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杨东莼文集:订婚、结婚与离婚全解析

杨东莼文集:订婚、结婚与离婚全解析

【摘要】:是以本节所讨论的订婚结婚与离婚,都以自由婚姻为主体。即以订婚而言,也有一定的条件与程序。例如中国近来社会变动异常迅速,许多青年男女感染现代文化的洗礼,立即感觉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构成的婚姻的痛苦,是以离婚案件层出不穷。是以,离婚虽是病态,但一旦有离婚的必要,还是以迅速离婚为宜。离婚病的治标办法,还只有以离婚来医治。英国教会人士大都反对离婚,其离婚条件,远较其他国家为苛刻。

上面简单提到的,有许多种类的婚姻形态,其成立的程序亦有许多种。但这里所要讨论的,是现代最流行,吾国近来所采取的自由婚姻。是以本节所讨论的订婚结婚与离婚,都以自由婚姻为主体。

(一)订婚 照中国数千年来的习惯,婚姻的成立,是由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里的弊端,尽人而能知之,无需赘言。但所谓自由婚姻,也并不是漫无规则的结合。即以订婚而言,也有一定的条件与程序。首先,是对手方面的选择。人们资质的禀赋,至不齐一;经济能力,生活习惯以及所受教育程度亦各不相同。青年男女,当其选择对象时,当在这各方面予以注意。所谓订婚,即是共同生活的准备。而共同生活的最基本条件是要互相了解,互相协调。因此,两方的资质,性情,所受教育,经济能力,生活习惯等,总要相差不能过远。以前的婚姻多半受门第的限制,这自是不当,但现在若完全忽视这许多社会的家庭的差别,亦未必能得圆满结果。因各人的生活环境若相差太远,则其情趣必不同。这样的结合,必然有某一方屈服于另一方,没有真实的平等。目前,男子选择对象,多趋于娇美的女子;女子则多趋于有权势与财富的男子,这固然有其社会的原因,但青年男女亦当自负责任。其次,彼此的了解不是容易达到的,这需要相当长久的时间。是以青年男女要达到订婚的历程,先要有许多准备阶段。大概最初是两性间的认识;其次是两性间的交际;由交际而发生友谊;再由友谊的增进而到恋爱。经过这些过程,彼此能互相谅解,自认在他们的生命中,能共甘苦患难,然后才能订婚。必须要这样慎重,方不至有后来的不幸。所谓“萍水相逢,一见倾心”,这不是正常的办法,且多没有好结果。那么,男女青年要到什么年龄才适宜于订婚呢?显然,这要到成年时期。因为,对手方面的选择,并非易事。若无相当的学识与社会经验,而全凭青年的感情冲动,则未有不失败的。尤不只此,所谓青年,都是各方面发育未全,正在迅速的变动过程中。若订婚过早,则两方在学问,志趣,性格诸方面的发展,不一定能保持平衡与调和。常见有当订婚时虽是两心情愿,但二三年后又发生悔婚情事,即为这种事态的例证。照一般说,婚姻是应绝对自由的,但父母亲长的指导与监督,师友的规告,也是不可以缺少的。

(二)结婚 结婚是人生最重大事件之一,它不独能决定前途的幸福与否,且能左右一生的事业。是以结婚是一种神圣的,理智的事业,绝不应受盲目的感情的支配。男女双方应具备若何基本条件,方能结婚;这一点在订婚一项中已略述及。在此无妨着重的重复说:结婚应是两对手方面之爱的结合;彼此要能充分的了解;要能充分的调和与互助。若这些基本条件具备了,是否可以毫无顾忌的结婚呢?不能,还有其他限制。第一要注意的是年龄,中国有许多地方还流行有早婚恶习,这不仅戕害婚姻双方的身体,且危及种族的前途。就吾国情形而言,男女双方总要到二十以外,才能结婚。其次,是身体的健康与否亦应顾及。上面曾说过,婚姻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若有恶性传染病的人而贸然结婚,匪特遗害对方,且为祸于社会不小。第三应注意的是知识,结婚是人类在社会独立生存的表示,所以这时应具备有生存的知识与技能。若尚在求知时期即行结婚,则心志既分,负累随以增加,必然影响其知识与技能的完成。第四要注意的,是经济能力。即是说要能自食其力,且有赡养子女的能力,方可结婚。若经济上不能独立生存而即结婚,则在开始时也许感觉到结婚的快乐,但生育一开始,则必然只有痛苦与黑暗。以上诸端,是每个青年人所应特别留心的。

(三)离婚 我们既主张结婚的自由,则另方必然要主张离婚的自由,不过,我们同时应知道离婚是两性关系的病态。这种病态的产生,固然有社会的原因,各当事人也有应负的责任。例如中国近来社会变动异常迅速,许多青年男女感染现代文化的洗礼,立即感觉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构成的婚姻的痛苦,是以离婚案件层出不穷。这可以说大部分是社会的责任。但也有自由恋爱的结合,亦不旋踵即告仳离,这不能不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对于离婚的态度,自不应盲目加以反对。因为婚姻的要件,是爱情,互相谅解,协调互助;若缺乏这些条件而勉强维持夫妻关系,则必然产生许多罪恶,如伤害、犯奸乃至自杀杀人等。是以,离婚虽是病态,但一旦有离婚的必要,还是以迅速离婚为宜。离婚病的治标办法,还只有以离婚来医治。至于治本的办法,则是:提高婚姻的自由;阐明婚姻对个人对社会的重大意义;厉行婚姻的道德训练;使人们不致轻举妄动的结婚,则离婚事件亦必减少。

现代文明国家,对离婚问题的法律限制,以及社会舆论的态度,多不一致。美国离婚法的规定,请求离婚的理由中,最重要的是犯奸,其次为生理不全,疯狂,虐待及婚后犯重罪等;此外如恶意遗弃,久不同居及习惯的酗酒等,也构成离婚的理由。西欧诸国离婚法大致与美国相似,惟英国稍觉保守。英国教会人士大都反对离婚,其离婚条件,远较其他国家为苛刻。与英、美等国相反的是苏联,那里对离婚没有丝毫限制。男女任何一方要求离婚,即能成立;只不过对他们所生的子女负相当的教养费而已。

中国数千年来,女子绝没有离婚的权利,惟独男子可以离弃其妻,且其弃妻的理由亦颇不充分。如《大戴礼记》所说:“妇人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历来的法律虽未完全采取这“七出”之说,但仍绝未顾及女子的权利。民国成立以后略采欧、美民主主义的精神,但去男女平权尚远。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对离婚法的规定,比较的平允。男女任何一方犯有下列诸款之一者,其对方即可请求离异:(一)重婚,(二)与人通奸,(三)不堪同居之虐,(四)妻对夫之直系尊亲属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亲属所虐待,至不堪共同生活,(五)恶意遗弃,(六)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