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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改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影响

【摘要】:因此,秦代统一天下,废封建为郡县,也就不外是继承春秋战国的改革作全盘的筹措而已。春秋之世,用刑已较西周为严〔127〕,降至战国,各自为政,于是西周旧制遂见破坏,刑始为贵贱共有之事,而残酷尤甚于春秋。观上所述,可知春秋战国时代政制的改革,实为本国史上一大变局;而促成此一改革的根本原因,即为世禄井田制度的崩坏和交换经济的兴起。

周代的世禄井田制度,到了春秋中叶,即已发生动摇。当时子产相郑,田的封洫便已不复存在,子产想恢复旧制,使田有封洫,结果反为郑人所埋怨。战国初期,魏李悝尽地力之教〔114〕,就已开始用政治的力量来改革田制。自是“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更成为普遍的现象;所以孟子想恢复旧制,就说“行仁政必自经界始”,但孟子的主张,毕竟阻不住社会的进展,于是和孟子同时代的商鞅,才开阡陌〔115〕,废井田。据史书所载,商鞅的开阡陌是“任其所耕,不限多少”,由是人民得私有土地;而此制一变,其他诸制度也就随着变化了。商鞅废井田,开阡陌,原是顺应社会的进展而起的;所以以下就当时社会情形,说明商鞅改革田制的原因:第一,世禄的井田制度的基础,就是自给自足的庄园制。在这自给自足的生活中,依赖市场和需要货币的程度,异常有限,所以那时的经济农村并不受都市的支配。等到都市日益发达〔116〕手工业农业而分化而发展,于是交换经济(商品经济)随之而起,庄园制的经济才加深其对于市场的依赖和货币的需要,结果商人和高利贷者〔117〕乘隙而入,以摧毁旧日的封建机构。在这种情形之下,贵族便不得不在商人和高利贷者之前出卖其土地,而农民的生活也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118〕。第二,在农业工具进步〔119〕和农业生产发达的时候,少数农民逐渐取得制造私产的机会,从庄园制的土地上解放出来,而成为自由的地主;反之,贵族因其平日养尊处优,不事生产,却逐渐濒于没落而不得不出卖土地以维持其生活。他如井田之制既不能尽地力〔120〕,而人口滋生又有不敷给养之虞,以及国用不足,各国相率改制,以重征赋税〔121〕,也都足以促成世禄的井田制度之崩毁。

从来史家都说秦废封建制行郡县制,其实,封建制的崩坏是随世禄的井田制度之崩坏而起的,因为后者为前者的基础,基础既有变动,则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封建制亦必随之变动。所以自春秋以来,诸国并吞弱小,大概就以其国为县,或以之赏功臣,或命大夫以守之,或置县尹以治之〔122〕。到了战国之世,各国又以所开之地置郡,郡置守以治之。这样一来,周初的灭国以封国之制,便逐渐消灭,而郡县制遂代封建制而起。因此,秦代统一天下,废封建为郡县,也就不外是继承春秋战国的改革作全盘的筹措而已。

在宗法制度之下,姓氏〔123〕之分甚严,周制:始祖之姓为正姓,百世不改,如周姓姬,齐姓姜,宋姓子之类是〔124〕,所以表大宗;正姓之外,又有所以表其支派者,叫做庶姓,就是氏,随时可改,如鲁之三桓、郑之七穆之类是〔125〕,所以表小宗。当时命氏之法很多,大抵立氏以追溯其祖先为主:有以祖先的国系为氏的,如唐叔、滕叔是;有以祖先的国爵为氏的,如夏侯、息夫是;有以祖先的邑系为氏的,如原伯、申叔是;有以祖先的居地为氏的,如东门、东里、西门、东郭是;有以祖先的族系为氏的,如叔孙、季孙是;有以祖先的执业为氏的,如巫、卜、陶、祝是;有以祖先的官名为氏的,如司马、司徒是;有以祖先的谥号为氏的,如文、武、景、成是。大抵春秋之世,卿大夫都是世官世禄,当时以氏为卿大夫的标征,官职世及,概以氏系为准,并且用氏系以别贵贱,辨亲疏。到了战国之世,一因封建制的崩毁和贵族的没落,一因诸国竞争引用人才,不拘世及,于是开白身而为将,布衣而为相的变局,从而姓氏之辨不严,浸假姓氏混而为一,结果世族崩坏,而后世辟举科举用人之制代之而起。

春秋之世,命官之法,尚依周初之制,所以当时各国官名,如太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之类,都能依据周制,无大改革。到了战国,七雄纷纷称王〔126〕,于是各国始与周制立异:如中央的相国、丞相,如领军的将军、太尉,如地方的县令、县官、守,如司纠察的御史:都起于此时。后来秦代统一天下,即依据此时的官名,以定百官之号,遂为中古官制的起源。

西周兵制,详见第六章和第七章。春秋以后,旧制遂见破坏,于是齐行轨里连乡之法,而作三军,军万人;鲁非大国,亦作三军;晋因制楚,亦作六军;其他各国,亦多增加兵额。但当时列国交兵,其数之多,不过数万,最多也不出十万。到了战国之世,“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于是大事募兵,以多为贵,结果诸侯之国带甲者以数十万计:兵额的增多,可以想见。又春秋多用车战,到了战国,始改车战为骑射;他如齐的技击,魏的武卒,赵的剑士,韩的射卒,秦的锐士,都是诸国用以制胜的特种兵,当时并无以车战制胜之事:战术既有改变,所以每战斩首数万,视为常事。至于因井田制度的破坏,由征兵之制变为募兵之制,更是这时期兵制改革的要点。

西周为封建制度最强固之时,所以阶级最严,有刑不上大夫的规定,又有八议的规定。春秋之世,用刑已较西周为严〔127〕,降至战国,各自为政,于是西周旧制遂见破坏,刑始为贵贱共有之事,而残酷尤甚于春秋。如秦有三族、七族、十族连坐之法,又有腰斩、弃市、枭首、凿颠、车裂、剖腹、鬼薪诸刑;如齐有烹刑,又有斫,又有车裂;楚有冥室椟棺,灭家、枝解诸刑;赵有夷刑,又有沈,又有收家;魏有,又有暴尸;燕有截刑,又有刳腹:皆为诸国酷刑,独韩无所考。至于刑书:则郑邓析作《竹刑》,晋叔向作《刑鼎》,韩申不害作《刑符》,而以李悝的《法经》〔128〕,为最完备。

观上所述,可知春秋战国时代政制的改革,实为本国史上一大变局;而促成此一改革的根本原因,即为世禄井田制度的崩坏和交换经济的兴起。因为世禄井田制度既坏,封建制度即随之动摇,贵族即随之没落,于是族制、官制、刑制、兵制亦随之而改变;同时,在这重大的改变期间,就已建立了由封建制度过渡到统一的帝国的渡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