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国家与国际组织:杨东莼文集专著简介

国家与国际组织:杨东莼文集专著简介

【摘要】:在国外,则派驻使节,办理与各驻在国的一切交涉,并设置各级领事,以管理商业事务;若遇特殊事件发生,则派遣临时使节。使节既为国家的代表,是以在驻在国享有两种特殊权利。一是不可侵犯权,即使节的身体财产书信馆舍等,具有最高的独立自由,驻在国不得侵犯之。假如使节利用此特权而恣意妄为,谋不利于驻在国政府,则此特权可以随时被侵犯被取消,国际间正有不少这样的实例。

(一)国际关系的成立 在今日,全世界已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集团。国与国之间,经常的需有经济政治文化诸关系存在。任何国家,若想闭关自守的独立生活,在事实上为不可能。不过,某一国家要能成为国际社会中之一员,与其他国家建立正常的关系,必得具备一个先决条件,即取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对内能完成国内的统治,对外能履行国际义务,这样的政府方能为国际所承认为国家的代表而加入国际社会。

某一国家既已取得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则它在对外关系上,可以享受以下诸权利:

第一是独立权,国家对其内政外交,有自由处理的最高主权,他国不得干涉。例如国体的变更,宪法的修订,法律的制定,以及对外之宣战、媾和与缔结条约等,都不容有他国的干涉。但是,这所谓独立权,也并不是绝对的,须以不侵害其他国家的独立为限制。假若在法律上奖励对其他国家或国民的排斥,或者阻碍正常的对外关系,又或以武力威胁其他国家的独立;凡此均为国际道义所不许。

第二是平等权,假若是完全主权的国家,则无论其领土之大小,人口之多寡,国势之强弱,在国际社会中,应取得平等的地位。自然,这是法律上的平等;实际上还只是弱肉强食,优胜劣败。是以这所谓平等只能在形式上表现,如尊重国旗国徽,在条约上使用本国文字,以及许多外交仪节之类。

第三是自卫权,如某国家的独立被人威胁,平等被人破坏以及其他任何权利被人侵犯时,该国可以采取各种手段以图自卫。自卫的方法,固不必尽为武力的行使,和平手段有时亦可完成自卫目的,但终当以武力为后盾,方能使对方有所畏惧。

第四是交通权,某国家既取得各国的承认,为国际社会中之一成员,则具有与其他国家相互交接权。就政府方面说,可以互派使节与领事;在人民方面,可以运输商品,互通有无等。国际间相互承认的国家,须彼此尊重这种交通权。

(二)国际关系的实施 上面曾简略地说明国际关系的必需与其成立,现在来看这种关系是怎样实施与完成。现代各国,均设有外交部,负对外交涉的总责、专管外交问题,其职权在一切外交官之上。在国外,则派驻使节,办理与各驻在国的一切交涉,并设置各级领事,以管理商业事务;若遇特殊事件发生,则派遣临时使节。

使节为国家的代表,例分四级。第一级为大使,第二级全权公使,第三级驻节公使,第四级代办公使。大使与公使同为国家的代表,其职权无甚区别,唯其在驻在国所享受的礼遇不同而已。大使享受的礼遇最隆,俨同元首。全权公使与驻节公使次之,代办公使更次之。前三级使节,当其赴任时,由本国元首颁给国书;抵任后,向驻在国元首呈递国书。至于代办公使,则仅由本国外交部长颁发国书,抵任时向驻在国外交部长呈递国书。

使节既为国家的代表,是以在驻在国享有两种特殊权利。一是不可侵犯权,即使节的身体财产书信馆舍等,具有最高的独立自由,驻在国不得侵犯之。一是治外法权,即使节、属员及其眷属等,不受驻在国的法律所支配。这两种特权,给使节以安全保障,使他能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执行对外折冲。不过,所谓特权,仍是有限制的。假如使节利用此特权而恣意妄为,谋不利于驻在国政府,则此特权可以随时被侵犯被取消,国际间正有不少这样的实例。

使节的责任,为办理两国间的外交事项。至于管理商务,保护侨民等,则由领事负责。领事亦由国家派遣,其等级有四。第一级为总领事,管辖较大或较重要的区域。第二级为领事,管辖较小的区域。第三级为副领事,为总领事或领事的助手。第四级为代办领事,驻在领事区域内之一定地方,代办一部分的领事职务。

国家除派遣使节与领事而外,遇有特殊临时事故发生,如订约、议和、庆吊及其他国际会议等。还应派遣临时使节。

(三)国际交涉的规范 现代国际交涉极为频繁,其所包含的问题亦极复杂;一不慎,常引起国际间的纷争。是以,应有一种为各国所公认的法则,为国际交涉的规范。国际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在这里,规定国家对外交涉所应采取的正常途径。普通国际交涉的方式,有和平与强制两种。和平方式包括以下诸端。第一,最通常的办法,是两国的外交官吏直接谈判,彼此同意之后,即订立条约,使争议的问题得一结束。第二,如两争议国各执己见,难于磋商,则第三国可以出而劝解;向两方面缓和,使他们能互相接近,因而进行谈判。第三,当两国争执不相下时,第三国不仅是劝解,且进一步提出具体办法,向两方调停。即是第三者提出调停方案,作为两争议国磋商的基础。第四为仲裁裁判,即两国发生争议时,依条约举行仲裁裁判。即两方各选仲裁员若干人,将争议事件交其裁判。仲裁人的判决,两方都有服从的义务。

国际交涉的强制方法,亦有种种。第一为报复,凡甲国以不公正行为加诸乙国时,乙国亦用同性质同程度的不公正行为以报复之。这样来促进前者的反省与改正。第二为报仇,若甲国对乙国有不法行为时,乙国不限于以同性质同程度的行为,以为报复;而是采取更激烈更广泛的对抗行动,是为报仇。第三为封锁政策,若甲国强迫乙国服从其要求时,可以用武力封锁乙国,断绝其对外交通。这种办法,只能强国施之于弱国。第四为经济绝交,某国家受别国的欺压过甚,而又不能以武力抵抗时,常由国民采取经济绝交的办法,这是弱国对付强国的策略。

若和平交涉与强制交涉,均不能解决两国争议,则最后只有战争之一途。所谓战争,是以实力来解决国际纷争的办法。两交战国家,仍须受战时国际法的限制,如不得虐待俘虏,不得毁坏无防御的城市,不得残杀非战斗员,不得没收交战国人民之私产等等。不过,现在是有强权,无公理的世界。条约义务,法律尊严,在平时且不能维持;战事发生,更成废纸。

(四)国际组织 现代国际关系,异常复杂与错综。两国间的问题,自可由两国依外交途径解决之。但常有许多事件,关联及于两个以上的国家。欧战以前,像这样关系多数国家的共同事务,系临时开国际会议来解决。近来,各国间的共同事务已成为国家生活的一部分;其中重大事件固仍由国际会议来解决,但有许多经常事件,需有常设机关负责处理。这就是国际组织所以成立的原因。目前,已成立的国际组织,为国际联合会与国际法庭二者,这在本章第三节将要论述,暂不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