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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调查的两个阶段及注意事项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开庭情况进行总结,向当事人指出庭审已经认定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按照先后顺序宣读起诉状、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告、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进行补充。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如果超出起诉状范围的,审判人员可提示当事人另作补充陈述。实践中,审判人员认为诉状副本已相互送达并由当事人收悉,当庭宣读诉状确无必要的,也可以省去 “宣读诉状” 这一环节。经作必要的说明后,即可直接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陈述。当事人宣读诉状后,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可以请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当事人陈述后,审判人员认为需要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回答法庭的发问后,法庭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有异议,应说明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双方陈述和答辩意见对案件事实进行总结: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归纳总结双方存在争议的问题,并按顺序归类,逐一列明。

2.举证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材料的 “三性” 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说明、质疑和辩驳的诉讼活动。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7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在证据较多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一证一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作证,应经当事人申请和法庭许可,并应出庭作口头陈述。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通过即时视频对话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也可以向证人发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当庭对质。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其来源包括当事人提供以及法院调查收集。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意见。庭审中,鉴定人应当庭宣读鉴定意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说明理由,并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意见。经法庭准许,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鉴定人发问。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勘验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法庭上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休庭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 “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所得的意见、勘验所作的笔录,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开庭情况进行总结,向当事人指出庭审已经认定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范围和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纳入庭审程序。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对庭审总结是否有异议,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操作示例】

1.陈述阶段

审判员:庭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原告:……

被告:……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告:……

审判员: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变更或补充?

被告:……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和答辩意见,本庭认为以下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事实:1.2.3.……本庭予以确认。本庭确认的事实,无须质证和辩论。双方争议焦点有1.2.3.……。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

审判员: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

2.举证和质证

经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应装订成册,按证明对象分类编订,并就证据来源、证据形式、证明目的等予以说明。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再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被告分别举证和质证。

审判员:请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一……证明……

证据二……证明……

……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

审判员:请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

审判员:本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1.2.3.……现出示给原告、被告,原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原告:……

审判员:被告对本庭调查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

3.问答阶段

针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但又必须查清的事实,或者需要核实的相关信息,法官应询问各方当事人。如有疑问,或为进一步确定事实,各方当事人也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员:……

原告:……

被告:……

4.认证和总结

审判员:经过举证和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

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1.2.3.……

基于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焦点为: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