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先生拟定《实业计划》,是在欧战告终的时候。所以中山先生主张国际合作开发中国实业,同时拟定具体的《实业计划》,分送国内外当局,征求意见,并向民间作广大的宣传。本来中山先生的计划,虽然提出于欧战告终的时期,实际是早已成竹在胸的了。他的伟大的《实业计划》,不待说,是为了发展国家资本而写的。第一计划第一计划是以北方为对象的,包含五部分。......
2023-08-17
(一)权与能的划分 现代欧、美民主政治,是君主政治的反动。往往民权极发达,而政府权力反觉过小,动受限制,不能发生其最大效能。另方面,社会生活日渐复杂,人们的相互关系日益频繁,是以国家的职务亦应扩大;如解决劳资纠纷,管理土地分配,调节粮食供给等现在都成为国家事务。因此,向来提高民权,限制政府权的民主趋向,显然发生流弊。即就民权而言,大半只一选举权,若他们所选举的议员贤良,自能为人民谋幸福;议员不贤,人民亦只得徒唤奈何而已。也正因此,所以人民总顾虑政府权力的过大。
中山先生为解决这种困难,发明权能划分的原则,不仅把民权更扩大,且把政府的权力也更扩大。依照中山先生的意见,权是民权,亦即政权,是人民监督政府的权。能是治权,属于政府,为政府处理国事的权。所谓政权,并不只是简单的选举权,此外更加上罢免、创制、复决三种政权。假如这四种政权能纯熟的应用,则人民可以充分的驾驭政府而不怕其擅作威福;所以中山先生又把属于政府的权扩大,除立法、行政、司法之外,又加上考试与监察,共为五权。中山先生说:“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的新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由这一段话看来,则权能划分的内容与作用,我们可以明了。
(二)政权治权的运用 在现代许多民主国家中,人民主要的只有选举权;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多数国家完全没有采用,即使在美国与瑞士,也只极小部分的应用而已。人民既不能都直接管理政治,只得选举官吏代为执行,但选举出来的人并不能绝对可靠,一旦大权在握,可能的违法溺职,损害人民权利;这时,需有罢免权以为补救。是以,选举权与罢免权二者互相为用,使人们于用人方面能发能收。人民自己不能立法,将立法大权委托议会,但可能的,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不是人民所需要的;而人民所需要的法律,议会偏不制定。这时候,如果人民有创制权,自可制定新的法律,或者对原有法律补充新的条文。如果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合人民需要,可以行使复决权来加以否决或修改。因此,在立法方面,人民亦能操纵自如。
关于五种治权的运用,则立法权司法律的制定,行政权管理一切内政外交,司法权为审判诉讼,这从第一节中可以知道。这种三权分立的制度,还不十分完美,还得给以补充。本来,自十八世纪始,议会即有监察权,对失职的官吏,甚至全内阁,可以弹劾。到十九世纪中叶,政府又采考试方法以任用官吏。不过,以监察权附于议会,以考试权附于政府,仍不能发挥其充分效能。现代为政党政治,议会的多数党与政府多系一致,最易发生偏袒之弊;且以立法机关而兼掌监察权,责守不专,事权不一,自难收效。至于行政机关兼握考试权,则任用私人,滥芋充数的弊病最易发生。
中山先生一方鉴于各国制度的缺点,另方又采取吾国历来监察制(御史制)与考试制的长处,所以主张在三权之外,又加以监察与考试而成为五权政治。监察机关掌管一切弹劾及审计事务,考试机关管理一切典试与铨叙事务。这样五权并举,相辅为用,然后政府的职掌方全,分工允当,而能发挥其最高效能。
(三)军政训政与宪政 像上述那样的民主政治,是国民革命中政治建设的鹄的,但非骤然可以达到。是以中山先生把政治建设的程序,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为军政时期,主要任务是肃清反动,扫除障碍。第二为训政时期,其主要任务为诱导人民,训练民权。第三为宪政时期,这时候政权归诸人民,实行民治。所谓军事时期,还是实行革命的破坏时代,用武力来消除一切反革命势力,打破旧社会的障碍。这时,党政军的关系固然也与训政时相似,但最重要的是革命武力的培养,与政权的巩固,还不能进行民主政治的建设。
军事时期已过,社会秩序已安定,于是训政开始。所谓训政,是自上而下的训练人民的参政能力。即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政府,而是属于中国国民党。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行使最高政权。大会闭会期间,则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凡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均由国民党代为行使。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为政治委员会,凡立法原则,施政纲领,国防大计,财政计划,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院长副院长等,均由这里决定,交由国民政府执行。是以,国民党一方面代理人民行使政权,另方面又指挥政府的治权。
像这样以党来专政,仅是为完成训政,达到宪政的手段,而并不是目的。因为吾国人民,智识简陋,数千年被压迫于专制淫威之下,向不知政治为何物;若一旦给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大权,他们将茫然无所措手足,甚或为少数狡黠者所利用,以达到个人目的。所以军政以后,必需以训政为过渡时期。中山先生有云:“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光复,而欲成一共和宪政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由速达也。”
