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宪法的意义与种类-杨东莼文集·专著卷(上中下)

宪法的意义与种类-杨东莼文集·专著卷(上中下)

【摘要】:但实际上,英国议会修改宪法仍极慎重,且多属于引申与补充性质。任何成文宪法的国家,亦有宪法所未规定,但为一般所遵守的最高习惯。成文宪法,本身即附有修改的一定程序,是以为刚性宪法。

(一)何谓宪法 现代民主主义的国家与以前的专制国家相比较,其主要的差别之一,即为现代国家具有宪法。上面讲过,所谓民主政治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则最高主权者无论其为国王或总统,绝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来破坏国家的政治组织,或剥夺人民的权利;而是要服从某种最高法则的支配。这种最高法则即是宪法。普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组织及其职权,都在这里规定,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或组织法。现代各国政治制度,无论其有多少差别,必然具备这种最高的组织法;惟其内容可以有繁简之不同,其形式可以有成文与不成文之别而已。

宪法的起源,因各国的历史传统而不一律,但大概说来,总在人民反对“君权至上”的奋斗中而产生。有的国家,专制王权不曾发展到极端的形式,人民逐渐地以法律来限制王权,这样的许多和平改革的法案,可以发展为国家的最高法。若果专制王权的过分压迫而激成革命,则是以武力推翻旧统治,制定宪法而成立新政府。又若是后起的国家,专制政府鉴于先进各国民治成绩的优良,怵于人民革命的恐怖,亦常自上而下的制定宪法。

(二)宪法之形式上的意义 若就外表上说,宪法既为根本法或组织法,则其效力自必超过一切普通法律。世界各国,无论其宪法制定经过若何程序,总保持这种最高效能。议会本为立法机关,但这里所制定的法律,绝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如抵触时,新法案即不能成立。如最近美国罗斯福所提出的许多社会法案,虽经国会通过,但一经最高法院宣判其为违宪,即不得成立。另方面,宪法的修改亦不像普通法律那样容易,即普通立法机关如议会没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大概各国宪法本身对宪法的修改即有规定,或者由国民代表会议,或制宪会议来修改;有时候亦允许议会有修改宪法之权,但这时候,议会的法定人数必较平时为多,其决议手续亦较审慎。英国本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本都属于议会的权力范围。但实际上,英国议会修改宪法仍极慎重,且多属于引申与补充性质。

(三)宪法之实质的意义 除上述形式的意义以外,最重要的是实质上的意义,这即是宪法的内容。各国宪法,有繁有简,其着重点亦各不同。但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国家之领土与人民的构成,政府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各部门的相互联系等,却都有规定。特别是政府的机构,组织原则与权力的运用等,为宪法中必不可缺少的要素。至于人民权利义务,有时因为某些正当原因而可以不规定于宪法。例如,联邦国的宪法,则因各邦的宪法已有这项规定,是以无需重述;又如有的国家,既有《人民权利宣言》或《权利法案》成为宪典,则宪法中亦可缺少这一项的规定。

不过,我们应注意,无论宪法规定到如何完密,若政府没有执行宪法的意志,人民没有维护宪法的能力,则所谓宪法亦等于具文,无补实际。孟子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此语实含至理。尤有进者,宪法的内容,如全部政治思想一样,随着历史社会的发展,时代潮流的演进,而日益改变与丰富其内容。

(四)宪法的种类 宪法的分类,依各种不同的标准而不一其名称。第一,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可以分为钦定、协定与民制宪法三种。凡宪法由君主制定,颁布施行;既不经人民创制,亦不由人民审议;是为钦定宪法。由上而下,实行政治的摹仿与改革的国家,常有钦定宪法,例如日本。凡由国王与国民代表制定,或由国会制定,经由国会承认的为协定宪法。这亦发生于民权初张,和平改革的国家,如普鲁士宪法。凡宪法的产生,纯由人民代表机关,如人民代表会议或特别成立的宪法会议所制定,君主不能置喙或者君主制已被推翻,这即为民制宪法。大半经过武力革命的国家即有这类宪法。

第二,以宪法构成的形式为标准,有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两种。凡宪法由一部独立文件组成,其内容包括宪法的各基本要素;或者由若干部文件合组而成,互相补助而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这都称为成文宪法。前者如美国宪法,后者如法国宪法。凡宪法不由一部或数部具体文件所构成,而是散见于许多历史文件及一般传统习惯之中,即为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即为著例。但吾人应注意,这只是相对的说法。任何成文宪法的国家,亦有宪法所未规定,但为一般所遵守的最高习惯。例如日本宪法中并无元老的规定,但元老在日本政治中却有极重要的地位。另方面,英国宪法亦包含有许多重要文件,并非全由习惯而构成。

第三,以修改宪法的难易为标准,则有所谓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凡宪法的修改,较普通法律的修改,需采取较繁难手续的,为刚性宪法。反之,若与普通法律采用同样的修改手续,则为柔性宪法。大概不成文宪法,为柔性宪法;议会虽对于修改宪法较为慎重,但在形式上一如修改其他法律一样。成文宪法,本身即附有修改的一定程序,是以为刚性宪法。惟意大利宪法虽为成文的,但并没有规定修正的手续,可以由议会依对普通法律的方式而改正,是以亦为柔性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