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梁启超在引用观射父之言之后,接着就说:“吾侪今日读此,孰不以巫觋祝宗等为不足齿之贱业。殊不知当时之‘巫’,实全部落之最高主权者。其人‘聪明圣智’,而‘先圣之后’‘名姓之后’皆由彼所‘使’以供其职;而所谓‘五官’者,又更在其下。盖古代政教合一之社会,其组织略如此。彼时代殆无所谓政治理想。藉曰有之,则神意必其鹄也。”以下先述中央官制之演变,次述地方官制之演变。......
2023-08-17
地方制度与地方官制是相关联的,所以二者要并做一处来说。
自周以前的地方制度,有两种标准,一是“服”的里数,一是“州”的划分。服的说法,《禹贡》上有“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周礼》上有“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此即所谓“五服”“九服”之说。州的划分,在《禹贡》上便是“冀州,济、河惟兖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扬州,荆及衡阳惟荆州,荆、河惟豫州,华阳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在《尔雅·释地》上便是“两河间曰冀州,河南曰豫州,河西曰雍州,汉南曰荆州,江南曰扬州,济、河间曰兖州,济东曰徐州,燕曰幽州,齐曰营州”;在《周礼》上便是“东南曰扬州,正南曰荆州,河南曰豫州,正东曰青州,河东曰兖州,正西曰雍州,东北曰幽州,河内曰冀州,正北曰并州”。此即所谓“九州”之说。
五服、九服以及九州之说,都是后儒附会的,不可相信。第一,中国古代的疆域,只在黄河中部,直隶、山西的北部是北狄,陕西的大部分是西戎,黄河下流是东夷,直到周宣王时候,长江流域的中部,还是荆蛮、南蛮,淮河流域还是淮夷、徐夷,似此,则《禹贡》上九州的划分,又怎样可能呢?第二,土地要划分得整齐,便要测量学,并且要经纬度,而测量学与经纬度,却是晚近的产物,似此,则每服规规整整的五百里,又怎能办到呢?第三,我们说过,铁是在周代才有的,然而梁州的贡赋上便已经有了铁,这不是后儒的附会又是什么呢?
五服、九服以及九州之说既不足信,则周礼《王制》上所说,“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便益加不足信了。因为即使有州,而各州面积广狭不齐,其间土著国家,原有多少,亦不相等,似此,则每州定为二百一十国,便显系后儒的附会了。
要之,五服、九服与九州之说,都是后儒泥于封建制度之成见,始有此整齐划一的区分,其不足信,无待赘述。
秦兴,废封建,为郡县[14]。最初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又增置四郡[15]。郡之下有县,郡置守,掌民事;置尉,掌军事;置御史,掌监察;县各置令尉,分理民事与军事。……是为地方两级制[16]。汉初,分天下为六十二郡,其制亦同于秦[17]。
等到武帝拓疆之后,始分天下为十三部[18],除司隶校尉一部外,每部均设刺史,督察郡、县行政[19]。汉末,罢刺史,置州牧,选列卿尚书以本秩居之,总揽一州的民政军政财政,统辖郡守国相,地方三级制的基础,由是确立。晋初,分天下为十九州[20],州下有郡、国,郡、国之下有县;州设都督刺史,总揽民政军政财政全权,郡设太守,国设内史,县设令长。隋代废诸郡名号,以州统县,其上复置总管府,设总管统辖诸州。唯总管非常设之官,时置时废,故名为三级制,实则仍为两级制。唐初,因山川形势之便,分天下为十道[21],玄宗时,复分为十五道[22],其下有府十五,州三百一十三,县千五百一十三。道设采访处置使,两畿以中丞领之,余皆以刺史领之,为监察官,非常设。道下有府、州,府、州之下有县。府设尹,州设刺史,县设令。大抵以道统府、州,府、州统县,为虚三级制。沿边又设六大都护府[23],以统辖诸羁縻府州。开元以后,节度使擅权,遂俨然成为实三级制度,而十五道之制就因之破坏了。要之,自汉末至唐,所谓刺史、州牧、都督刺史以及节度使,都带有藩镇的性质,与地方制度本身根本无关,而隋之总管与唐之采访处置使,又非常设之官,故其时地方制度虽名为三级制,实则仍为两级制。
宋代惩唐代及五代藩镇跋扈之弊,实行中央集权制,尽罢诸藩镇,分天下为十五路[24],后又分为十八路,神宗时复增为二十三路,废地方常置官,仅以朝臣出守各郡,称为“权知州军事”,以缩小地方权力。当时地方制度略分三级,路设转运使[25],路下有府州军监,府州军监下有县,各设知事为亲民官[26]。
