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井田制度的性质及其崩坏:考察井田制度起源与性质

井田制度的性质及其崩坏:考察井田制度起源与性质

【摘要】:井田制度的有无,是历史上的一个大疑问。以上所述,系井田制度的内容。现在,进而要研究井田制度的性质。由此看来,井田制度似乎是奴隶制国家下的一种土地制度。夏殷二代,已由氏族社会进到奴隶制的国家,因此,井田制度或许始于夏代。都足以证明井田制度始于夏代这一说法。殷代也是奴隶制的国家,周代的前半期依然存有奴隶制国家的残渣,准此,井田制度或许也行于殷代与西周。最后还有一点要说明的,就是井田制度的崩坏。

井田制度的有无,是历史上的一个大疑问。《孟子》上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又说:“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通考》上说:“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同,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夫始分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以上所述,系井田制度的内容。现在,进而要研究井田制度的性质。在原始氏族公产社会中,其土地必为全社会成员所公有,即人人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等到由氏族社会进到奴隶制国家,土地私有权即已确立。这时候贵族是土地的所有者,奴隶却是替贵族种田的农夫。所谓“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便是贵族的世禄;所谓“无野人莫养君子”,便是奴隶替贵族耕田以奉养贵族。《国语·晋语》上也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这里所谓公、大夫、士,便是贵族;所谓庶人,就是奴隶。由此看来,井田制度似乎是奴隶制国家下的一种土地制度。如果认定井田制度是氏族社会中的公产制,则贡、助、彻的什一之税,又有什么意义呢?并且,《孟子》上还说“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便明明是说均井地的目的,在于平谷禄,而非均其利于民。这与公产制,又有什么关系呢?要之,井田制度的性质,大约就是这样:(一)土地为贵族全体——即所谓君子——所有;(二)贵族为欲榨取农民的劳力,乃将田授于民,夏时一夫五十亩,殷时一夫七十亩,周时一夫百亩;(三)农民耕种的收获,分一部分给贵族——即所谓小人养君子——所分出的部分,便是十分之一,即所谓贡、助、彻。

其次,要研究井田制度究竟行于什么时候。据最近考古学研究的结果,尧舜以前,似乎都是氏族社会——关于此点,留到第二编再说——似此,则黄帝时代决不曾施行井田制度,而《通考》上所引述的这一段话,或者是出自后儒的向壁虚造。夏殷二代,已由氏族社会进到奴隶制的国家,因此,井田制度或许始于夏代。《诗经》上说:“信彼南山,维禹甸之。”郑康成《毛诗笺》说:“六十四井为甸,甸方八里。”《周礼》上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都足以证明井田制度始于夏代这一说法。不过,这种制度,至多也只推行到少数地方,决非推行遍天下,因为沟洫的划分与测量,在当时是不容易办到这样整备与普遍的。殷代也是奴隶制的国家,周代的前半期依然存有奴隶制国家的残渣,准此,井田制度或许也行于殷代与西周。同时,因为夏殷周三代所领的土地与人民的多少各异,所以授田的亩数,也不一致,唯井田制度的根本精神,却是一贯的——以上所述,都是先假定有井田制度,然后才有这样的推论。但是,这种制度的有无,古今聚讼,莫衷一是,故此,本节的叙述,都只是一些推定,并未厘成定说;他日考古学进步,从古物上得到实在的明证,然后这个悬而未决的大问题,才可以得到究极的解答。

最后还有一点要说明的,就是井田制度的崩坏。吴贯因在其所著《中国经济史眼》上说明井田制度崩坏的原因是这样的:“第一,井田之制,不能尽地利,益全国土地,其位置不同,肥硗各异,于是甲地之田,宜于小农制者,乙地之田,又或宜于大农制,缘此之故,国家授民以田,万不能取均一之制;而井田之法,则一夫授田若干亩,划一而不能变通,坐是,土地之利,多因以不举。不特此也,人类之智愚勤惰,万有不齐,其智而勤者,耕稼之能力,实超越此数,而为井田之制所限,其接壤之地,虽有旷土,不能取而经营之。其愚而惰者,耕稼之能力,实不及此数,而为井田之制所限,其领耕之地,虽半荒芜,他人亦不能起而代耕之。既妨害人类自由竞争,使不得尽地利,社会一进步,觉人力与地力,必使之各如其分量,以为调和,则此阻碍调和之物,自必归于淘汰,此乃经济之进化使然,初无待商鞅之开阡陌,其制始全破坏也。……第二,井田之制,严格行之,则全国经济界,每岁必生一大变动,不特民不堪其扰也,而国亦将受其敝。盖在井田制度之下,全国土地,亦既方里而井,一夫各授田百亩矣。然人口之滋生,逐岁增加,假令一旦新添若干人焉,其将依据定制,各授以百亩之田耶?则土地之面积有定,非能随时增加,何从得田而与之?既为此天然之面积所限,欲求土地分配之公平,势不得不取诸众人,以予此新添之人,于是井田之经界,必须变更……年年如是,不独糜费之多也,即农业亦必因而不举,劳民伤财之事,宁有过此?”从经济进化言,井田制度既有此二病,所以不得不归于崩坏;而商鞅开阡陌,也就不过应时势之需要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