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宪法产生与修改详解-杨东莼文集·专著卷(上中下)

宪法产生与修改详解-杨东莼文集·专著卷(上中下)

【摘要】:若产生自民定,修改之权自属人民;若产生自协定,修改亦为协定。凡宪法草案经国会或宪法会议决议通过后,还不能发生效力,应交由国民票决。并规定于十个月内,成立国会,制定宪法。

(一)宪法的产生 在上面曾经说过,宪法的种类,有成文的,有不成文的;成文宪法之中,又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之别。这种分类法,即系以宪法的产生方式为根据的。现依次略述于下:

钦定宪法的产生 十九世纪为民主潮流极盛的时期,许多专制君主都感觉到时代潮流之不可遏,人民势力之不可忤;另方面又鉴于宪政国家的易臻于富强,而思效法。是以自动的放弃绝对王权,宣布宪法,允许人民以一部分权利。法国路易十八于大革命之后,共和政府虽已倾覆,但封建制度的基础已遭掘挖,仍不得不以自己的权力来制定历史上最早(1814年)的钦定宪法。他如1848年的普鲁士宪法,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1889年的日本宪法,均或为革命势力所威胁,或由于国王之锐意维新而产生的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的产生 如某国民主势力的发展,虽不足以推翻帝制,改建共和;然亦不许国家的命运完全取决于君主,因而有君民协定宪法的产生。其具体程序,或先由国会制定,后由国王承认,如法国1830年的宪法;或先由君主钦定,后由议会修正而成立,如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均为其著例。

民定宪法的产生 凡经过激烈革命而产生共和政府的国家,或战后所成立的许多新民主国家,其君主势力被铲除殆尽,乃由人民来决定国家的基本组织法。但民定宪法产生的方式可以有各种不同。第一是由普通议会所制定。第二是先由议会制定,再由人民投票表决。第三种方式最为通行,即由人民选举特别制宪机关制定。如1788年的美国宪法,由各邦代表所组成的会议起草,各邦人民所选出的宪法会议所表决。1919年德国宪法,亦为特殊召集的国民会议所制定。

不成文宪法的产生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由逐渐发展而成,虽无一定的产生方式,但其成立的踪迹仍可追寻。这里有的是由历史传统演进而成,如经过数百年的生长,到十五世纪而成立的两院制的国会;有的是由君民协定的文书而组成,1688年的权利法典即英宪法中之重要部分;更有的为若干世纪以来,法院的解释与判例等。

以上为宪法产生的各种方式,就中自以人民选举代表,组织制宪机关,为最适宜,且最为民主。宪法既为国家根本大法,自不能与普通法律同等,由议会来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 修改宪法的手续,大体依宪法产生的方式而定。若产生自民定,修改之权自属人民;若产生自协定,修改亦为协定。惟产生自钦定,则不能由君主自由修改;因宪法一经宣布,君主权力即当缩减,而将自己置于宪法之下,必须依照宪法所规定之手续,方能从事修改。吾人试综合观察,则各国宪法的修正普通常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第一,以修改宪法的权付之议会。英国为不成文宪法,意大利原为成文宪法,但没有规定修改的手续;是以英、意宪法修改权均属议会,且与普通修改法律的手续无甚差异。但一般国家,议会修改宪法时,有较严格的限制。例如,需有较高的出席人数与赞成人数。有的国家,修改普通法律时,只需议员过半数的出席,出席议员过半数的赞成,即能成立。但修改宪法,则需有议员三分二的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的同意,始能生效。又有的国家,议会议决修改宪法后,还需有第二次的决议。即议会决议以后,经若干时期再审议一次,始成定案;或者两院各决议宪法修正案之后,再开联席会议来共同决定;又或宪法修正案成立后,旧国会解散,如新国会亦同意该修正案,方能成立。

第二,以修正权付之专门的宪法会议,即由人民选举代表,组织会议,专以修正宪法为任务。美国各邦中,有的采用此制,南美诸共和国亦多行此制的。

第三,议会决议修正案之后,还需由各邦复决,始成定案。这种办法只适宜于联邦国家。如在美国,经国会两院各三分二的议员决议,可以成立宪法修正案;但若各邦有三分二的邦议会要求,则需召集宪法会议作最后之决定。又如墨西哥,宪法修正案经联邦国会通过之后,还需交各邦议会复决。

第四,宪法修正的最后决定权,属于国民复决。凡宪法草案经国会或宪法会议决议通过后,还不能发生效力,应交由国民票决。有的规定,必须交由国民票决,这称为强制的复决。有的则需有特别法定机关要求之后,才付国民票决,这称为任意的国民复决。

(三)中国宪法的产生与修改 中华民国成立已二十余年,但尚无一部正式的宪法;所以这里只能简略的叙述吾国制宪的经过,以及最近立法院宪法的草案的成立。

满清末年的立宪运动 自鸦片战争以后,吾国迭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危迫如垒卵。除孙中山先生领导革命运动,企图推翻满清,创建民国外;另有一部分人士则企图变法维新以挽救危亡。戊戌变法失败以后,又发生八国联军之役;国家地位更穷促万状,革命势力日益发展,虽反动的清廷亦不得不有制宪之拟议。光绪三十一年,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预备立宪。三十四年颁布《宪法大纲》,并定九年为预备立宪期间,到宣统二年以时势紧迫,又缩短预备期为四年。武昌起义,全国响应,清廷为挽回其最后命运,颁布《宪法信条十九条》,但革命之势已成,不久清廷即归覆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武昌起义之后,各省相继独立,派代表会议于武昌,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二十一条。元年一月一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临时总统职,参议院亦相继成立,因《大纲》之不完备,乃加以修改,成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五十六条。并规定于十个月内,成立国会,制定宪法。

天坛宪法草案》与《新约法》 民国二年四月,国会成立。参众两院各选代表三十人,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天坛为开会地点。十月,宪法草案通过三读会,是为《天坛宪法草案》。这时,袁世凯为大总统,惧怕宪法束缚自己,乃指使其爪牙反对宪法,且解散国会;另行组织政治会议,更由此召集约法会议,于民国三年公布《临时新约法》六十八条,成立参政院。根据《新约法》,总统为事实上的独裁者,任期十年,连选得连任。每届总统选举时,由现任总统推荐三人为候选人,现任总统为当然候选人,甚且规定参政院若认为必要时,可以决议总统连任一次。

民国十二年《贿选宪法》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继任,国会恢复,继续制宪工作。六年黎氏被迫解散国会,复辟乱平之后,国会仍未恢复,因而有中山先生南下护法之举。十一年奉直战争之后,黎元洪复任大总统,二次恢复旧国会。十二年直系逼走黎元洪,以巨金收买国会议员,选举曹锟为大总统,并通过宪法,舆论称之为《贿选宪法》。

《训政时期约法》 十五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十七年统一全国。军事时期渐次结束,乃实施中山先生的建国程序,开始训政时期。二十年五月,在南京召开国民会议,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全部八章,共八十九条,这即为目前吾国的基本法。

宪法草案修正案 训政既施行,理应制定宪法,以备宪政之开始。二十二年初,立法院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二十三年十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二十四年十月,立法院又加以修正,三读通过。其大概内容见于上节所述。

参考书

1.王世杰:《比较宪法》

2.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3.陈立茹:《中国宪法史》

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问题

1.试述宪法的意义与总类。

2.制定宪法有哪几种方法,并以何者为优?

3.宪法的内容大概为何?

4.宪法修改的手续有哪几种?

5.五种宪法之特征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