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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当事人庭前准备

【摘要】:如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和相关说明,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1.明确民事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是指以民法理论为基础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民事案由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民事案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体现民事法律关系或民法上请求权的最小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的通知》 明确指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例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30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 (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360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 (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 () 表示。对于名称中带有顿号 (即 “、”) 的部分案由,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和相关说明,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各级法院不得将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等同于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主张或请求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民事案件案由是能科学全面反映案件本质属性的案件名称。民事案件案由如何确定,是立案、审判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民事案件案由的准确确定,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案由必须依据法律条文和立法原意予以科学确定。民事案件案情复杂,一个案件可能涉及许多事实,有必要通过分析抽象出案件的基本性质和核心要素。民事案由集中反映了案件的实质,是高度抽象的结果,民事案由具有规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特征。确定民事案由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有不同的案由,同一类型的民事案件必须一致。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确定一个案件是何种法律关系,关系到诉讼请求的实现,对案件的走向和诉讼结果至关重要。律师必须有扎实的法理知识和分析判断能力,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也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民事案件案由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的,但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律师严格审查,确保案由的选择适合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审查案由时主要有三个步骤:首先,检查立案案由与争讼事实是否一致;其次,区分同一诉讼中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最后,选择确定的案由是否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应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一摘录下来,注明颁布机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效力层次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供法庭参考。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准备证据材料

在举证期限内,律师应收集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初步的分析判断,以确定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对于可能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证据也要收集,但运用时要慎重。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处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要求参加勘验活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原物都应由当事人自己保存,办案律师只收取复印件或复制品。律师应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便于查找、避免丢失;律师审查证据的要点包括审查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是否形成证据链条;不同种类和形式的证据的编排顺序是否正确;各种证据是否相互印证,并能形成唯一的结论,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时间、修改时间、内容陈述时间等方面是否保持一致。

做好证据目录的编写工作。清晰明了的证据目录,不仅可以让法官对办案律师产生良好的印象,而且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证据目录应列明证据序号、证据来源、证据类型、证明目的等,对于较多证据材料的,应分门别类编排,注明页码。分类编排时,应注意证据材料之间的逻辑性,可以根据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的不同加以区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立案的时候,一般只提供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和支撑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材料即可。

3.撰写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向法庭进一步阐明自己对案件观点的书面文书。其目的在于说服法官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律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针对案件可能的争议焦点,依据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形成代理意见。但是庭前拟定的代理意见只是针对案情的一个初步判断,不宜过于具体。这是因为,庭审中可能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律师还必须及时充实、修改,过于详尽可能会受到束缚,不利于灵活应对,甚至陷入被动。

4.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律师可根据已形成的证据资料和案件基本事实,编写法庭调查时发表意见的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的观点和主张以及各种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对方的请求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原告代理律师法庭调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拟定举证提纲。相关要求如下:其一,证明原告、被告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的目的是,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是否适格。其二,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如违约事实、侵权事实、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财产的权属事实、人身关系的事实等。其三,证明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上述证据应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编写,每组后面应写明证明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拟定质证提纲。质证提纲要充分预见到对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可能提出的反面证据,目的是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以确保己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目的得以实现。

被告代理律师法庭调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拟定质证提纲。针对原告的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力和证明目的进行质证,及时提出相反的证据材料否定对方的事实主张,从而导致原告的请求部分不能成立或全部不能成立。

第二,拟定举证提纲。相关要求同原告举证提纲,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也应事先拟定举证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