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一书是用韵文写成的哲理诗,是道家的主要著作。从其对战国中期黄老学派有重大影响来看,这书应该作于战国初期。柔弱胜刚强的原则 老子把世界上事物发展变化的自然规律,称之为“天之道”或“道”。他主张助长敌人的骄气,从而加速敌人由盛而衰的转化。这种策略不是老子首创的,是有所继承而加以发挥的。......
2023-08-29
法家成为一种有体系的学派,为时很晚,盖自慎到、韩非以后。但法治主义的思想,在管仲时却已萌芽。法家的学理上的根据,则儒道墨三家都各有一部分为它的先导,所以有人说法家就是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的东西。今分述如下:
(一)法家所受于儒家者为正名主义。尸佼说:“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又:“明主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又:“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名实判为两分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二)法家所受于道家者为无为主义。梁启超说:“法家所受于道家者何耶?道家言‘我无为而名自正’。民何以能正?彼盖谓自有‘自然法’能使之正也。自然法希夷而不可见闻,故进一步必要求以‘人为法’为之体现,此当然之理也。及其末流即以法治证成无为之义。慎子曰:‘大君任法而不弗躬,则事断于法。’《淮南子》曰:‘今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同型)之,万世传之,而以无为为之。’法治者纯以客观的物准驭事变,其性质恰于权衡规矩,慎子所谓‘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也。夫是以能‘无为而无不为’。彭蒙、慎到之流皆邃于道家言,而治术则贵任法,盖以此也。”[1]
(三)法家所受于墨家者为平等主义与一同天下之义。墨家主兼爱,反对儒家的亲亲主义,这就是平等主义的思想。儒家的礼义,只能行于君子,不能遍行全国;而法是遍行全国的,所以法律不得不平等。《慎子》佚文所谓,“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便是这个道理。墨家的一同天下之义,就是要使社会不可有两种是非,所以《尹文子》说:“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
次言法家的主要代表。管仲、子产、申不害、商鞅都是实行的政治家,虽具有法治主义的观念,却不是法理学家,所以不能称为法家。以下仅就法家几个主要代表人物的思想略述一下。
(一)慎到。慎到赵人。其生卒年月不可考。其时代大约当公元前第三世纪。《汉书·艺文志》有《慎子》四十二篇,今多不传,唯存佚文若干条,后人集为《慎子》五篇。他的思想源于道家,而其结果则为法家。今分述如下:
(甲)尚法。他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愤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此言法之重要。又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此言法之效力。
(乙)不尚贤。慎子既以法为主,所以万事只有守法。法既确立,即天子不贤,也不要紧;推之百官之事,也只有守法,而用不着尚贤。其言曰:“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又:“鹰善击也。然日击之,则疲而无全翼矣。骥善驰也,然日驰之,则蹶而无全蹄也。”此言恃贤为治之必败。
(丙)贵因。他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是故先王不受禄者不臣,不厚禄者不与;人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因为人人都有自为之心,所以因其自为之心而用之,就是“因”的道理。
(二)尹文。尹文原属于墨家的流裔,然其政治主张又属于法家。今分述如下:
(甲)论名与法的关系。他说:“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善名命善,恶名命恶。故善有善名,恶有恶名。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尽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名称者何?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及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智同其治也。”从他这段论名与法的关系看来,便知道他的以法定治乱的精神。
(乙)政治主张。尹文言政治,也不外定名分以立法,所以他说:“圣人任道以通其险,立法以理其差;使贤愚不相弃,能鄙不相遗。能鄙不相遗,则能鄙齐功;贤愚不相弃,则贤愚等虑:此至治之术也。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
(三)韩非。韩非是韩国的公子,与李斯同受学于荀卿。他目击韩国削弱,乃发愤著书,攻击当时政府所养非所用、所用非所养;并主张国家变法,重刑罚,去无用的蠹虫。韩王不能用。后秦始皇见他所著的书,就叹道:“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因急攻韩。韩王至是才使韩非入秦言存韩之利。秦王不能用,后因李斯的谗言,遂下韩非于狱。李斯使人送药与韩非,叫他自杀。韩非遂死狱中,时公元前233年。《汉书·艺文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今具存,唯其中多有后人附会加入进去的。今分述其学说如下:
(甲)政治主张。韩非反对势治而主张法治,所以他说:“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众;而以威势济乱世之不肖人,则是以势乱天下者多矣,以势治天下者寡矣。……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今曰尧、舜得势而治,桀、纣得势而乱。吾非以尧、舜为不然也。虽然,非一人之所得设也。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若吾之言,谓人之所得设也。”(见《难势篇》)照他的意思:势治便是自然的惰性之产物,法治却为人为的努力所创造,故曰“人之所得设也”。进而他又反对贤人政治,他说:“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者亦不为桀、纣。抱法则治,背法则乱。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见《难势篇》)
(乙)法治的目的。天下不治,起于争,而争之起,又由于财用的不足,所以他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故饥岁之春,幼弟不饷;穰岁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心异也。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见《五蠹篇》)争既不能免,则多数人为衣食所迫,实际上已生活于罪恶之中。他并不曾从经济上谋改革,使民得其平而不争,他只是想用法治,使多数陷溺之人免于罪恶,所以他说:“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圆之木,千世无轮矣。……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隐括之道用也。虽有……自直之箭,自圆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见《显学篇》)这样看来,法的目的,在于使多数人“不得为非”,并不是为少数善良者而设。
(丙)进化的法治主义。韩非认为人事是有进化的,所以“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而不可法古。他说:“有构木钻燧于夏后氏之世者,必为鲧、禹笑矣。有决渎于殷、周之世者,必为汤、武笑矣。然则今有美尧、舜、禹、汤、武之道于当今之世者,必为新圣笑矣。是以圣人不务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见《五蠹篇》)既不可法古,所以他所谓法治也就随着时势而变化,他说:“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见《心度篇》)唯其如此,所以他又主张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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