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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以情理:民事法律调解的重要指导原则

【摘要】:调解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指要符合情理和法理,包括伦理、法律、政策、社会公德、核心价值观和人之常情等。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反之,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低的人以及容易情绪化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非正常的心理容易形成并外化为各种社会纠纷。

调解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指要符合情理和法理,包括伦理法律、政策、社会公德、核心价值观和人之常情等。动之以情,是指对当事人要有同情心,要有关照和温暖,设身处地地想他人之所想。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得到他人尊重,行为得到他人肯定,这是人之常情。在现实生活中,纠纷当事人往往过错与无过错互相交织,此时就要明辨是非曲直、公平待人,明确指出各方存在的过错,而对无过错的行为要充分肯定。民间纠纷类型多种多样,具体情形千差万别。而且,不是所有的人都是 “理性人”,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理性地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利益关系。因此,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用语、善于表达,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和语气进行说服、教育、抚慰、劝导。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释明法律时,态度要诚恳,表达要深入浅出,要让对方切实理解法律,感受法律的公平正义。通过法理情并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唤醒当事人的良知,促成纠纷的化解。

基于纠纷性质和情节的差异,调解人员必须要有适合不同对象的调解方法。由于生活环境、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表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解决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外部表情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外露。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言观色,通过分析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有较为健康的心理状态,纠纷情结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冲突和矛盾。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人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也能理解调解人员的工作并给予相应的配合。反之,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低的人以及容易情绪化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非正常的心理容易形成并外化为各种社会纠纷。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说清楚、讲透彻。说服别人的关键在于耐心,要做长期的准备,不要急于求成,要注意循序渐进、把握分寸,尽量让对方充分了解说服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