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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诊所教程:仲裁调解及执行

【摘要】: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虽然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的调解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调解则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仲裁 (arbitration) 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审理,第三方依据法律居中评判,并作出对争议各方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我国 《仲裁法》 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的调解与其他组织的调解区别表现在:第一,主体不同。仲裁调解是由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而其他调解则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的。第二,效力不同。虽然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的调解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调解则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法院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范围不同。根据我国 《仲裁法》 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予适用。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2)执行程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因而当事人需要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而诉讼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应及时依法予以执行。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再审期间依法仍不停止执行,只有在调解书被撤销之后才丧失执行效力。(3)救济程序不同。我国 《仲裁法》 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不存在再审救济的问题,也没有重新仲裁的补救措施。在诉讼调解中,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因而当事人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