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规程》对规范我国法庭调查程序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其是对目前我国法庭调查程序的继承与发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可行的,所以在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时要充分借鉴《法庭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法庭调查规程》中规定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居中裁判、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程序公正这五项,笔者当然赞同将这五项定义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
2023-07-22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证据和事实,阐明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的各种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围绕案件的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质疑和辩驳,以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同时,通过口头辩论,法庭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案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在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要充分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反驳或否定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发表意见和进行辩驳,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不应得到法庭的认定和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与原告和被告任何一方均没有共同利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达到法庭支持自己主张的诉讼目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参加到本诉讼中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因而,其通过发言或答辩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需要指出的是,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以及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加以制止。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庭审的需要,审判人员可以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再次辩论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再次辩论,再次辩论时,不得重复原来辩论所涉及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
(5)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人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人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条件下,审判人员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审判人员也可以迳行组织调解,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在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共识,达成协议。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调解,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人员即可终止协商程序和调解程序。
【操作示例】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意见。
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
审判员: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
审判员:原告、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
被告:……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和被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
被告:……
[法庭调解]
审判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2条之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告:……
审判员:请原告提出调解方案。
原告:……
审判员: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2.3.……本庭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现在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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