我国地方制度,总上所述,可分为秦、汉之两级制度、由汉至唐之虚三级制度以及宋代中央集权主义下之特殊的地方制度,降至元代,始有行省制度之设立。元代设中书省一;又设行中书省十一[27],分辖各地方,略称为行省。……是即今日行省制度之所自始。省下有路府,路府下有州县,然府亦有隶属于路,州亦有统县者。……是为实三级制度。明代因元之旧,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计分全国为十五区[28]。十五区中,以北直隶、南直隶为中央政府及行在政府所在地,以六部长官分理地方行政,其余十三布政使司,则各设布政使理民政,按察使司纠察,都指挥使主兵柄……是为三司。布政使司以下有府州县,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县设知县,为亲民官。布政使司统府州,府州统县,为实三级制度。其后三司以上,复设总督、巡抚等官,总揽军政民政;三司以下,又设分守、兵备诸道,以巡察地方,或统领地方军政;由是三级制度渐变为五级制度了。清代分全国为二十二行省[29],各省设总督或巡抚,以揽一省民政,而以布政司理财,按察司司刑。省下有府州厅县,府设知府,州设知州,厅设同知,县设知县,大抵以省统府州厅,以府州统县,为实三级制度。民国成立,制度虽时有变迁,然依旧不能离三级制度与两级制度二者[30]。
【问题提要】
(一)官职是因何而设立的?
(二)巫觋在初民社会中,何以具有政治上的特权?
(三)中国官制统一于何时?
(四)试述秦代官制之特点。
(五)试述中央政权推移之状况。
(六)宋代官制有何特点?
(七)五服、九服以及九州之说,何以不可相信?
(八)试述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之演变。
(九)行省制度始于何时?
(十)试述地方官制演变之状况。
【注释】
[1]见严复译甄克思著《社会通诠》第11页。
[2]见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第33~34页。
[3]《尚书·尧典》:“尧命羲仲宅嵎夷,命羲叔宅南郊,命和仲宅西,命和叔宅朔方,以观象授时。”此盖注重于历象天文,以为人神之沟通。故少昊命官,首及历正;唐尧分职,先命羲和。又商代有巫咸、巫贤,《周官》有司巫之官,其流行可知。
[4]郑玄注《王制》,谓“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为夏制。他的根据,是《明堂位》的“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盖合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得百二十之数,抹除二十,只说一百,合于古人举成数之例。然以《明堂位》一书,本不足信;则夏制之可疑,就无待多说了。
[5]见夏曾佑著《中国历史教科书》第二篇第一章第六十六节。
[6]汉之九卿为:太常(秦之奉常)、光禄勋(秦之郎中令)、卫尉(有时亦称中大夫)、太仆、廷尉(后更名大理)、大鸿胪(秦之典客)、宗正(后改为宗伯)、大司农(秦之治粟内史,有时改为大农令)、少府。
[7]即太尉之下有太常、光禄勋、卫尉,司徒之下有太仆、廷尉、大鸿胪,司空之下有宗正、大司农、少府。
[8]唐之六部,系出自北周之六官;而六官之分,其议创自苏绰;苏氏之议,又出自《周礼》天、地、春、夏、秋、冬六官。又吏部初名选部,三国魏始改今名。兵部起于魏之五兵尚书,后魏又名七兵,隋始有兵部之名。户部原名度支,三国吴始有户部之名。礼部原名祀部,北周始有礼部之名。其他如工部,在三国魏名左民尚书,隋始有工部之名;如刑部始于晋之三公尚书,至隋始有刑部之名。
[9]唐代太师、太傅、太保三师,不主事,不置府,但与天子坐而论道;太尉、司徒、司空三公,参议国事,置府僚,无其人则缺。
[10]唐代称九卿为九寺,即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
[11]宋虽行六部制度,然于六部之外另立专职以分其权。如财政则有盐铁、度支二使,与户部合称三司,分理其事。军政则于兵部之上,又置枢密使,其权较兵部更大。故宋制:中书制民,三司理财,枢密治兵,其将财政军政独立于民政之外,盖含有集权之意。其制度之发生,则皆由于唐末藩镇跋扈,任意创制之结果。要之,宋之官阶,但以定禄秩而已,其所掌职务如何,全视临时差遣而定。见常乃德著《中国政治制度小史》第22页。
[12]明太祖废去相职后,并谕群臣:“……以后嗣君……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
[13]殿阁学士,即指中极、建极、文华、武英四殿之学士而言。又文渊阁及东阁,“以其授餐大内,常在天子殿阁之下……故亦曰内阁”。殿阁学士,原为文学侍从之臣,管“票拟”“批答”等事。明初废去丞相,殿阁学士接近人主,遂起而承此职之乏。
