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杨东莼文集·专著卷:授田制度与两税法

杨东莼文集·专著卷:授田制度与两税法

【摘要】:晋、魏、唐的土地制度,都具有同一的倾向,因为都是从两汉“兼并之风”所产生出来的反响。后魏所行的制度,叫做“均田制度”。因此,这种制度的实施,或者就是由于一种租税政策。并且,唐代的班田制度及租庸调制之推行,是和户口的数目有密切关系的,如果户口不准确,则不但无法授田,并且无法征税。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才发生杨炎的两税法。不过杨炎的两税法,很为简易,所以宋、元、明、清都沿用此法,没有重大的改变。

晋、魏、唐的土地制度,都具有同一的倾向,因为都是从两汉“兼并之风”所产生出来的反响。晋代所行的制度,叫做“占田制度”。晋武帝平吴以后,定男子一人占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指一户而言——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像这样,便是按人民的男女与老幼而课以一定额的土地。他方面,对于王公田宅及品官占田,则加以限制。至于人民的义务,则“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后魏所行的制度,叫做“均田制度”。即丁男课露田四十亩,丁女课露田二十亩,又别课桑田二十亩,奴婢准良丁之例。男女俱以十八受田,六十还田,而每年一月则为还受之期,但桑田为世业,所以没有还受的限制。至于征税,则公田每亩征五升,私田每亩征一斗。北齐仿后魏的制度,丁男课田八十亩,丁女课露田四十亩,又别课世业田二十亩;至于征税,则每年征粟二石五斗,绢一匹,绵二两;奴婢受田纳租,俱为良丁之半。

唐代所行的制度,叫做“班田制度”,是参酌后魏的均田制度而成功的。凡男子年十八以上的,给田百亩,以二十亩为永业,传之子孙;其余八十亩为口分,止限于一代。狭乡——田少的地方——授田,例得减于宽乡——田多的地方——之半。将田妄行卖买、典质,都在犯禁之列;但因移住他乡或因贫困不能举葬者,得卖去其永业田;又从狭乡移住宽乡者,得卖其口分田,唯既卖之后,则不复再授以田。至于租税,则定立租庸调制。受田者,每年输粟二石,叫做租。从其乡之所产,或纳绢、绫、缯各二丈,绵二两,或纳布二丈四尺、麻三斤,叫做调。力役每年二十日,逢闰年加二日,不役者,每日折输绢三尺,叫做庸。由上看来,所以租就是田租,调就是户税,庸就是口税。

以上所述晋、魏、唐的三种制度,在性质上讲,都是想办到地权平均这一步。晋代承汉末战乱相寻之后,后魏承五胡十六国大乱之后,唐代承隋末群雄割据之后,当时人民流亡,土地榛芜,无主之田很多,所以推行这些制度,并不感到困难。但是,晋、魏、唐在大乱以后,要整顿一切,便非谋赋税的收入不可。因此,这种制度的实施,或者就是由于一种租税政策。晋代定立占田制度之后,不多时天下又是大乱,故此种制度是否曾经推行,还是疑问。后魏的均田制度,虽推行于北方一带,但到北周的时候,却除掉年征粟五斛、绢一匹、绵八两不计外,还有所谓入门税、入市税以及盐池、盐井之禁,租税繁多,所以虽有意限制“豪强兼并”,可是农民实际上的负担,反倒加重了。至于唐代的班田制度,到唐代中叶,就完全绝迹了。因为唐代中叶,所谓节度使,便是封疆天子,手握土地、兵马、财赋、行政的大权,俨然一个独立的国家;在这样的封建社会之下,土地的兼并,已成必然的事实,而要想推行班田制度,岂不是空话?并且,唐代的班田制度及租庸调制之推行,是和户口的数目有密切关系的,如果户口不准确,则不但无法授田,并且无法征税。在班田制度开始推行的时候,每三年必造乡帐——户籍,每一年必造计帐——赋课的帐簿;然至安、史乱后,版籍荡然,而因战事所生的烦苛的赋役,又使人民相率逃徙,于是赋敛无定则,而租庸调制也就行不通了[1]。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才发生杨炎的两税法。其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种以人的贫富,定税额的多少,确实是救济当时的良法。但是,人的贫富,不易测定,所以推行的时候,也要发生许多弊病,陆贽所说“两税以资产为宗,少者税轻,多者税重,然而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贵而人莫能窥;有场圃囷仓,物轻而众以为富;有流通蕃息之货,数少而日收其赢;有庐舍器用,价高而终岁寡利,计估算缗,失平长伪”,便是指这一点而言。不过杨炎的两税法,很为简易,所以宋、元、明、清都沿用此法,没有重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