕前四日,才由日本代表为下记之宣言:一、日本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建筑铁路借款独占权,及以南满、东蒙古各种税收作抵借款优先权,均让与新银行团;二、日本放弃南满洲聘用日本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各项顾问的优先权;三、日本将订约时对二十一条第五项的保留,声明放弃。当时中国代表,声明中国对于该约,始终视为事实上的压迫,不认其有法律上的效力,日本此项宣言,中国不能承认,要求大会予以详细答辩的机会。大会许中国代表于二月三日的委员会答辩。至期,中国代表仍主张废弃全约,日本代表反对,仅由大会承认将中国保留他日解决此案之权及美、日两国代表宣言〔68〕一并登入会议录而止〔69〕

3.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关于撤废领事裁判权问题,中国代表提出应撤废之理由有五点〔70〕,提交大会讨论。结果各国主张组织委员会,调查中国司法状况,然后定夺;并决议于华府会议闭幕后三个月内组织成立。但闭幕后,各国有意延缓,所以直到民国十四年底,才派员来华调查。

4.关税自主问题。会议中,我代表要求先将现在名义上的值百抽五,改为从价税实征百分之一二点五,然后于一定期间后,绝对免除外国的约束和限制。后经各国讨论,订立《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其大要如下:一、现行关税改至实抽百分之五,应于议决后四个月内办竣;二、组织特别委员会审查实行二点五附加税,以为取消厘金制度的预备;增加奢侈品税百分之五以内;三、四年后再改正关税一次,经过该改正后,每七年改正一次;四、关于关税一切事件,应与缔约诸国以实际的平等待遇之机会;五、中国政府自行声明:无意为妨碍中国目前海关行政的变更。依照这决议,中国似已获得若干利益,但后来各国借故拖延,不予批准,致使关税特别会议不能即时召集,其详留到第十四章再讲。

5.退还租借地问题。退还租借地问题,经中国代表提交大会后,未有结果,仅由各国代表声明。法代表声明:愿与各国共同交还;英代表声明;山东问题能得解决,威海卫可以交还;而日本于旅顺、大连,英国于九龙,均声明不愿放弃。其后仅威海卫于十九年四月交还。

6.取消势力范围问题。中国代表将取消势力范围提交大会后,各国对此多无表示,结果仅规定禁止将来创设势力范围,订成《九国条约》第四条。

7.撤退外国驻华军警问题。外国在华驻兵,有根据条约的,亦有不根据条约而擅自派兵驻华的。前者如北京公馆的卫队及北京至山海关铁路的保卫队,是根据《辛丑条约》的,如俄国在中东铁路、日本在南满铁路的护路队,是根据《朴次茅斯条约》的《附约》的〔71〕。后者如英、美、法、日在上海租界内驻兵,日本在汉口租界内驻兵,都无条约的根据。中国代表将撤退外国驻华军警提交大会后,经各国决议:其有条约根据的,由各国驻京外交官会同中国所派委员三人,调查有无驻兵的必要,将来各国对于调查事实承认与否听其自便;故此决议,实无效力可言。至于无条约根据的,各国允即撤退;但后来只有日本将其驻在汉口的兵撤退,此外均未照办。

8.撤废外国邮局问题。各国在华设立邮局,始于咸丰十年,英、美、德、法、俄、日六国均有,都设在通商口岸、租借地和铁路附属地内。欧战后,德、俄在华邮局已不存在。中国代表将撤废外国邮局问题提交大会后,各国承认除租借地和条约特定者外,各国在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将其在华邮局撤销,而以中国政府充分维持邮政事务,并保证外国人之邮政会办地位,声明不变更目前的邮务行政为条件。

9.撤废外国无线电台问题。外国无线电台的设立,是辛丑以后之事,始于北京公使馆界内,而继之以租借地。中国代表将撤废外国无线电台问题提交大会后,经各国决议:一、根据《辛丑条约》设立于北京公使馆界内的,以收发官电为限;二、根据条约或由中国政府所特许而设立的,以收发其条约或条件所规定的电为限;三、南满铁路附属地和上海法租界的,另商,其后上海法租界的,也以收发官电为限;四、其他各无线电台,由中国备价收回。

10.中国条约问题。清末以来,列强彼此间,往往缔结足以直接影响中国的协约,而不经中国参与,因此中国代表在大会将此问题提出抗争。后经各国决议:各国与中国所订及各国彼此间所订有关中国的条约,各国人民与中国政府或地方所订各种合同,都交大会秘书厅存案,并规定今后缔结含有上述性质的条约,当事国政府须于该约成立六十日内,通知参加华府会议各国。

11.尊重中国战时中立问题。中国代表将尊重中国战时中立问题提出大会后,经各国议决:对中国不参加的战争,完全尊重中国的中立权,但中国声明为中立国时,须遵守中立的义务。

12.中国铁路管理统一问题。关于中国铁路问题,英国主张中国境内铁路待遇各国一律平等;美国因欲由新银行团取得共同投资的机会,故主张中国统一铁路,自为管理,并由外人的人力财力协助之。后经各国议决:于各国在华铁路的扩张,与其既得适法的权利两立的最大限度,使中国政府,得于其所管理的铁路网,统一诸铁路;中国政府因此需用外国资本、技术,应即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