[14]郡县之制,不始于秦,春秋时,赵简子誓众,有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之语;战国时,秦惠文十一年,有魏纳上郡十五县的记载。
[15]秦三十六郡:在今陕、甘者五:即内史、汉中、上郡、北地、陇西;在今山西者五:即河东、上党、太原、代郡、雁门;在今直、奉者七:即邯郸、巨鹿、东郡、渔阳、上谷、辽西、辽东;在今特区者三:即右北平、云中、九原;在今山东者三:即齐郡、薛郡、瑯琊;在今河南者三:即三川、颍川、南阳;在今江、浙者五:即砀郡、泗水、九江、会稽、鄣郡;在今四川者二:即巴郡、蜀郡;在今两湖者三:即南郡、长沙、黔中。后增设闽中、南海、桂林、象郡四郡,在今闽、粤一带。
[16]秦制军民分治,又有御史以司监察,且郡守、县令均由天子简任,故中央集权之势特强。
[17]汉行郡国制:郡设太守理民政,都尉主兵柄;国有相以监理国政,内史以理民政;郡国之下有县,设令长为亲民官。
[18]参看第二编第二章第五节第80页注③。
[19]刺史的任务,与秦之御史相同,专司监察。汉制十二部各置刺史,以六条督察所部:(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二千石不恤疑赦,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任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嫉,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二千石子弟,怙恃荣势,请托所监;(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省正令。可见当时刺史并无行政之权。
[20]十九州即:司州(司隶改名)、兖州、豫州、冀州、幽州、平州、并州、雍州、凉州、秦州、梁州、益州、宁州、青州、徐州、荆州、扬州、交州、广州。
[21]十道即:关内、陇右、河东、河北、河南、山南、剑南、淮南、江南、岭南。
[22]十五道即:京畿(治西京)、都畿(治东都)、关内(京官遥领)、河南(治汴州)、河东(治蒲州)、河北(治魏州)、陇右(治鄯州)、山南东道(治襄州)、山南西道(治梁州)、剑南(治益州)、淮南(治扬州)、江南东道(治苏州)、江南西道(治洪州)、黔中(治黔州)、岭南(治广州)。
[23]六都护府为:(一)安东治平壤;(二)安南治交州;(三)安西治龟兹;(四)北庭治庭州:(五)安北治金山;(六)单于治云中。
[24]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湖北、湖南、两浙、福建、四川、陕西、广东、广西为十五路。真宗时,分陕西为利州、夔州二路,分四川为梓州、成都二路,分江南为东西二路,合计十八路。神宗时,河北、京东及淮南各分为二路,京西分为南北二路,陕西分为永兴、秦凤二路,合计二十三路。
[25]宋代初无“监司”,后于各路设转运使以总财赋及其他诸事,又置提点刑狱,使属于转运使而分其权。
[26]所谓“权知州军事”“知某某州军监事”“知某某府事”“知某某县事”,都含有差遣的性质,并不是正官。此外有专管一事由中央所委派者,则称使或提举,如发运使、宣抚使、市舶提举等,谓之“厘务官”。
[27]十一行中书省即:陕西、四川、甘肃、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征东、辽东、岭北、河南。
[28]北直隶(北京顺天)与南直隶(南京应天)二区之外,尚有十三区,即: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
[29]二十二行省即: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西藏、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浙江、广东、云南、贵州、奉天、吉林、黑龙江。
[30]民国成立,各省设都督,为一省行政长官,罢府州厅,以县直隶于省,设县知事为亲民官,是为二级制。袁世凯秉政,又分省为道,遂变为三级制。袁氏死后,一省设督军以掌军政、省长以理民政,省以下有道,设道尹,道以下有县,设知事,仍为三级制。国民政府成立,各省皆设主席,以县直隶于省,又改为二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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