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不同国家宪法内容复杂、繁简不一,中山先生五权宪法内容解析

不同国家宪法内容复杂、繁简不一,中山先生五权宪法内容解析

【摘要】:各国宪法的内容,至为复杂,繁简亦不一致。现虽仍未成为定本,但规模已具,不会有大的变更;吾人试以此为根据,来阐明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内容。第一是确定人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立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立法权之最高机关,对国民大会负责。第八章为附则,说明宪法高于一切法律,修改宪法之权,属于国民大会。以上系吾国五权宪法之大概的具体内容,这里有几个主要的特征,不像一般宪法之仅包括人民权利义务及政府的组

各国宪法的内容,至为复杂,繁简亦不一致。但大体上总包括如下几个主要部分;如人民的权利义务,最高政府机关的组织,其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各级政府间的关系最后则说明修正宪法的手续。上面曾讲过,宪法的内容是随时代的演进,而日益演变与丰富的。后起各国的宪法,较之先进国的宪法愈精明详明,内容更深广,如德国1919年《威玛宪法》及苏俄最近颁布的宪法即为例证。中山先生吸取欧、美各国政治思想之精英,补以吾国数千年所发展起来的考试与监察制度,因而确定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就内容的严密与丰富而言,各国宪法实远不能与五权宪法相比拟。吾国现为训政时期,宪法尚未颁布施行。但立法院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曾于二十三年十月十六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后经立法院修正,又于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三读通过。现虽仍未成为定本,但规模已具,不会有大的变更;吾人试以此为根据,来阐明中山先生五权宪法的内容。

(一)中华民国的构成与人民的权利义务 宪法草案第一章为总纲,规定吾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主权属国民全体,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即为国民;领土为现行之二十八省及蒙、藏二区,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国内各民族均为中华民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

其第二章则详述人民的权利义务。这里的条文很多,但综合起来概括为五点。第一是确定人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第二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如身体的自由,居住与迁徙的自由,言论著作出版及通信的自由,信仰与集会结社的自由,财产的自由等等。第三是人民有依法律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第四是确定人民的参政权,如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与复决之权,有依法应考试之权。第五则规定人民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服工务的义务。此外,又于最后说明,为保障国家安全,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政府得暂时限制人民的自由与权利。

(二)国民大会 第三章为国民大会,由全国国民用“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代表成立国民大会。选举人与被选举人除有年龄的规定外,没有任何限制,其任期为四年。国民代表违法或失职时,原选举人得罢免之。国民大会之职权: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监察两院院长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罢免总统副总统,立法、司法、监察、考试四院院长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正宪法等。

(三)中央政府 第四章为中央政府的机构,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揽行政权,对国民大会负责。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行政院为中央政府行使政权之最高机关,正副院长,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均由总统任免,各对总统负责。行政院设行政会议,其主要职权,为议决提出于立法院之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关系重要国际事件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间共同关系之事项等。

立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立法权之最高机关,对国民大会负责。其权限为: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修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各院,关于其主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议案。总统对于立法院之议决案,得于公布或执行前,提交复议;但若立法院三分二的委员决议维持原案时,总统仍需公布执行,唯遇法律案与条约案,得提国民大会复决。

司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权之最高机关,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惩戒司法及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对国民大会负责。关于特赦、减刑、复权事项,由院长提请总统行之;司法院有统一解释法律之权,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

考试院为中央政府行使考试权之最高机关,掌理考选诠叙。院长由总统任命,对国民大会负责。凡公务员任用资格,公务候选人资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均由考试院诠定。

监察院为中央政府行使监察权之最高机关,掌理弹劾与审计,对国民大会负责,监察院为行使监察权,得依法向各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员违法或失职时,得提出弹劾案。对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违法或失职时,得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案。

(四)地方政府 第五章为地方制度,规定为省县或市二级。省设省政府,执行中央法令及监督地方自治,省长由中央政府任免。省设省参议会,由各县市议会选举一人组织,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民关于县自治事项,依法律行使创制复决之权;对县长及其他县自治人员,依法律行使选举罢免之权。县设县议会,议员由县民大会选举之。县政府设县长一人,由县民大会选举。市的组织约与县同。

(五)国民经济 第六章为国民经济,规定吾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关于平均地权方面,规定国家得按照土地所有人之申报或政府估定之地价,依法征税或征收之;附着于土地之破产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的,应以征收土地增值税方法收归人民公共享受;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整理,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

关于节制资本方面,则规定国家对于私人财产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民生计之均衡发展时,得依法节制之。国家应奖励指导及保护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公用事业及有独占性质的企业,以国家公营为原则;必要时可特许国民经营,唯遇国防紧急需要,国家得临时管理之。并得与以适当之报偿而收归公营。

关于劳工与农民方面,国家应施行保护劳工政策:对妇女儿童劳工,应按其年龄与身体状态,施以特别保护。劳资双方应依协调互助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国家应充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活,以科学方法提高农民耕作效能;国家对农产品之种类,数量及分配,得调剂之。此外,关于国家的财政赋税,亦有原则上的规定。

(六)教育 第七章为教育,规定中华民国之教育宗旨,在发扬民族精神,培养国民道德,训练自治能力,增进生活智能,以造成健全国民。人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免费受基本教育;此外,关于教费在预算中的成数,对学术机关的奖励等亦都有明文规定。第八章为附则,说明宪法高于一切法律,修改宪法之权,属于国民大会。

以上系吾国五权宪法之大概的具体内容,这里有几个主要的特征,不像一般宪法之仅包括人民权利义务及政府的组织而已。第一,吾国为多民族国家,首先即确定各民族的平等,这是民族主义之具体的表现。其次,在人民权利义务中,不仅是选举权,且有创制、复决、罢免与应考之权。以“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国民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亦为各国宪法中所无。第三,关于中央政府的结构,非如欧美之三权,乃五权并立;互相钳制,互相平衡,实为最灵活的政治机器。最后,各国宪法,大抵只及于政治,而略于经济。吾国宪法则规定国民经济与教育之最高原则,凡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保护工农的基本方针,均厘定于此,这可以表现民生主义的真谛。是以,吾国宪法,实可称之为三民主义的五权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