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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以后的乡治制度详解

【摘要】:刚才说过,汉代以后的乡治制度,名存实亡,所以下面但就组织上的变化,略为叙述。至于元、清两代,以异族入主中国,则于此制度之中,更寓有防备汉人造反之意。[4](一)古代之传疑的乡治制度,何以与井田制度有关?(二)何以管仲与商鞅所实施的乡治制度,含有军国主义的精神?(三)试述秦汉乡治制度之内容。(五)何以乡治制度与现代民主政治下之地方自治制度不同?汉文帝的诏书,对于这制度的性质,更说得明白。

刚才说过,汉代以后的乡治制度,名存实亡,所以下面但就组织上的变化,略为叙述。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吏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

唐制:诸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家为保,每里设正一人。在城市者为坊,别置坊正一人。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者,增置一人。

宋制:设衙前以主官物,里长、户长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以驱使。而衙前、里长,累民特盛,往往倾家不能给。王安石目击此种差役之害,遂改为募役;同时,行保甲之法[3]

明制: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以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轮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城外曰乡,乡都曰里。每里编为一册,首篇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代管于百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

组织上虽有这许多变化,但设立这种制度的目的,却不外:(一)防御盗贼,纠察非违;(二)催督赋役,劝课农桑。至于元、清两代,以异族入主中国,则于此制度之中,更寓有防备汉人造反之意。里胥乡正这些人,既有权纠察非违,便可以滥用威权,去欺压农民;既有权督课赋役,便可以滥用威权去剥削农民;加以他们出入衙署,上下其手,于是包揽词讼,就成为他们发财的坦道。所以顾炎武在《日知录》上便说:“明初,以大户为粮长,掌其乡之赋税,多或至十余万。运粮至京,得朝见天子。洪武中或以人材授官。至宣德五年闰十二月,南京监察御史李安及江西卢陵吉水二县耆民;六年四月,监察御史张政,各言粮长之害。谓其倍收粮石,准折子女,包揽词讼,把持官府,屡经禁饬,而其患少息。然未常以是而罢粮长也。”又明仁宗洪熙时,巡按四川监察御史何文渊也进言道:“天下州县,设立老人,必选年高有德,众所信服者。……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凭借官府,妄张威福,肆虐乡闾;或遇上司官按临,巧进谗言,变乱黑白,挟制官吏。”所谓老人,既然出自隶仆,则年高有德者,自然退避不遑;而愿充老人的,便多半是地痞流氓,结果就愈弄而愈糟。所以顾炎武在《日知录》上又说:“近世之老人,则听役于官,而靡事不为。故稍知廉耻之人,不肯为此。而愿为之者,大抵皆奸滑之徒,欲倚势以凌百姓者也。”[4]

【问题提要】

(一)古代之传疑的乡治制度,何以与井田制度有关?

(二)何以管仲商鞅所实施的乡治制度,含有军国主义的精神?

(三)试述秦汉乡治制度之内容。

(四)试述乡治制度之性质。

(五)何以乡治制度与现代民主政治下之地方自治制度不同?

【注释】

[1]见《公羊传·宣十五年》,何注。

[2]见《史记》。

[3]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保有长;五十家为一大保,有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有都保正。教保长以武艺,使以转教保丁,以轮流备盗。

[4]本来乡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所运用的政治制度这一架机器之一个小轮盘,这制度充分地表现着封建政治的性质,而与近代民主政治下的地方自治制度不同。所以柳子厚《封建论》上便说:“有里胥而后有县大夫,有县大夫而后有诸侯,有诸侯而后有方伯连帅,有方伯连帅而后有天子。”顾炎武的《日知录》上也说:“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其灼然者矣。”汉文帝的诏书,对于这制度的性质,更说得明白。他说:“乡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从而,如果这制度运用得法,结果便是“口算平均,义兴讼息”,否则,便是“妄张威福,肆虐乡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