然则由训政到宪政的过渡,需要若何设施,以收训练人民的效果呢?根据中山先生的遗教,最重要的是实行地方自治。首先为县自治,次为省自治;到各省都能自治了,则训政可以结束。是以中山先生说:“训政时期之宗旨,务须指导人民从事于革命建设之进行。先以县自治为单位,于一县之内,努力于除旧布新,以深植人民权力之基本,然后扩而大之,以及于省。如是,则所谓自治始为真正之人民自治,异于伪托自治之名,以行其割据之实者。而地方自治已成,则国家组织始臻完密,人民亦可本其地方上之政治训练,以与闻国政矣。”
宪政时期开始,国民党将政权归还给人民。当县达到充分自治时,可由选举成立县地方自治政府,并得选代表参与中央政事。省内各县皆达完全自治时,人民代表会可选举省长,成立省政府。“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四)我国现行政治组织 国民政府为总揽治权机关,有统率陆海空军,行使宣战、媾和、订约、大赦、特赦、减刑、复权、授与荣典、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等权。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主席除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外,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组织国民政府委员会,处理国务及解决院与院间的问题。国民政府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以处理政务。各院各自对中国国民党中执委会负责,正副院长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
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分设内政、外交、军政、海军、财政、实业、教育、交通、铁道等部,及蒙藏、侨务、禁烟等委员会。行政院会议,由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及各委员会会长组织之,凡行政院重要事件及各部会间不能解决的问题,都由这里决定。但其所发命令及处分,其关于一般行政的,须由全体部长副署,其关于局部行政的,须由各关系部长副署,始生效力。
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的职权。除正副院长外,设委员四十九至九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任期二年,但得连任,唯不能兼任其他官职。当立法院会议时,各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长得列席说明。
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项,由院长依法提请国民政府主席署名行之。分设最高法院,主管民刑诉讼最高审判;行政法院主管行政诉讼审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主管文官法官惩戒事项;司法行政部主管司法行政事项。
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依法行使考试及铨叙等职权。设铨叙部以管理全国公务人员的资格审定,成绩考查及升降转调奖恤等事;设考选委员会管理全国公务员考选事宜。
监察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弹劾与审计之权。除正副院长外,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至四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依法任免。监察委员受有保障,非依法律,不得侵犯。监察委员专司弹劾;审计部则专管审计及稽核事务。
以上所述,系吾国中央政府五院之组织及其职权之大概。此外,在军事方面,有下列直辖于国民政府的诸重要机关:(一)为军事委员会,为全国最高军事机关。凡国防绥靖、军事章制、军事教育、军事建设、军队编遣等,由这里作最高决定。(二)为军事参议院,为全国军事最高咨询机关,其职权平时专备咨询建设,战时得参加高级指挥。(三)为训练总监部,掌管全国军队及所辖学校教育及国民军事教育事宜。(四)为参谋本部,掌管国防及用兵计划等。
吾国地方制度,分省县二级。省设省政府,委员七人至九人,一人为主席,均由国民政府任命。省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中央法令,管理全省政务;并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对省行政事得发省令,并得制定省单行条例及规程,但关于限制人民自由,增加人民负担者,非经国民政府核准,不得执行。省政府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所。县政府设县长一人,任期三年,得连任,分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等局,综理全县事务。
省县而外,尚有市组织两种。凡人口在百万以上,或在政治经济上有特殊情形,及首都所在地,则成立市政府,直隶行政院,与省相等。若具有上述第一二种条件,但为省政府所在地,或人口在三十万以上者,或人口在二十万以上,而其所收营业税、牌照费及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者,则成立市而隶于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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