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
2023-08-16
《孙子兵法·虚实篇》 有云:“兵之形,避实而击虚。” 避实就虚本指避开敌人的主力,找敌人的弱点进攻,又指处理问题时要回避自己的要害。在法庭辩论中,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对方的弱点,迅速作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庭审辩论时,对方往往会回避自己的弱点,甚至会偷换论题和概念,以答非所问的方式达到转移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辩论时应善于抓住对方之 “虚”,选择对方的薄弱点穷追猛打,直到把问题澄清为止。诉讼中最为重要的是运用抗辩。例如,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驳回对方的 “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免除、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诉讼中的抗辩主要包括:(1)法律适用抗辩。如在请求多倍赔偿的消费者诉讼中,主张原告购买商品不是为了 “生活消费的需要”;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 “不属于产品”。(2)责任要件抗辩。如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 “没有过错” “不存在因果关系” “无损害后果” 等;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 “内容真实” “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在请求多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 “不构成欺诈行为” 或 “没有欺诈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 “产品无缺陷” “产品未流通” 等。(3)“免责抗辩” 和 “减责抗辩”。前者包括 “诉讼时效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 “不安抗辩” “不可抗力抗辩” “合同免责条款抗辩” 和 “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等;后者包括 “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 “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 “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损失扩大的抗辩” 和“不可预见的抗辩”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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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美国当时对未来律师的培养实行学徒式,大部分州的法律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学徒年限。此时,法学教育距离实践的需求仍然差距较大。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支持者有杰罗姆·弗兰克 和约翰·布莱威 等。他们通过撰写学术论文揭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同时倡导在法学院的课程中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弗兰克建议开设诊所式教育课程以使学生参与现实的法律实践。......
2023-08-16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医学专业诊所教育的模式。可见,诊所式法律教育,首先是一种教学方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教师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充当的是指导者和辅导者,教学内容会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来展开,具体讨论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由学生提出解决的思路和解决方案,并由学生具体执行。......
2023-08-16
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可以把证据保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即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婚姻纠纷案件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保全。这一类型案件的证据保全主要是对涉案动产、不动产进行拍照、摄像,对标的物的外观和质量进行勘验或鉴定,对标的物的价值争议需申请评估机构评估。这种类型的证据保全又可分为人身损害案件的证据保全和财产损害案件的证据保全。......
2023-08-16
委托合同是律师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通过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予律师代理权,通常有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亦称无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仅把纯属诉讼权利的事项授予律师的代理。“纯属诉讼权利” 是指不属涉及实体权利的权利,如帮助调查取证权、申请回避权、提出管辖异议权、参加庭审权、申请鉴定权等。上述特别授权必须通过委托书的形式加以明确。......
2023-08-16
询问,可以说是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最具有艺术性的地方。询问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针对性的询问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有价值的信息,使案件事实显现出一个更清晰的脉络,突出主要矛盾,以便于分析症结所在。另一方面,在适当的时候,询问可以阻止当事人漫无边际的陈述。开放式询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常运用于会见的最初阶段。询问的基本方法是引导,使当事人的陈述走向问题的实质和关键。......
2023-08-16
诉讼主体,又称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是指经过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确定的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因此称为实体法上的诉讼主体。⑤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2023-08-16
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非争议标的物的物证,是指不属于当事人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是与案件有关联并对案情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如侵害他人权益所使用的工具等。以表现形态和证明作用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物证、痕迹物证和不可量物物证。......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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